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小組長侵吞征地補償款,村民小組長侵吞征地補償款,職務侵占罪或貪污罪。貪污罪。《刑法》第93條第2款規定“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93條第2款的解釋,《解釋》規定適用的主體
職務侵占罪或貪污罪。貪污罪。《刑法》第93條第2款規定“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93條第2款的解釋,《解釋》規定適用的主體范圍是“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村民小組長是否屬于村基層組織人員呢?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村民委員會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狀況分設若干村民小組,小組長由村民小組會議推選”,村民小組也是一種村基層組織,不管是村委會組成人員還是村民小組長,能否以國家工作人員論,關鍵在于其是否“協助人民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只要是“協助人民政府從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
(一)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管理;
(二)社會捐助公益事業款物的管理;
(三)國有土地的經營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補償費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繳稅款;
(六)有關計劃生育、戶籍、征兵工作;
(七)協助人民政府從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就是“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可“以國家工作人員論”,其在從事公務中,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就應以貪污罪定罪處罰。職務侵占罪。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93條第2款的解釋雖然規定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協助人民政府從事土地征用補償費用的管理等行政管理工作,屬于刑法第93條第2款規定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可“以國家工作人員論”,但該解釋不適用于村民小組長,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應是指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組成人員,具體包括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對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組成人員以外的人員如村民小組長不能適用該解釋,而適用1999年6月18日最高法《關于村民小組長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該批復規定,對村民小組長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村民小組集體財產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應當依照《刑法》第271條第1款的規定,以職務侵占罪定罪處罰。李某身為村民小組長,利用職務之便,將國家補償給本組的征地款非法占為己有,符合職務侵占罪的構成要件,應以職務侵占罪定罪處罰。
村民小組長侵吞征地補償款應定何罪
職務侵占罪或貪污罪。
貪污罪。《刑法》第93條第2款規定“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93條第2款的解釋,《解釋》規定適用的主體范圍是“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村民小組長是否屬于村基層組織人員呢?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村民委員會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狀況分設若干村民小組,小組長由村民小組會議推選”,村民小組也是一種村基層組織,不管是村委會組成人員還是村民小組長,能否以國家工作人員論,關鍵在于其是否“協助人民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只要是“協助人民政府從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
(一)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管理;
(二)社會捐助公益事業款物的管理;
(三)國有土地的經營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補償費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繳稅款;
(六)有關計劃生育、戶籍、征兵工作;
(七)協助人民政府從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就是“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可“以國家工作人員論”,其在從事公務中,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就應以貪污罪定罪處罰。
職務侵占罪。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93條第2款的解釋雖然規定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協助人民政府從事土地征用補償費用的管理等行政管理工作,屬于刑法第93條第2款規定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可“以國家工作人員論”,但該解釋不適用于村民小組長,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應是指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組成人員,具體包括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對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組成人員以外的人員如村民小組長不能適用該解釋,而適用1999年6月18日最高法《關于村民小組長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該批復規定,對村民小組長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村民小組集體財產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應當依照《刑法》第271條第1款的規定,以職務侵占罪定罪處罰。李某身為村民小組長,利用職務之便,將國家補償給本組的征地款非法占為己有,符合職務侵占罪的構成要件,應以職務侵占罪定罪處罰。
村干部挪用征地補償款犯什么罪
土地補償款在入村集體賬目之前,農村基層組織人員對土地征用補償款管理的性質應屬于協助人民政府從事的行政管理行為;土地補償款在入村集體賬目之后,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土地補償費歸農村經濟組織所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五條“村民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的規定,土地補償款在分配入村財務帳后,即成為村集體財產,此時,農村基層組織人員對土地征用補償費用管理的性質應屬于自治或者經營事務,而非協助人民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公務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村民小組組長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規定,對村民小組組長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村民小組集體財產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職務侵占罪定罪處罰。
法律分析:原告劉x芳是x安縣板東村3組的農民,于1990年3月與鄰近的五山村村民王某結婚。婚后生有一子。劉x芳結婚后,戶口沒有遷出,一直在村內生活。1995年x安縣統一調整土地時,板東村委會分給原告1.5畝責任田,并辦理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2012年9月,因高速公路建設需要,政府征用了板東村民委400多畝的土地,原告的1.5畝責任田也在征用范圍。征用程序完畢,各類征地補償費用也轉支付給了板東村委會。板東村委會村干開會討論明確了補償費的分配方案。在將土地補償費用分發給農戶時,板東村委會提出原告劉x芳已經出嫁,而且其丈夫屬于別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農村戶口,原告應當在其夫家分地為理由,不能享受土地補償費,僅發給原告1.5畝責任田的青苗補償費,不發給原告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合計6萬余元,而且沒有安排劉x芳就業。喪失責任田,又沒有得到土地補償,使得原告劉x芳的生活確實困難。此后劉x芳多次找村委會要求給付土地補償費,沒有結果。
為此,原告劉x芳于2014年10月向縣法院起訴:因為高速公路建設,征用原告土地1.5畝,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被板東村委會截留,訴請給付原告。
被告板東村委會辯稱,原告丈夫是農村戶口,原告應當在其丈夫戶籍所在地分責任田,因而土地補償費不應發給原告。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劉x芳的戶籍一直在被告板東村委會,并在被告處分得責任田,現被告以原告丈夫也是農村戶口為由,確定原告不應在本村分責任田,無法律依據。被告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均分到戶,唯截留原告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顯然違反了《民法通則》、《農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規定。原告土地被征用后,沒有安排就業,生活確實困難,應得到作為其生活補助的土地補償費,被告應如數發給。被告拒不發放土地補償費用的行為侵犯了原告作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財產權益。故判決板東村委會自判決生效之日起10內給付原告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6萬元。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法律分析:需要召開村民會議,經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者村民代表通過決定分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村民小組組長挪用土地征用補償費構成挪用資金罪。村民小組組長挪用土地征用補償費不構成挪用資金罪,構成挪用公款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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