公有住房拆遷補償 -法律知識,公有住房拆遷補償 ,法律分析:公房拆遷政府是給補償的,一般都是按照面積進行1:1的補償,但具體應該怎么補償,還是要看當地的政府的拆遷公告怎么要求和規定。公房拆遷,補償款不會全部給居住人的,還有房產人公房所屬單位
法律分析:
公房拆遷政府是給補償的,一般都是按照面積進行1:1的補償,但具體應該怎么補償,還是要看當地的政府的拆遷公告怎么要求和規定。公房拆遷,補償款不會全部給居住人的,還有房產人公房所屬單位的補償部分。具體補償款是多少,還要看公房所屬單位的決定,但要能保障公房承租人的居住條件。
法律依據: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第十三條 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可以向公證機關辦理公證,并送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備案。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并辦理證據保全。
第二十二條 以產權調換形式償還的非住宅房屋,償還建筑面積與原建筑面積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價格結算結構差價;償還建筑面積超過原建筑面積的部分,按照商品房價格結算;償還建筑面積不足原建筑面積的部分,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
公有住房拆遷補償如下:1、公租房按私有產權房的90%補償;2、被拆遷人若為無房戶且面積小于43平方的一律享受低43平方米的安置房,即在43平方米范圍內多出原居住面積的免費得到;3、在其他地方有商品房的仍可以得到貨幣補償或安置房,安置面積以貨幣補償數額確定。拆遷具備的條件如下:1、拆遷人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2、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按房屋拆遷許可證內容向社會發布公告;3、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向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4、確定拆遷補償標準和安置方案;5、國家公房拆遷一般是按照面積1:1補償,對房屋所有權人給予補償,兼顧對房屋使用權人安置。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一、公房拆遷如何補償?
一般是按面積1:1,但具體如何補償請關注當地政府的拆遷公告。
1、公房拆遷,補償款不會全部給居住人的,還有房產所有人公房所屬單位的補償部分。
2、給予公房承租人的補償一般是:由公房所屬單位另行安排住房,或者直接給予補償款,具體補償款是多少,還要看公房所屬單位的決定,但要能保障公房承租人的居住條件。
3、首先須明確一點,公房是國家財產,不能作為私人財產被繼承。《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定,拆遷補償的受償方為被拆遷人,即被拆遷房屋的權人。存在公房租賃關系的情況下,被拆遷人也就是公房租賃關系中的出租人只有在與從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或對承租人進行安置后才能獲得補償。
在被拆遷人(出租人)對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情況下,不存在對承租人的金錢補償問題。但在解除租賃關系的情形中,被拆遷人(出租人)通常以向承租人支付一定的金錢作為買斷承租人承租居住權的對價。
二、公有住房拆遷有什么政策?
(一)公房拆遷協議由承租人簽
房屋遇到拆遷時,有權利和拆遷人談判并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是被拆遷人維護自己合法權利的首要條件。一般來說,房屋歸誰所有,誰就有權利對涉及自己財產權利的行為進行處置。因此,對于產權房來說,一旦房屋遇拆遷,有權利和拆遷人進行談判并簽訂補償協議的就是產權人。被拆遷的房屋屬于公有租賃房屋時,誰享有和拆遷人談判簽約的權利呢?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也就是說拆遷公有租賃房屋的,拆遷人要和房屋的承租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該房屋內的其他居住人,雖然也享有被拆遷房屋的補償安置利益,但無權和拆遷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
現實生活中,因公有租賃房屋拆遷產生的糾紛很多,但大多都是因為享有簽約權利的承租人對被拆遷房屋獲得的補償后,私自處分或欲占為己有而引起的。公有房屋的租賃權其實是居住權利的體現,其可以轉化為財產權利。享有對該房屋居住權利的人員,對因該房屋引起的財產權利,均享有一定份額。那種認為承租人就是房屋唯一權利人的觀點是錯誤的,是對物權的誤解。
(二)空掛戶一般不享有權益
公有房屋承租是社會歷史遺留的產物,也是社會福利性質的房屋安置方式。承租人租賃房屋后,與其同住的家庭成員和承租人一樣享有該房屋的居住使用權。《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履行承租。《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第五十四條規定拆遷人給予房屋承租人的貨幣補償款、安置房屋歸房屋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共有。這里提到了同住人的概念,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關于貫徹執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若干意見的通知中,明確該《細則》中的同住人是指以下人員:
1、在被拆遷居住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
2、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時在該房屋處已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
3、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結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居住一年和他處有無住房條件的限制。
當房屋動拆遷補償款分割產生糾紛時,究竟如何認定同住人資格呢?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房屋動拆遷補償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規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也視為同住人:
(1)具有本市常住戶口,至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滿一年,也視為同住人。但其在該處取得拆遷補償款后,一般無權再主張本市其他公房拆遷補償款的份額;
(2)一般情況下,在本市無常住戶口,至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滿五年的,也視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遷補償款;
(3)在被拆遷公有居住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難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處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4)房屋拆遷時,因在服兵役、讀大學、服刑等原因,戶籍被遷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處也沒有福利性房屋的。
2、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人,不能被視作同住人,無權分得公有居住房屋拆遷貨幣補償款:
(1)將本來享有的他處公有住房權利予以處分,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
(2)獲得單位購房補貼款后已有能力購房而不購房,仍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3)已在本市他處公有房屋拆遷中取得貨幣補償款。
從上述解釋可以看出,所謂的同住人就是指在承租的房屋內有本市常住戶口,且在該房屋內實際居住的人員,實踐中空掛戶的人員一般不能認定為同住人。
一、公房拆遷補償款應該歸誰1、拆遷補償的受償方為被拆遷人,即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但是在存在公房租賃關系的情況下,被拆遷人也就是公房租賃關系中的出租人只有在與從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或對承租人進行安置后才能獲得補償。2、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二、公房拆遷怎么補償首先須明確一點:公房是國家財產,不能作為私人財產被繼承。房屋承租人購買現住公房后作為被拆遷人,由拆遷人按照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政府對被拆遷人不再提供經濟適用住房。被拆遷人住房超過房改政策規定標準的,拆遷人應當扣除超標部分的補償款中屬于應當上繳財政或者返還原售房單位的部分,并分別上繳或者返還。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房屋承租人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由拆遷人對房屋所有人進行安置=未解除租賃協議,但對拆遷事宜協商一致的,由拆遷人對所有人補償,由所有人對承租人進行安置。拆遷當事人三方權利義務是明確的。被拆遷人與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一致協議時的處理方式:為保障承租人的權益不受損害,實行產權調換,被拆遷人與原承租人就新調換的房屋簽訂協議續租。本條款充分體現了民事活動中主體平等的原則。公房承租人對于所承租的公房只有居住和有限處分權。
法律分析:1、公房拆遷補償,一般按照面積進行1:1的補償,具體補償標準,要看當地的政府的拆遷公告的要求和規定。2、首先須明確一點,公房是國家財產,不能作為私人財產被繼承。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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