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永嘉縣拆遷補償標準,永嘉縣拆遷補償政策,永嘉縣宅基地復墾資金補助標準及使用如下:1.對原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項目,除按原有關規定繼續執行外,拆舊區新增耕地面積獎勵資金由2萬元/畝調整為5萬元/畝,由屬地鄉鎮(街道)包干使用。2.對已享受地質災
永嘉縣宅基地復墾資金補助標準及使用如下:
1.對原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項目,除按原有關規定繼續執行外,拆舊區新增耕地面積獎勵資金由2萬元/畝調整為5萬元/畝,由屬地鄉鎮(街道)包干使用。
2.對已享受地質災害點搬遷、農房集聚、異地搬遷等政策,但對原宅基地未實施復墾的,政策處理到位后,原宅基地集體土地使用權由村集體統一收回后,再由屬地鄉鎮(街道)組織宅基地復墾,工程造價由縣財政承擔。同時,按復墾面積5萬元/畝予以獎勵,由屬地鄉鎮(街道)包干使用。
3.對新立項的宅基地復墾項目:采取安置用地方式的,在符合土地利用規劃、城鄉規劃和“一戶一宅”政策的前提下,鄉鎮(街道)、村做好安置地選址,優先安排建設用地指標,安置用地原則不超出宅基地復墾新增耕地面積;復墾新增耕地面積核減安置用地面積后,多余部分按新增水田面積30萬元/畝、旱地15萬元/畝給予補助,補助款撥付給鄉鎮(街道)統籌分配使用。同時,多余部分按復墾新增耕地面積5萬元/畝予以獎勵,由屬地鄉鎮(街道)包干使用。
永嘉縣宅基地復墾資金補助標準及使用如下:
對原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項目,除按原有關規定繼續執行外,拆舊區新增耕地面積獎勵資金由2萬元/畝調整為5萬元/畝,由屬地鄉鎮(街道)包干使用。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永嘉縣宅基地復墾資金補助標準及使用如下:
1.對原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項目,除按原有關規定繼續執行外,拆舊區新增耕地面積獎勵資金由2萬元/畝調整為5萬元/畝,由屬地鄉鎮(街道)包干使用。
2.對已享受地質災害點搬遷、農房集聚、異地搬遷等政策,但對原宅基地未實施復墾的,政策處理到位后,原宅基地集體土地使用權由村集體統一收回后,再由屬地鄉鎮(街道)組織宅基地復墾,工程造價由縣財政承擔。同時,按復墾面積5萬元/畝予以獎勵,由屬地鄉鎮(街道)包干使用。
3.對新立項的宅基地復墾項目:采取安置用地方式的,在符合土地利用規劃、城鄉規劃和“一戶一宅”政策的前提下,鄉鎮(街道)、村做好安置地選址,優先安排建設用地指標,安置用地原則不超出宅基地復墾新增耕地面積;復墾新增耕地面積核減安置用地面積后,多余部分按新增水田面積30萬元/畝、旱地15萬元/畝給予補助,補助款撥付給鄉鎮(街道)統籌分配使用。同時,多余部分按復墾新增耕地面積5萬元/畝予以獎勵,由屬地鄉鎮(街道)包干使用。
永嘉縣宅基地復墾資金補助標準及使用如下:
對原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項目,除按原有關規定繼續執行外,拆舊區新增耕地面積獎勵資金由2萬元/畝調整為5萬元/畝,由屬地鄉鎮(街道)包干使用。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法律主觀:土地 征收補償標準 由 土地補償費 、 安置補助費 、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構成。 1、土地補償費: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 集體經濟組織 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3、附著物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4、安置補助費:用地單位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各項 征地補償費用 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 征地補償安置 方案規定。
法律分析:
拆遷補償 (1)農村草房補償1900元/平米; (2)磚瓦房補償2400元/平米; (3)磚砼結構房屋補償2800元/平米; (4)二層及及以上樓房補償3300元/平米。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新政策規定,征收耕地類土地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標準為:一級區片2.8萬元/畝、二級區片2.4萬元/畝、三級區片2.4萬元/畝。征收非耕地類土地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減半計算。提高部分青苗補償標準。根據青苗的年產值標準和市場物價水平,將水田青苗補償標準由2000元/畝提高為3000元/畝,果園補償標準由6000元/畝提高為6800元/畝。調整花卉苗木搬遷補償標準。提高房屋主體結構補償標準。鋼混住宅主體結構補償標準,由900元/㎡提高為1400元/㎡,提高56%;磚混一類住宅主體結構補償標準,由760元/㎡提高為1290元/㎡,提高70%。
一、征地補償中的土地補償費怎么使用?
征地補償費中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保管。經村民會議同意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有條件將土地補償費用于發展生產,解決農民生活出路的,可以統一安排使用;被征收的土地屬于農民承包經營的土地或者自留地,經村民會議2/3以上的成員或者2/3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可以調整其他土地的給被征地農民,但質量和數量不相當的,可以給予被征地合理補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未能調整其他土地給農民,且又未解決農民生活出路的,應將不低于80%的土地補償費一次性支付給被征地農民用于發展生產、自謀生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依照前款規定取得的土地補償費應當設立專戶管理,用于發展生產和被征地農民的生活補助。土地補償費的使用應當由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的成員表決確定,收支情況至少每6個月公布一次,接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村民監督。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補償費。
永嘉縣宅基地復墾資金補助標準及使用如下:
1.對原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項目,除按原有關規定繼續執行外,拆舊區新增耕地面積獎勵資金由2萬元/畝調整為5萬元/畝,由屬地鄉鎮(街道)包干使用。
2.對已享受地質災害點搬遷、農房集聚、異地搬遷等政策,但對原宅基地未實施復墾的,政策處理到位后,原宅基地集體土地使用權由村集體統一收回后,再由屬地鄉鎮(街道)組織宅基地復墾,工程造價由縣財政承擔。同時,按復墾面積5萬元/畝予以獎勵,由屬地鄉鎮(街道)包干使用。
3.對新立項的宅基地復墾項目:采取安置用地方式的,在符合土地利用規劃、城鄉規劃和“一戶一宅”政策的前提下,鄉鎮(街道)、村做好安置地選址,優先安排建設用地指標,安置用地原則不超出宅基地復墾新增耕地面積;復墾新增耕地面積核減安置用地面積后,多余部分按新增水田面積30萬元/畝、旱地15萬元/畝給予補助,補助款撥付給鄉鎮(街道)統籌分配使用。同時,多余部分按復墾新增耕地面積5萬元/畝予以獎勵,由屬地鄉鎮(街道)包干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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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原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項目,除按原有關規定繼續執行外,拆舊區新增耕地面積獎勵資金由2萬元/畝調整為5萬元/畝,由屬地鄉鎮(街道)包干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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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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