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裝物及其押金應怎樣計繳消費稅,包裝物及其押金應怎樣計繳消費稅,1、應稅消費品連同包裝物銷售的包裝物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以及在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繳納消費稅。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包括納稅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門)向購買方
1、應稅消費品連同包裝物銷售的包裝物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以及在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繳納消費稅。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包括納稅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門)向購買方收取的價外費用和逾期包裝物押金,應視為含稅收入,在征稅時換算成不含稅收入并入銷售額計征增值稅(下同)。例如,甲企業(一般納稅人)銷售摩托車(250毫升以上),連同包裝一起銷售,其中應稅消費品20000元、包裝物2000元,應稅消費品消費稅稅率為10%,則企業應納消費稅=〔20000+2000(1+17%)〕10%=2170.94(元)。
2、不隨應稅消費品銷售只收押金的包裝物包裝物不作價隨同產品銷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項押金則不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征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或者已收取的時間超過12個月的押金,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繳納消費稅。例如,乙企業(一般納稅人)銷售高爾夫球具收取包裝物押金23400元,逾期12個月未收回包裝物押金,消費稅適用稅率10%。一般消費品其押金逾期轉為收入時計征消費稅,包裝物押金應納消費稅=23400(1+17%)10%=2000(元)。
3、既隨應稅消費品銷售又收押金的包裝物實際經營中,有時存在銷售帶包裝且包裝物已作價的應稅消費品,又同時收取包裝物押金的現象。這種情況下,押金暫不并入銷售額征稅,只對作價銷售的包裝物征收消費稅,但納稅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退還的,均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繳納消費稅。例如,丙企業(一般納稅人)向一商場銷售摩托車(250毫升以上,含包裝費5000元)共計30000元,另外收取包裝物押金3000元,應稅消費品消費稅稅率為10%,如果丙企業在12個月內退還了押金,則應納消費稅=〔25000+5000(1+17%)〕10%=2927.35(元);如果丙企業在12個月內沒有退還押金,則應納消費稅=〔25000+(5000+3000)(1+17%)〕10%=3183.76(元)。
4、酒類產品包裝物的特殊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酒類產品包裝物押金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字〔1995〕53號)規定,從1995年6月1日起,對酒類產品生產企業銷售酒類產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押金是否返還與會計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類產品銷售額中依酒類產品的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而對銷售啤酒、黃酒所收取的押金,按一般押金的規定處理。啤酒、黃酒以外的其他酒類產品,其押金在收取時計征消費稅和增值稅。啤酒、黃酒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是否逾期,均不繳消費稅。原因是由于啤酒、黃酒采用從量定額辦法征收消費稅,應稅消費品的計稅依據是銷售數量而非銷售金額,征稅的多少與銷售數量成正比,而與銷售金額無直接關系。因此,企業銷售啤酒、黃酒時,如果發生包裝物銷售行為,或收取押金,均不存在計征消費稅的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消費稅問題解答>的通知》(國稅函發〔1997〕306號)明確,對酒類包裝物征稅的規定只適用于實行從價定率辦法征收消費稅的糧食白酒、薯類白酒和其他酒,而不適用于實行從量定額辦法征收消費稅的啤酒和黃酒產品。例如,丁企業(一般納稅人)2010年3月銷售糧食白酒,不含稅價20000元,另收取包裝物押金2000元,消費稅適用稅率20%,從量計征的消費稅1000元。該企業應納消費稅=〔20000+2000(1+17%)〕20%+1000=5341.88(元)。
法律分析: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以及在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繳納消費稅。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包括納稅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門)向購買方收取的價外費用和逾期包裝物押金,應視為含稅收入,在征稅時換算成不含稅收入并入銷售額計征增值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第四條 納稅人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于納稅人銷售時納稅。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時納稅。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托方為個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稅款。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委托方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所納稅款準予按規定抵扣。
進口的應稅消費品,于報關進口時納稅。
法律分析:包裝物押金增值稅稅率根據貨物對應稅率,一般納稅人可以是13%也可以是9%,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3%。
1、一般貨物包裝物押金收取時不征稅,應在逾期或超過一年以上仍不退還時計征增值稅,如果是應稅消費品的貨物還應計征消費稅。
2、對于除啤酒、黃酒之外的酒類,包裝物押金在收取的當時就要計征增值稅和消費稅,逾期時不再征增值稅及消費稅,退還押金時也不再退還已經交過的增值稅及消費稅,沒收后將余額轉為其他業務收入。而對于啤酒、黃酒包裝物押金因為是從量定額征收消費稅,所以在收取押金的時候不計征增值稅及消費稅,逾期不退回時確認收入,計征增值稅但不征消費稅。
3、包裝物已作價隨同產品銷售,但為促使購貨人將包裝物退回而另外加收的押金,如果是酒類包裝物(除啤酒、黃酒之外)押金與上述處理一致,即在收取時計征增值稅和消費稅;如果是普通貨物及啤酒、黃酒的包裝物的押金,包裝物逾期未收回,押金沒收,沒收的押金繳納增值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范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包裝物押金是否要交消費稅視情況而定。一般貨物包裝物押金收取時不征稅,應在逾期或超過一年以上仍不退還時計征增值稅,如果是應稅消費品的貨物還應計征消費稅。對于除啤酒、黃酒之外的酒類,包裝物押金在收取的當時就要計征增值稅和消費稅,逾期時不再征增值稅及消費稅,退還押金時也不再退還已經交過的增值稅及消費稅,沒收后將余額轉為其他業務收入。消費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是以消費品的流轉額作為征稅對象的各種稅收的統稱,是政府向消費品征收的稅項,征收環節單一,多數在生產或進口環節繳納。消費稅是典型的間接稅。消費稅是以特定消費品為課稅對象所征收的一種稅,屬于流轉稅的范疇。在對貨物普遍征收增值稅的基礎上,選擇部分消費品再征收一道消費稅,目的是為了調節產品結構,引導消費方向,保證國家財政收入。消費稅是對特定貨物與勞務征收的一種間接稅,就其本質而言,是特種貨物與勞務稅,而不是特指在零售(消費)環節征收的稅。消費稅之“消費”,不是零售環節購買貨物或勞務之“消費”。消費稅是在對貨物普遍征收增值稅的基礎上,選擇少數消費品再征收的一個稅種,主要是為了調節產品結構,引導消費方向,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及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應當向納稅人核算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建議對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或者已收取的時間超過12個月的押金,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繳納消費稅。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第五條消費稅實行從價定率、從量定額,或者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復合計稅(以下簡稱復合計稅)的辦法計算應納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額乘以比例稅率;實行從量定額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數量乘以定額稅率;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額乘以比例稅率+銷售數量乘以定額稅率;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人民幣計算銷售額。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
白酒包裝物押金要交消費稅。包裝物租金于價外費用,在計算增值稅和消費稅時直接將包裝物的租專金換屬算為不含稅的數額后作為計稅依據計算增值稅和消費稅,也要作為計算所得稅中的應稅收入予以考慮。除啤酒和黃酒外的其它酒類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是否返還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并入當期銷售額征稅。應稅消費品連同包裝物銷售的,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專價以及在會計上如何屬核算,均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繳納消費稅。如果包裝物不作價隨同產品銷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項押金則不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征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或者已收取的時間超過12個月的押金,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繳納消費稅。【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法》第四條 消費稅實行從價計稅、從量計稅,或者從價和從量復合計稅(以下簡稱復合計稅)的辦法計算應納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實行從價計稅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實行從量計稅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數量*定額稅率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銷售數量*定額稅率第九條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按照受托方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實行從價計稅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l-比例稅率)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委托加工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第十二條 外購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符合下列情形的所納消費稅稅款準予按規定抵扣:(一)煙絲生產卷煙的;(二)鞭炮、焰火生產鞭炮、焰火的;(三)桿頭、桿身和握把生產高爾夫球桿的;(四)木制一次性筷子生產木制一次性筷子的;(五)實木地板生產實木地板的;(六)石腦油、燃料油生產成品油的;(七)汽油、柴油、潤滑油分別生產汽油、柴油、潤滑油的;(八)集團內部企業間用啤酒液生產啤酒的;(九)葡萄酒生產葡萄酒的;(十)高檔化妝品生產高檔化妝品的。除第(六)、(七)、(八)項外,上述準予抵扣的情形僅限于進口或從同稅目納稅人購進的應稅消費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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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穆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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