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終本是啥意思,法院判決終本是啥意思,法律分析:終本是“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簡稱。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四條 除執行財產保全裁定、恢復執行的案件外,其他執行實施類案件的結案方式包括: (一)
法律分析:終本是“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簡稱。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四條 除執行財產保全裁定、恢復執行的案件外,其他執行實施類案件的結案方式包括: (一)執行完畢; (二)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三)終結執行; (四)銷案; (五)不予執行; (六)駁回申請。
法院終本是指法院的執行案件,由于被執行人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而裁定終止本次執行程序。終本只是暫時終結案件的執行,也并未免除被執行人的義務,因此,終本后,法院對老賴采取的限制高消費、限制出境等強制措施仍然有效;申請人發現被執行人財產的,可以隨時申請恢復執行;執行法院也會在終本后依職權調查被執行人財產,發現財產的,將依職權恢復執行。人民法院也并非被動等待申請執行人提供財產線索,而是會在終本后的五年內,每六個月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一次被執行人的財產,發現財產符合恢復執行條件的,將依職權恢復執行。在終結本次執行之后的5年內,執行法院每6個月都會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一次被執行人的財產,符合恢復執行條件的,執行法院將依職權主動恢復執行。案件的申請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隨時可以再次申請執行,并且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法院終本的條件:1、 已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2、已窮盡財產調查措施;3、已對被執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措施,并將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4、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或發現的財產無法處置或已執行完畢,未發現其他可供執行財產;5、被執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6、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執行的,已依法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已依法啟動刑事責任追究程序。綜上所述,終本也不是執行程序的實質性終結,而是暫時的程序性的中止。終本后,被執行人繼續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仍在。一旦申請執行人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人民法院經核查屬實后,將立即恢復執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基本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適用普通程序獨任審理。陪審員在執行陪審職務時,與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義務。
法律分析:
終本是“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簡稱。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四條 除執行財產保全裁定、恢復執行的案件外,其他執行實施類案件的結案方式包括: (一)執行完畢; (二)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三)終結執行; (四)銷案; (五)不予執行; (六)駁回申請。
一、終本案件是什么意思1、終本案件,是指法院的執行案件,由于被執行人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而裁定終止本次執行程序。終本不撤回執行申請,也不是已經執行完畢,而是暫時中止執行。如果以后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容申請人隨時可以申請恢復執行。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訴訟:(一)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二)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三)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以及解除收養關系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第二百六十五條中止和終結執行的裁定,送達當事人后立即生效。二、終本案件后法院會抓人嗎不會。終本案件,是指法院的執行案件,由于被執行人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而裁定終止本次執行程序。終本不撤回執行申請,也不是已經執行完畢,而是暫時中止執行。如果以后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申請人隨時可以申請恢復執行,但是法院不會抓人。
執行終本是法院執行過程中的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簡稱。主要是針對在法定的執行期限內,也就是6個月內,采取各種執行措施,都無法將本案執行完畢,而暫時做的一個結案處理。終本案件,是指法院的執行案件,由于被執行人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而裁定終止本次執行程序。不是指已經撤訴或者已執行。終本不撤回執行申請,也不是已經執行完畢,而是暫時中止執行。如果以后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申請人隨時可以申請恢復執行。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是指法院在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并且已經履行完法律規定的程序,法院可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后,恢復訴訟。第一百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訴訟:(一)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二)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三)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以及解除收養關系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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