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征地補償有爭議應該怎么辦?,對征地補償有爭議應該怎么辦,1、可以申請協調、裁決在公告(征地公告和征地補償公告)期間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可以在當時提出,以便及時調整。《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規定,“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
1、可以申請協調、裁決
在公告(征地公告和征地補償公告)期間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可以在當時提出,以便及時調整。《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規定,“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征用土地公告辦法》第15條:“因未按照依法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進行補償、安置引發爭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裁決。”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于依法做好征地補償安置爭議行政復議工作的通知》(2011[35]號):“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對有關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決的,應當依照行政復議法律、法規的規定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依據上述法律條款,可以直接對補償標準本身提出裁決。
2、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在補償安置方案實施過程中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盡管不能針對征地補償標準本身提出行政復議,但是可以針對行政機關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批準行為來提起行政復議。在針對批準行為的復議過程中,也會對相關補償安置方案中的補償是否合理進行審查。也是一種對補償標準的救濟渠道。
因此,出現對于征地補償標準不滿意的情況,可以通過多種渠道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當然,因為征地拆遷的程序相對而言很專業,所以還是希望廣大被拆遷人聘請專業律師來維護您的合法權益,最終才能取得滿意的拆遷補償。
法律分析:土地征收補償糾紛,首先根據糾紛內容區分為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如對于非法占地的行為,從民事角度考慮我們可以起訴民事侵權,要求停止侵害、賠償損失、恢復原狀。對于已經簽訂征地補償協議,如果該協議簽訂過程中存在脅迫等手段,則從民事訴訟的角度起訴撤銷該協議。指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這是國家為減少、解決征地糾紛而推行的制度。機制可以分為兩個部分,一是協調,而是裁決,協調是裁決的前置,未經協調的不能進入裁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征地補償款分配有爭議被拆遷人與拆遷人雙方可以就分配爭議進行合理范圍內的協商溝通,溝通未果可以按照拆遷條例向有關部門申請裁決;對裁決結果不服的應當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3個月內就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1.征地糾紛行政復議,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方法;
2 .征地糾紛行政訴訟,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訴;
3.征地糾紛中的民事訴訟,進行起訴處理;
4.征地補償協調裁決,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5.征地糾紛聽證制度。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征用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法律分析:可以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要求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也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 第三款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于依法做好征地補償安置爭議行政復議工作的通知》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因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及其補償發生的糾紛,不屬于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可以通過行政復議或者訴訟等方式解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第四十二條規定,“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關行政復議的規定與本法的規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規定為準”。《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下級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經上級行政機關批準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批準機關為被申請人”。依照上述規定,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對有關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決的,應當依照行政復議法律、法規的規定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積極受理、依法審理、公正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行政復議案件,及時化解行政爭議,切實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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