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宅基地拆遷補償標準規定標準2025,南通市通州區農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設管理的若干規定2018年, 對已經在城鎮穩定就業并納入城鎮職工社會保障體系的村民,可通過納入本區居民住房保障體系實現戶有所居。沒有宅基地但已享受保障性住房的村
對已經在城鎮穩定就業并納入城鎮職工社會保障體系的村民,可通過納入本區居民住房保障體系實現戶有所居。沒有宅基地但已享受保障性住房的村民,村集體不得再為其提供宅基地;已有宅基地再申請保障性住房的村民,應按有關要求處置地上房屋并退出原有宅基地,不退出的村民不得為其提供保障性住房。
鼓勵對具備條件且村民有積極性的鄉鎮、村,通過統一規劃集中建設村民公寓、村民住宅小區等方式,引導村民集中居住,實現戶有所居。結合本區實際制定具體申請政策,申請集中居住的應當是無宅基地的村民或自愿退出原有宅基地的村民。
對已依法、合理取得宅基地的村民,且目前實際居住情況不足人均30m2的,引導其在符合村莊規劃、風貌管控的前提下,經鄉鎮政府審批,通過在原有宅基地上適當增加建筑面積緩解村民住房緊張,實現戶有所居。
對無法通過上述三種途徑落實村民戶有所居的,可通過合理安排建設用地指標、村莊整治、廢舊宅基地騰退等多種方式提供宅基地空間,緩解村民住房緊張問題,并嚴格按照申請條件進行審批。
1.本戶內有兩個(含)以上子女,除一名和父母共同居住的子女外,其他子女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無房分居且現有宅基地按照規定用地標準無法分戶擴建的;
2.因地質災害搬遷、新村建設等按照統一規劃批準使用宅基地的;
3.國家工程等公益性建設占用原宅基地未進行住房安置的;
4.其他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1.將原住宅出賣、出租、贈與或以其他形式轉讓的;
2.通過合法繼承、受贈、購買等已經獲得一處住宅的;
3.已經享受過國家保障性住房的;
4.夫妻雙方已有宅基地,離婚后根據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等相關司法文書放棄住房的;
5.對于在本行政區范圍內已享受宅基地的分配的;
6.政府撫養照顧的孤寡老人、五保戶申請宅基地的;
7.其它依法依規不予分配宅基地的情形。
(一)在新批宅基地內進行住宅建設的;
(二)現有住宅經依法鑒定為危房,且為唯一居所的;
(三)鄉鎮人民政府根據規劃實施進程,規劃集中撤并村莊確需建房的;
(四)其他符合改建、擴建、翻建住宅條件的。
(一)擬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內建設的;
(二)擬在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區建設的;
(三)超出“一戶一宅”規定的;
(四)已有宅基地外存在違法用地、違法建筑等情況,未按照相關規定完成整改的;
(五)未取得宅基地合法使用權,地上房屋進行改建、擴建、翻建的;
(六)將原有住房出售、贈與他人,或者未經有關部門許可將原有住房改為經營場所的;
(七)離婚戶對所涉及的宅基地及住房權益未處置完畢的;
(八)其他不符合農戶建房的情形。
(一)符合村莊規劃;
(二)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界址清楚、權屬明晰;
(三)農戶證明具有其他合法居住條件的;
(四)受讓人、受贈人應為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人員;
(五)雙方應堅持自愿、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且宅基地使用權人需征得戶內全體成員同意;
(六)經村民委員會審議同意。
法律主觀:《土地管理法》第八條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宅基地 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一、農村宅基地的拆遷補償標準
農村宅基地產權歸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分配給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居住。在遇到宅基地拆遷的時候,有兩種補償。
一是宅基地補償,二是房屋補償。由于宅基地的產權屬于村集體,因此,這部分補償歸村集體所有,不會直接給宅基地使用人。而房屋的產權屬于村民私有,因此房屋補償歸村民所有。村民的宅基地被征收后,如果沒有其他宅基地,那么村集體要給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讓村民在新的宅基地上建房子。
拆建單位依照規定標準向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種補償金。一般有:
(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周轉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3)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拆建單位必須嚴格執行,不得任意更改。
二、宅基地拆遷補償太低怎么辦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本條例規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不管是在哪個地區,如果需要對農村宅基地進行拆遷的話,首先必須要在法律規定的程序下進行拆遷,同時也要做好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對被拆遷農戶作出合理的補償。
法律分析:
1.1-2人戶總用地面積不得超過95平方米2.3人及以上戶總用地面積不得超過125平方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條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一、通州宅基地發生糾紛怎么處理?
通州宅基地如果發生糾紛,那么應當由當地的政府來進行處理解決,因土地管理部門審批宅基地,侵犯了相鄰關系人合法權益而引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以行政案件立案審理。法院主要審查土地管理部門在作出審批宅基地手續這一具體行政行為過程中,是否有超越職權、濫用職權、違反法定程序的行為。因而,土地管理部門從實體處理到審批程序各個環節中,只要有違法的情形存在,人民法院就應撤銷宅基地使用執照或責令土地管理部門重新作出審批。
對于土地管理部門審批的宅基地屬他人承包地、自留地,侵犯第三人土地承包經營權引起的糾紛,人民法院受案后,主要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條件,所審批的宅基地是否在法律規定范圍內,有無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有無考慮土地承包權三十年不變的規定等具體情況,作出撤銷或者維持審批文件的判決。
未經土地管理部門審批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建房手續用地建房,侵犯了集體或相鄰關系人利益引發的糾紛。
二、宅基地規定是什么?
宅基地概念,是指農村居民在法律允許范圍內對宅基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雖然農村居民住房全歸私人所有,但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宅基地屬于農村集體所有農民個人沒有所有權,只有使用權,因此,農村居民新建住宅應當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農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經過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并且不得轉讓、出租或抵押。
但如果國家建設需要征用土地,或者鄉村的土地利用規劃、村鎮規劃需要改變土地用途,或村民宅基地的實際使用面積過大,遠遠超過當地規定的標準,經過村民代表大會或村民大會討論通過,報請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基本核算單位有權調劑或重新安排使用。但應對原有宅基地的建筑物和樹木等給予合理賠償,不得平調。
宅基地使用權的范圍比較廣泛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1、占有權。
2、使用權。
3、在宅基地空閑處修建其他建筑物、設施的權利。宅基地使用權人在主要住宅建筑外,可自行在宅基地范圍內建筑其他生產或生活需要的建筑和設施。
4、宅基地使用權人有在宅基地內種植林木、花草、蔬菜的權利。該種植的林木、花草、蔬菜歸使用權人所有。
5、依法附隨房屋出讓宅基地使用權的權利。國家保護私有房屋合法買賣,繼承、贈與等權利。因房屋和宅基地連同一體,不可分離,所以,宅基地使用權必須連同房屋一并轉移。房屋所有權的變動,必須報請縣級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門進行變更登記。
江蘇省宅基地管理辦法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實施。辦法明確了宅基地的權屬、使用、流轉等方面的規定,其中包括禁止將宅基地用于非農業用途等。辦法還對宅基地的審批和登記進行了詳細規定。江蘇省宅基地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宅基地管理,保障農民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而制定和實施的。該辦法主要涉及宅基地的權屬、使用、流轉等方面的規定。首先,辦法規定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集體經濟組織或國家所有,村民只能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權。其次,辦法規定宅基地必須用于農業生產或村民居住,禁止將宅基地用于非農業用途。另外,辦法還對宅基地的流轉進行了明確規定。在宅基地的流轉中,已經具有住房的宅基地的流轉,應當遵循“一戶一宅”的原則。此外,宅基地的流轉必須通過公開招標等方式進行,確保流轉的公平和透明。最后,辦法還對宅基地的審批和登記進行了詳細規定。村委會應當按照相關程序審核宅基地使用權的申請,并及時將宅基地的審批結果信息報送到鄉鎮人民政府。同時,宅基地的使用權應當及時登記,并由村委會對宅基地使用的情況進行動態管理和監督。如果在宅基地流轉過程中發生糾紛,應當如何解決?宅基地流轉糾紛的解決,首先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可以向相關行政機關進行投訴或者申請仲裁;如果行政機關的處理結果仍然不能解決問題,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江蘇省宅基地管理辦法的實施,不僅為了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也為了促進農村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盡管辦法對宅基地的權屬、使用、流轉等方面進行了明確規定,但也需要村干部和群眾的共同努力,營造和諧穩定的農村社會環境。【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條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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