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認定是否醫療事故,怎么認定是否醫療事故,法律分析:第一,從行為主體上看,醫療事故的行為人必須是醫療機構以及經過考核和衛生行政機關批準或承認,取得相應資格的各級各類衛生技術人員。首先,除醫務人員外,與診療護理有關的行政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
法律分析:第一,從行為主體上看,醫療事故的行為人必須是醫療機構以及經過考核和衛生行政機關批準或承認,取得相應資格的各級各類衛生技術人員。首先,除醫務人員外,與診療護理有關的行政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后勤人員,他們不具有從事醫療護理的資格,故不能成為該責任的行為主體。二是不具有行醫資格的人在行醫時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即非法行醫所造成的損害,也不能產生醫療事故責任。對此,《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非法行醫,造成患者人身損害,不屬于醫療事故。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關賠償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從主觀方面上看,醫療事故的行為人必須有診療護理的過失。醫務人員沒有這種過失的,不構成醫療事故責任。這種過失行為分為兩種:第一種是疏忽大意所引起的過失。這是在醫療事故發生中,根據行為人相應職稱和崗位責任制要求,應當預見和可以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患者的危害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未預見到、并致使危害發生的;第二種是由于自信引起的過失。這是指行為人雖然遇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給患者導致危害的結果,但是輕信借助自己的技術、經驗能夠避免,因而導致了判斷上和行為上的失誤,致使危害發生的。具體地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醫療人員具有醫療過失行為:
1、有涂改、偽造、隱匿、銷毀或搶奪病歷資料行為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九條明確規定:嚴禁涂改、偽造、隱匿、銷毀或搶奪病歷資料。因此,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這一規定,即為有過失;
2、未盡到必要說明義務。《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一條明確規定: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其咨詢。如果醫療機構及其醫療人員在醫療活動中沒有盡到必要的說明義務,即為有過失。
3、違反醫療服務職業道德的。
第三,從其性質上看,構成醫療事故過失行為必須具有違法性。
其違法性表現在醫務人員的醫療護理行為違反了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條明確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嚴格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律、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的義務。
第四,從時間上看,必須發生在醫療活動中。
國務院制定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明確規定了醫療事故是指在醫療活動中,因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失造成的后果。在醫療活動中,是醫療事故發生的時間特征。相反,在醫療活動之外,均不應認定為醫療事故。
第五,從產生的后果上看,須造成患者的人身損害。
醫療事故所侵害的是患者的人身權。因此,只有造成患者的人身損害,才能產生醫療事故責任。即《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所規定的。必須是直接造成病員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害導致功能障礙的。達不到這種程度,不能認定為醫療事故。
第六,從相互關系上看,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必須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才能認定為醫療事故。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第十一條: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其咨詢;但是,應當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后果。
法律分析:1、醫療事故的主體是合法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2、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了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3、醫療事故的直接行為人在診療護理中存在主觀過失等等。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法律分析:鑒定是否為醫療事故要看該事故是否滿足以下條件:
1.醫療事故的主體是合法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
2.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了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
3.醫療事故的直接行為人在診療護理中存在主觀過失;
4.患者存在人身損害后果;
5.醫療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法律分析:鑒定是否為醫療事故,應看其是否滿足以下要件:1.醫療事故的主體是合法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2.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了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3.醫療事故的直接行為人在診療護理中存在主觀過失;4.患者存在人身損害后果;5.醫療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法律依據: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法律分析:根據醫療機構的報告或當事人的申請而鑒定。技術鑒定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或者由醫患雙方共同委托醫學會組織鑒定。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二十條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后,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第二十一條 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鑒定工作。必要時,中華醫學會可以組織疑難、復雜并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的技術鑒定工作。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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