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違反回避制度如何處理,法官違反回避制度如何處理,法律主觀:第一條 回避制度是指辦案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時,不應參與該案件調查處理的制度。 第二條 辦案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案件
第一條 回避制度是指辦案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時,不應參與該案件調查處理的制度。 第二條 辦案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案件調查處理人員應自行回避,當事人也有權向 行政處罰 機關申請回避。 辦案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是本案相對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處理的; 第三條 一般辦案人員的回避,由所在行政處罰機關分管領導決定;分管或者主管領導的回避,由所在行政處罰機關領導集體決定。 第四條 回避決定作出前,辦案人員不得擅自停止對案件的調查處理。 第五條 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相對人可以向作出回避決定的機關再申請一次,駁回申請回避的,應向相對人說明駁回的理由。 第六條 回避的辦案人員應將調查處理工作較交給行政處罰機關負責人指定的調查處理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由相應負責人決定;對駁回回避申請的決定,可申請復議。此外,本章規定也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也可依法要求回避和申請復議。
法律分析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一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第三十二條本章關于回避的規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鑒定人。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規定要求回避、申請復議。
拓展延伸
審判員回避程序的權責在哪里?
審判員回避程序的權責在司法系統中。根據法律規定,當有可能影響審判員公正執行職責的情況出現時,審判員應當主動申請回避。回避申請將由具備相應權限的機構或人員進行審查和決定。通常情況下,審判員回避的決定權由相關法院或審判機構的管理部門負責。他們會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和實踐經驗,綜合考慮案件的具體情況,判斷是否應該接受審判員的回避申請。這樣的程序旨在確保審判的公正性和中立性,維護司法體系的正常運行。
結語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判、檢察、偵查人員的回避,由相應負責人決定。相關法律規定確保了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中立性,維護了司法體系的正常運行。審判員回避程序的權責在司法系統中,由具備相應權限的機構或人員進行審查和決定。這一程序旨在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確保案件的公正審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第二編 審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審普通程序 第三節 開庭審理 第一百四十條 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
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判下列第一審案件,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七人合議庭進行:
(一)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社會影響重大的刑事案件;
(二)根據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提起的公益訴訟案件;
(三)涉及征地拆遷、生態環境保護、食品藥品安全,社會影響重大的案件;
(四)其他社會影響重大的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一章 審判組織 第一百八十三條 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或者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但是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高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或者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人民法院審判上訴和抗訴案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五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合議庭的成員人數應當是單數。
申請回避法官不成功沒有什么后果。法官回避制度分為任職回避與公務回避。法官任職回避是指法官基于一定的血緣、親屬關系而不得在一定的崗位任職的一種限制性制度。而公務回避指在實際案件審理中與審理結果有利害關系或與當時有近親屬關系,可能會導致裁判公平而被申請回避的法官。在此種情況下除緊急情況外,被申請人應當暫停執行職務。人民法院對申請回避所作的決定,當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法官不停止對本案的審理。被申請回避的法官對決定不服的,無權申請復議。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審判人員有前款規定的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除外。第四十六條 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第四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對復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通知復議申請人。
法律分析:當事人與法院整體上具有利害關系時,法院應當整體回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審判人員有前款規定的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前三款規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法律分析:主動回避有三種情形: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3、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四條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審判人員有前款規定的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前三款規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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