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慶陽市拆遷補償標準,慶陽市城市拆遷補償標準,殘情定級后發給證件。殘情定級不實行“終身制”,勞動鑒定委員會必須對工傷致殘人員定期進行復查,殘情若有變化,等級應作相應變更。工傷致殘人員若要求進行鑒定,勞動鑒定委員會應隨時給予鑒定,關于慶陽市工
殘情定級后發給證件。殘情定級不實行“終身制”,勞動鑒定委員會必須對工傷致殘人員定期進行復查,殘情若有變化,等級應作相應變更。工傷致殘人員若要求進行鑒定,勞動鑒定委員會應隨時給予鑒定,關于慶陽市工傷鑒定律師的標準就為大家解答到此。
一、慶陽征地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一)土地補償費
1、征用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八至十倍計算;
2、征用精養魚池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至十二倍計算,征用其他養殖水面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八倍計算;
3、征用果園或者其他經濟林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八至十二倍計算;
4、征用其他農用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計算;
5、征用未利用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至五倍計算;
6、征用農民集體所有的非農業建設用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計算。
(二)安置補助費
1、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征用耕地的面積計算。征地前被征地單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十五分之一公頃以上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五倍;人均耕地不足十五分之一公頃的,從六倍起算,人均耕地每減少一百五十分之一公頃,安置補助費相應增加一倍,但最高不得超過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2、征用其他農用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該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的百分之七十計算;
3、征用未利用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非農業建設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補償費,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確定;
2、農田水利工程設施、人工養殖場和電力、廣播、通訊設施等附著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則付給遷移費或者補償費;
3、青苗補償費一般按一季的產值計算,能如期收獲的不予補償。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經濟林木等,支付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給予合理補償或者作價收購。
前款規定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每公頃低于一萬八千元的,按一萬八千元計算。
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的具體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二、征地補償費的管理
各項補償費用由被征地單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處理:
1、土地補償費、依法應支付給集體的安置補助費、集體所在的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由被征地單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歸青苗和附著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補助費的歸屬、使用:
(1)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單位安置的,支付給安置單位。
(3)不需要統一安置的,發放給安置人員個人或經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集體所有的補償費用的使用收益分配辦法:
1、在當地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放。
2、使用情況公開,接受村民監督。
3、分配辦法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過半數通過,報鄉政府備案。
因此,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不同,補償標準也是不同的。征地補償包括了對土地、土地上附著物的補償以及對被征地人員的安置。征地補償費并不是全額發放給農民的,土地補償費應交由村集體統一使用,并接受村民的監督。
三、銅仁征地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1、要看當地政府公布的補償安置方案,原則上按公布標準進行補償。政府不公布補償標準則違法,可通過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方式知曉補償安置標準。
2、在此之前,不要輕易簽訂補償協議。及時對征收項目用地的審批、立項、規劃等方面進行審查,通過法律規定的復議或訴訟程序以及合理談判方式,爭取提高補償。
四、高鐵征地補償標準甘肅慶陽環縣XX是多少
慶陽市環縣的征地補償標準以省府制定的征地補償區片綜合地價為基準,在保護被征地人權益的基礎上確定具體補償標準。詳細數據以征地公告為準。一、征地行為要依法公告:《征用土地公告辦法》第三條 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組內以書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鄉(鎮)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進行公告。二、征地公告包括基本內容:《征用土地公告辦法》第五條 征用土地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征地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和批準用途; (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面積; (三)征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 (四)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
五、最新甘肅省慶陽市西峰區征地補償標準
甘肅省慶陽市西峰區的土地共分為四類:一類區片補償標準:旱地:41087元/畝。二類區片補償標準:旱地:31548元/畝。三類區片補償標準:旱地:27745元/畝。四類區片補償標準:旱地:20564元/畝。
對于這個問題,解答如下,
荒山遇到征收如何補償,首先要看自己開墾荒山是否和村里簽訂了承包合同,如果證件齊全那么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2017年2月19日,甘肅省政府發布了更新后的《甘肅省征地補償區片綜合地價》和《甘肅省征地補償統一年產值標準》,自即日起執行,并同時廢止了2012年頒布的補償標準。專業征地拆遷律師團將甘肅省慶陽市西峰區的征地補償標準分享給各位網友:
甘肅省慶陽市西峰區的土地共分為四類:
一類區片范圍:西街辦(火巷村);溫泉鎮(黃官寨村、八里廟村、地莊村);彭原鎮(下莊村、劉家嶺村、鄢旗坳村、彭原村);董志鎮(崔溝村、寺里田村、北門村、董志村、南廟村);后官寨鎮(司官寨村、王嶺村、中心村的城市規劃區外集體土地)。
補償標準:旱地:41087元/畝
二類區片范圍:肖金鎮(肖金村、李城村);溫泉鎮(溫泉村、新橋村);彭原鎮(周家寨村、草灘鋪村、義門村、楊家坳村、李家寺村、上何村);什社鄉(什豐村);顯勝鄉(顯勝村的城市規劃區外集體土地)。
補償標準:旱地:31548元/畝
三類區片范圍:肖金鎮(三不同村、張莊村、芮嶺村、賀咀村、米王村、王莊村、脫坳村、胡同村、南李村、左咀村、雙秱村);董志鎮(馮堡村、野林村、羅杭村、胡同趙村、田畔村、八年村、六年村、陳戶村);后官寨鎮(南佐村、李莊村、帥堡村、馬集村、芋子溝圈村);彭原鎮(蘆子渠村);溫泉鎮(何坳村、米堡村、齊樓村、湫溝村);什社鄉(慶豐村、李嶺村、塔頭村);顯勝鄉(夏劉村、岳嶺村、冉李村)。
補償標準:旱地:27745元/畝
四類區片范圍:肖金鎮(小寨村、老山村、楊咀村、上劉村、紙坊村);董志鎮(南莊村、莊頭村、吳莊村);后官寨鎮(趙咀村、東坪村、路堡村、孔塬村);彭原鎮(邵家寺村、顧家咀村、五郎鋪村、趙家溝畎村);溫泉鎮(劉店村、巨塬村);什社鄉(賀塬村、新興村、新莊村、永豐村、任嶺村、文安村);顯勝鄉(唐茍村、鐵樓村、毛寺村、蒲河村)。
補償標準:旱地:20564元/畝
專業征地拆遷律師團提醒各位被征收人:
以上補償標準僅包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用,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規定執行。
該標準為保護性標準,根據國家征地相關立法精神,征收農民土地補償,以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降低為宜,其次,因對土地利用較好,而使土地年產值遠高于區平均產值的,如在土地上種植經濟作物,利用農用地開展特殊種植、養殖業,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獲得更高補償。
(一)土地補償費
1、征用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八至十倍計算;
2、征用精養魚池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至十二倍計算,征用其他養殖水面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八倍計算;
3、征用果園或者其他經濟林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八至十二倍計算;
4、征用其他農用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計算;
5、征用未利用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至五倍計算;
6、征用農民集體所有的非農業建設用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計算。
(二)安置補助費
1、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征用耕地的面積計算。征地前被征地單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十五分之一公頃以上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五倍;人均耕地不足十五分之一公頃的,從六倍起算,人均耕地每減少一百五十分之一公頃,安置補助費相應增加一倍,但最高不得超過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2、征用其他農用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該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的百分之七十計算;
3、征用未利用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非農業建設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補償費,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確定;
2、農田水利工程設施、人工養殖場和電力、廣播、通訊設施等附著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則付給遷移費或者補償費;
3、青苗補償費一般按一季的產值計算,能如期收獲的不予補償。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經濟林木等,支付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給予合理補償或者作價收購。
前款規定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每公頃低于一萬八千元的,按一萬八千元計算。
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的具體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一、征地補償費的管理
各項補償費用由被征地單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處理:
1、土地補償費、依法應支付給集體的安置補助費、集體所在的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由被征地單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歸青苗和附著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補助費的歸屬、使用:
(1)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單位安置的,支付給安置單位。
(3)不需要統一安置的,發放給安置人員個人或經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集體所有的補償費用的使用收益分配辦法:
1、在當地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放。
2、使用情況公開,接受村民監督。
3、分配辦法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過半數通過,報鄉政府備案。
(一)土地補償費
1、征用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八至十倍計算;
2、征用精養魚池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至十二倍計算,征用其他養殖水面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八倍計算;
3、征用果園或者其他經濟林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八至十二倍計算;
4、征用其他農用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計算;
5、征用未利用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至五倍計算;
6、征用農民集體所有的非農業建設用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計算。
(二)安置補助費
1、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征用耕地的面積計算。征地前被征地單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十五分之一公頃以上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五倍;人均耕地不足十五分之一公頃的,從六倍起算,人均耕地每減少一百五十分之一公頃,安置補助費相應增加一倍,但最高不得超過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2、征用其他農用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該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的百分之七十計算;
3、征用未利用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非農業建設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補償費,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確定;
2、農田水利工程設施、人工養殖場和電力、廣播、通訊設施等附著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則付給遷移費或者補償費;
3、青苗補償費一般按一季的產值計算,能如期收獲的不予補償。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經濟林木等,支付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給予合理補償或者作價收購。前款規定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每公頃低于一萬八千元的,按一萬八千元計算。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的具體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并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鐵路征地補償新標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本集體經濟組織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
(二)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
(五)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
(六)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
第十六條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征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第三章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
第十七條被征用土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標準本辦法未作規定的,由雙方約定;約定不成的,由雙方認可的或者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具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認。
第十八條菜地青苗(含套栽套種果樹及其他經濟作物)補償,以承包合同所確定的地類為補償依據。
溫室和大棚為一類菜地,按下列標準補償:
(一)常年生產蔬菜的溫室菜地,每平方米15-18元;
(二)季節性生產蔬菜的溫室菜地,每平方米5-15元;
(三)大棚生產蔬菜的菜地,每平方米5-12元。
裸地生產蔬菜的青苗補償,按下列三種地類標準補償:
一類菜地,每平方米4-7元;
二類菜地,每平方米4-6元;
三類菜地,每平方米4-5元。
專業種植果樹或其他經濟作物的土地,以《吉林省占用林地砍伐林木補償標準》的規定和專家的論證結果,作為補償依據。
第十九條被征用土地上的果樹苗木植株稠密的,由評審專家按果樹達到結果齡所應保持的株距進行確認,并按評審專家確認的植株數予以補償。果樹苗木植株密度未超出結果齡所應保持的合理密度的,按實際植株數予以補償。
第二十條被征用的農村集體土地上的鋼砼式溫室,按下列標準補償;但是,無批準手續的不予補償:
(一)磚瓦結構,生產設施齊全配套的(包括有灌溉設備、鍋爐暖氣、水井、棉被等),每平方米35元;
(二)磚瓦結構,生產設施齊全的(包括有灌溉設備、火墻、火爐取暖、水井、棉被等),每平方米25元;
(三)磚瓦結構,生產設施不齊全,無取暖設備和防凍設施的,每平方米20元。
第二十一條被征用的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木制式溫室,按下列標準補償;但是,無批準手續的不予補償:
(一)木制骨架,生產設施齊全配套的(包括有灌溉設備、鍋爐暖氣、水井、棉被等),每平方米25元;
(二)木制骨架,生產設施齊全的(包括有灌溉設施、火墻、火爐取暖、水井、棉被等),每平方米18元;
(三)木制骨架,生產設施不齊全,無取暖設施及灌溉設施的,每平方米14元。
第二十二條被征用的農村集體土地上的大棚,按下列標準補償:
(一)鋼砼式大棚,每平方米12-16元;
(二)鋼木式大棚,每平方米10-14元;
(三)純木式大棚,每平方米8-10元。
第二十三條農民每戶只限一處面積不超過20平方米的作業用房;作業用房超面積或面積不足的,均按20平方米計算給予補償。具體補償標準,按下列規定執行;但是,無批準手續的不予補償:
(一)磚砼式作業用房,每處4000-6000元;
(二)磚木式作業用房,每處2000-4000元;
(三)土木式作業用房,每處1000-2000元。
第二十四條征用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按照《吉林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執行。
一、第四章人口安置
第二十五條被征用的農村集體土地,其人口安置應當以村為單位按人均占有耕地面積計算,實行統一安置。
第二十六條對被征用土地的農村人口,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予以安置:
(一)調地安置: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有多余土地的,應當通過召開村委會的形式研究同意后,劃出多余的土地用于安置被征用土地的使用人,按被安置的人口數計算,將安置補助費劃歸村委會所有;
(二)城鎮就業安置:城鎮單位安置被征土地使用人就業的,按被安置的人口數計算,將安置補助費劃歸安置單位所有;
(三)社保安置:被征地的農民在自愿的前提下,安置補助費可存入社保部門,建立安置人員的社會保險個人帳戶,購買養老、失業、醫療保險等;
(四)村辦企業安置:鼓勵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農民創辦企業,安置補助費可以入股的形式投入企業,安置被征地的農業人口就業;
(五)貨幣安置:征地單位可以對被征地的農民實行貨幣安置,其安置標準為:18周歲至60周歲的,每人10000-15000元;18周歲以下和60周歲以上的,每人10000元。
●慶陽市拆遷補償標準86號文件
●慶陽市拆遷補償標準明細2023
●甘肅省慶陽市拆遷補償方案
●慶陽市拆遷計劃
●慶陽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慶陽2020年哪些地方拆遷
●慶陽市農村拆遷補償標準
●慶陽市拆遷辦
●慶陽市房屋征收補償標準
●2020慶陽市征地公告
●慶陽市城市拆遷補償標準文件
●慶陽市城市拆遷補償標準文件
●慶陽市城市拆遷補償標準最新
●慶陽拆遷規劃
●慶陽2020年哪些地方拆遷
●甘肅省慶陽市拆遷補償方案
●慶陽市農村拆遷補償標準
●慶陽市拆遷辦
●慶陽市房屋征收補償標準
●慶陽市征收土地公告
文章來源參考:【頭條】慶陽市拆遷補償標準明細2023,慶陽2020年哪些地方拆遷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馬偉然
內容審核:圣運律師
電話:400-1598098 郵箱:[email protected]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亮馬橋路甲40號二十一世紀大廈3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