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下法官應當回避,什么情況下法官應當回避,審判人員回避制度:當審判人員與案件當事人存在利害關系、親屬關系或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情況時,應自行回避或被要求回避。院長、審判委員會和審判長分別負責決定回避事宜。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后,法院應
審判人員回避制度:當審判人員與案件當事人存在利害關系、親屬關系或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情況時,應自行回避或被要求回避。院長、審判委員會和審判長分別負責決定回避事宜。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后,法院應在三日內作出決定,并可申請復議一次。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復議期間可繼續參與案件工作。復議決定應在三日內作出,并通知申請人。
法律分析
審判人員回避制度有如下一些規定:
1.審判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姻親關系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勘驗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的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關系的;
(五)本人與本案當事人之間存在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
2.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對復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通知復議申請人。
拓展延伸
法官回避的條件和程序
法官回避是指在特定情況下,法官因為與案件相關的利益沖突、偏見或其他不適當的因素,應當自行申請或被當事人申請回避,以確保審判的公正性和中立性。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法官回避的條件包括與當事人或案件有利益關系,與當事人或代理人有親屬關系,曾經參與過案件調查、審理或有其他利益沖突等。程序上,法官應當在合適的時間向法院提出回避申請,并提供充分的理由和證據。法院會根據申請的合理性和相關法律規定進行審查,并作出回避決定。回避決定的結果是法官退出案件,由其他法官繼續審理,以確保公正審判的實現。
結語
審判人員回避制度,確保了司法公正。根據相關規定,審判人員在特定情況下應當回避,以避免利益沖突或影響案件公正處理。回避決定由相應的決策機構作出,申請人可在三日內提出復議。這一制度保障了當事人的權益,維護了司法公正的原則。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審判人員有前款規定的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前三款規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法律分析:法官回避為了保證法官不因血緣關系、親屬關系或者其他特定關系而對其履行職責產生不良影響,在其所任職務、任職地區和執行公務等方面,作出限制性規定的一種人事管理制度。法官回避以親屬回避為中心,包括任職回避、公務回避和地區回避三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審判人員有前款規定的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前三款規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法律分析:在申請人申請回避理由成立時,法院整體回避不僅符合民事訴訟程序的價值要求,也與對法條進行客觀目的解釋的結果相一致。. 2.法院整體回避具有程序上的可操作性。一是法院的全體法官均須回避;二是有管轄權法院所在地發生了嚴重的自然災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七條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
一、民訴中法官回避后重新審理嗎1、一般的處理方式是,被申請回避的工作人員在人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也有例外情形。如果案件需要采取緊急措施時,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可以繼續工作。如果法院作出決定后,當事人對決定不服而提起復議,那么在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審判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二、民訴中審理流程是什么民訴中審理流程如下:1、傳喚當事人,通知其他訴訟參與人出庭參加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3日前將傳票送達當事人,將出庭通知書送達其他訴訟參與人,傳票和通知書應當寫明案由、開庭的時間和地點,以確保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為參加庭審做好準備;2、對公開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3日前公告當事人的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公告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張貼,巡回審理的可以在案發地或其他相關的地點張貼。其目的是加強新聞媒體和社會公眾對人民法院審判活動的了解和監督,確保案件審理的公正和效益;3、查明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正式開庭審理之前,由書記員查明原告、被告、第三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等是否到庭,并向審判長報告。同時宣布法庭紀律,告知全體訴訟參與人和旁聽人員必須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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