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關于集體土地拆遷補償規定2025,河南省集體土地征收管理辦法,法律主觀:集體土地的征收程序: 1、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發
集體土地的征收程序: 1、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發布征地公告。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1999年9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根據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河南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9年11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河南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法律依據:《河南省實施辦法 》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本辦法。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必須貫徹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堅持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嚴格的節約集約用地制度,加強對土地管理工作的領導,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要全面規劃,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省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省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
法律分析:河南農村征地補償標準規定農用地是每畝地68500元,未利用土地是每畝地18700元。河南省在城鎮化推進過程中,征用到農村的土地,征地部門要妥善解決好補償方面的問題,因為這個問題關系到農民的經濟利益和今后的生活。農民因為征地補償發生糾紛,也應該采取合法合理的手段處理。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主觀:各地有各地的土地征收補償政策,依照國家法律: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法律主觀:土地補償費 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一般是歸農村 集體經濟組織 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安置補助費 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組織管理和使用。根據《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規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
法律客觀:《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法律主觀:土地使用稅 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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