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標準,河北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標準,法律主觀:土地使用稅 以土地面積為課稅對象,向 土地使用人 課征,屬于以有償占用為特點的行為稅類型。土地使用稅只在縣以上城市開征,非開征地區城鎮使用[1]土地則不征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
土地使用稅 以土地面積為課稅對象,向 土地使用人 課征,屬于以有償占用為特點的行為稅類型。土地使用稅只在縣以上城市開征,非開征地區城鎮使用[1]土地則不征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 的征稅范圍為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等。其中,城市是指經國務院批準建立的市,包括市區和郊區;縣城是指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鎮;建制鎮是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建制鎮;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建制鎮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工礦區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復。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具體征稅范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土地使用稅采用有幅度的差別稅額,列入大、中、小城市和縣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稅額多少不同。為了防止長期征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占土地,可在規定稅額的2倍-5倍范圍內加成征稅。
一、2017年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收標準根據我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只有城鎮的土地需要征收稅費,因此,土地使用稅通常都指城鎮土地使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以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范圍內的土地為征稅對象,以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規定稅額對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征收。其稅額標準按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和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分別確定,在每平方米0.6元至30元之間。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具體單位稅額各地差異較大,請咨詢您所在地地方稅務局。二、土地使用稅的征收對象土地使用稅以土地面積為課稅對象,向土地使用人課征,屬于以有償占用為特點的行為稅類型。土地使用稅只在縣以上城市開征,非開征地區城鎮使用[1]土地則不征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稅范圍為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等。其中,城市是指經國務院批準建立的市,包括市區和郊區;縣城是指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鎮;建制鎮是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建制鎮;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建制鎮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工礦區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復。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具體征稅范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土地使用稅采用有幅度的差別稅額,列入大、中、小城市和縣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稅額多少不同。為了防止長期征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占土地,可在規定稅額的2倍-5倍范圍內加成征稅。對于公園、名勝、寺廟及文教、衛生、社會福利等單位使用的土地,城鎮、街道、公共設施用地、鐵路、機場、港區、車站、管理交通運輸用地及水利工程,農、林、牧、漁、果生產基地用地,以及個人非營業建房用地等,均免征土地使用稅。為了鼓勵利用荒地、灘涂等土地,對經過批準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荒廢土地,給予10年期限的免稅。2017年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出臺規范了所有的城鎮土地的使用和利用行為,從申請土地使用權到繳納土地使用稅,再到最后獲得土地使用權,這是一個非常嚴謹的過程,任何一步都是必不可少的。在完成土地使用稅的繳納以后,持交稅證明就可以根據要求辦理土地使用證了,大家獲得土地使用權必須要按照土地使用證規定的范圍進行合理的利用土地。
法律分析:調整后的耕地開墾費征收標準為:非農業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耕地開墾費按10-14元/平方米收取。其中,占用望天田的按10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旱地的按12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水澆地、灌溉水田、菜地的按14元/平方米收取。非農業建設項目占用基本農田的,耕地開墾費按20-24元/平方米收取。其中,占用望天田的按20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旱地的按22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水澆地、灌溉水田、菜地的按24元/平方米收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一條 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 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于開墾新的耕地。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開墾耕地計劃,監督占用耕地的單位按照計劃開墾耕地或者按照計劃組織開墾耕地,并進行驗收。
一、河北土地使用稅標準是怎樣的土地使用稅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
(一)河北土地使用稅標準每平方米年適用稅額幅度如下:
1、石家莊、唐山、邯鄲市市區,一元五角至三十元;
2、承德、張家口、秦皇島、廊坊、保定、滄州、衡水、邢臺市市區,一元二角至二十四元;
3、縣級市市區,九角至十八元;
4、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六角至十二元。設區的市市區、縣級市市區、縣城、建制鎮的范圍,依照行政區劃確定。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將本地區土地劃分為若干等級,在本辦法第六條確定的適用稅額幅度內,制定相應的適用稅額標準。其中,經濟落后地區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最低適用稅額的百分之三十。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制定的適用稅額標準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河北土地使用稅標準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納稅人應當于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1日至15日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本季度的土地使用稅。納稅人占用的土地跨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縣(市、區)行政區的,應當按占用的土地面積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土地使用稅。土地權屬爭議未解決的,土地使用稅暫由土地的實際使用人或者占有人申報繳納。土地使用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條例》及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收的優惠
1、國家預算收支單位的自用地免稅
2、國有重點扶植項目免稅詳細介紹如下: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但如果是對外出租、經營用則還是要交土地使用稅。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經營用地則不免。
4、市政街閉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6、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城鎮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
7、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疾病控制機構和婦幼保健機構等衛生機構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對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土地自2000年起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3年。8.企業辦的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其用地能與企業其他用地明確區分的,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9、免稅單位無償使用納稅單位的土地(如公安、海關等單位使用鐵路、民航等單位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單位無償使用免稅單位的土地,納稅單位應照章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單位與免稅單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權的土地上的多層建筑,對納稅單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積占建筑總面積的比例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例如一共是15層的大廈,一單位租用5層,一單位租用10層,則并不是只占有一層的單位交稅。
10、對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能的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含國家外匯管理局)所屬分支機構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一、河北省城鎮土地使用稅最新標準:
1、納稅人
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
2、征收范圍
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范圍內征收。
3、計稅依據
城鎮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
4、稅額
城鎮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適用稅額幅度如下:
(一)石家莊、唐山、邯鄲市市區,一元五角至三十元;
(二)承德、張家口、秦皇島、廊坊、保定、滄州、衡水、邢臺市市區,一元二角至二十四元;
(三)縣級市市區,九角至十八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六角至十二元。
設區的市市區、縣級市市區、縣城、建制鎮的范圍,依照行政區劃確定。
5、納稅地點
在應稅土地所在地的地稅部門繳納。
二、河北省城鎮土地使用稅最新政策:
河北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
(2007年6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9號公布,根據2013年11月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河北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所轄的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第三條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六)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
(七)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四條土地使用稅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第五條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
第六條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適用稅額幅度如下:
(一)石家莊、唐山、邯鄲市市區,一元五角至三十元;
(二)承德、張家口、秦皇島、廊坊、保定、滄州、衡水、邢臺市市區,一元二角至二十四元;
(三)縣級市市區,九角至十八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六角至十二元。
設區的市市區、縣級市市區、縣城、建制鎮的范圍,依照行政區劃確定。
第七條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將本地區土地劃分為若干等級,在本辦法第六條確定的適用稅額幅度內,制定相應的適用稅額標準。其中,經濟落后地區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最低適用稅額的百分之三十。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制定的適用稅額標準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八條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納稅人應當于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1日至15日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本季度的土地使用稅。
第九條納稅人占用的土地跨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縣(市、區)行政區的,應當按占用的土地面積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土地使用稅。
第十條土地權屬爭議未解決的,土地使用稅暫由土地的實際使用人或者占有人申報繳納。
第十一條土地使用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條例》及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1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北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和1997年10月1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下發的《關于調整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的通知》同時廢止。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所轄的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第三條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六)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
(七)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四條土地使用稅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第五條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
第六條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適用稅額幅度如下:
(一)石家莊、唐山、邯鄲市市區,三元至十五元;
(二)承德、張家口、秦皇島、廊坊、保定、滄州、衡水、邢臺市市區,三元至十二元;
(三)縣級市市區,二元至九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一元五角至六元。
設區市市區、縣級市市區、縣城、建制鎮的范圍,依照行政區劃確定。
第七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將本地區土地劃分為若干等級,在本辦法第六條確定的適用稅額幅度內,制定相應的適用稅額標準。其中,經濟落后地區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最低適用稅額的百分之三十。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制定的適用稅額標準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八條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納稅人應當于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1日至10日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本季度的土地使用稅。
未繳納2007年1月至6月土地使用稅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已經按原適用稅額標準繳納2007年1月至6月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于2007年9月1日至10日,補繳2007年1月至6月的土地使用稅或者差額稅款。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細則》第二條
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第三條
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征收。前款土地占用面積的組織測量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四條
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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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尹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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