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長可以決定哪些人回避,審判長可以決定哪些人回避,法律分析:審判人員的回避根據其職務的不同,做出回避決定的人不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六條 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他人員的
法律分析:審判人員的回避根據其職務的不同,做出回避決定的人不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六條 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第三十一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法律分析:民事訴訟中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刑事訴訟中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六條 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
法律分析:
審判人員的回避根據其職務的不同,做出回避決定的人不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六條 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第三十一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法律分析:法官回避為了保證法官不因血緣關系、親屬關系或者其他特定關系而對其履行職責產生不良影響,在其所任職務、任職地區和執行公務等方面,作出限制性規定的一種人事管理制度。法官回避以親屬回避為中心,包括任職回避、公務回避和地區回避三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審判人員有前款規定的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前三款規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法律分析:主動回避有三種情形: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3、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四條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審判人員有前款規定的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前三款規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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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傅婉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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