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拆遷補償所得稅管理規定2025,政策性搬遷收入企業所得稅有什么規定嗎,企業政策性搬遷收入在企業所得稅方面確實有相關規定。以下是具體的規定和解析:一、企業政策性搬遷收入的企業所得稅處理搬遷收入的扣除與計稅:企業從政府取得的搬遷補償收入,
企業政策性搬遷收入在企業所得稅方面確實有相關規定。以下是具體的規定和解析:
一、企業政策性搬遷收入的企業所得稅處理
搬遷收入的扣除與計稅:企業從政府取得的搬遷補償收入,在扣除重置固定資產、技術改造和安置職工費用后,其余額應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也就是說,搬遷收入中用于特定用途的部分可以扣除,不納入計稅范圍,但扣除后的余額則需正常繳納企業所得稅。
異地重建的稅收處理:如果企業根據搬遷規劃,在異地重建后恢復了原有或轉換了新的生產經營業務,那么其搬遷或處置收入在扣除相關支出(如固定資產重置或改良支出、技術改造支出和職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額,同樣需要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二、相關稅種及免稅情況說明
企業所得稅:如上所述,企業政策性搬遷收入在扣除特定費用后,余額需繳納企業所得稅。這是企業搬遷過程中涉及的主要稅種。
增值稅:目前營改增政策實施后,企業拆遷補償款一般不再涉及增值稅的繳納。
土地增值稅:根據相關規定,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收回的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因此,如果企業拆遷屬于政策性搬遷,且房地產被政府依法收回,那么這部分收入可能免征土地增值稅。但請注意,這與企業所得稅的處理是分開的,不影響企業所得稅的計繳。
總結來說,企業政策性搬遷收入在企業所得稅方面需要按規定進行處理,扣除特定費用后的余額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并繳納相應稅款。同時,還需根據具體情況關注其他相關稅種的規定及免稅政策。
按照《通知》的規定進行企業 所得稅處理的應當是因政府行為而進行的政策性搬遷,因企業自身原因而進行的搬遷不得按照《通知》的規定執行。搬遷企業取得的政策性搬遷收入應是從政府財政、土地部門直接取得的收入。對搬遷企業直接從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企業取得的補償,不屬于《通知》中所稱的政策性搬遷收入。企業因政策性搬遷而處置除土地使用權之外的其它資產取得的收入,企業所得稅的處理可以按照《通知》的規定執行。搬遷企業取得實物補償的,以簽訂補償協議時確定的公允價值確認收入、搬遷企業取得政策性搬遷收入或處置收入,可自政府搬遷公告、文件明確的搬遷期限開始之日的次年度起,五年內暫不并入應納稅所得額,五年期滿的當年度,企業應將已實際取得的政策性搬遷收入或處置收入按照《通知》的規定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五年期滿后,因同一搬遷行為再次取得的政策性搬遷收入或處置收入應一次 性全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從搬遷收入或處置收入中扣除的項目限于以下五項:購建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用途或新的固定資產支出、購買土地使用權支出、其它固定資產改良支出、技術改造支出、安置職工支出。除此之外的其它支出,不得從中扣除。企業按照規定將因搬遷拆除的固定資產或其他資產報廢的損失,或安置職工的其他支出已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不得重復計入扣除。搬遷企業應自取得第一筆政策性搬遷收入或處置收入的年度納稅申報時,將政府搬遷文件、公告,原占有土地已進行招、拍、掛的文件,政府確定的政策性搬遷補償收入總額以及實物補償方案、政策性搬遷收入或處置收入、重置或改良固定資產、購買土地使用權、技術改造、購置其它固定資產、安置職工計劃或立項報告等的收支預算,向其企業所得稅的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五年期滿的當年度,企業要將重置 固定資產和土地使用權、購置其它固定資產、固定資產改良、進行技術改造、安置職工的實際支出計劃、立項文件等資料,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法律依據:根據《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企業的搬遷收入,包括搬遷過程中從本企業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單位)取得的搬遷補償收入,以及本企業搬遷資產處置收入等。
《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企業取得的搬遷補償收入,是指企業由于搬遷取得的貨幣性和非貨幣性補償收入。具體包括:(一)對被征用資產價值的補償;(二)因搬遷、安置而給予的補償;(三)對停產停業形成的損失而給予的補償;(四)資產搬遷過程中遭到毀損而取得的保險賠款;(五)其他補償收入。
《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企業搬遷資產處置收入,是指企業由于搬遷而處置企業各類資產所取得的收入。企業由于搬遷處置存貨而取得的收入,應按正常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進行所得稅處理,不作為企業搬遷收入。
法律分析:公司企業拆遷補助款的企業所得稅,拆遷補助并非營業所得,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 的規定,企業取得的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按4種不同的方式處理。企業取得“搬遷補償收入”除了涉及企業所得稅外,還涉及營業稅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稅和印花稅等3個稅種。法律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 第二條 企業取得的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按4種不同的方式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一)企業根據搬遷規劃,異地重建后恢復原有或轉換新的生產經營業務,用企業搬遷或處置收入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資產和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重置固定資產),或對其他固定資產進行改良,或進行技術改造,或安置職工的,準予其搬遷或處置收入扣除固定資產重置或改良支出、技術改造支出和職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二)企業沒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資產、技術改造或購置其他固定資產的計劃或立項報告,應將搬遷收入加上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和處置費用后的余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三)企業利用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購置或改良的固定資產,可以按照現行稅收規定計算折舊或攤銷,并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四)企業從規劃搬遷次年起的五年內,其取得的搬遷收入或處置收入暫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在五年期內完成搬遷的,企業搬遷收入按上述規定處理。
法律主觀: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40號公告)規定,企業搬遷期間新購置的各類資產,應按有關規定,計算確定資產的計稅成本及折舊或攤銷年限。企業發生的購置資產支出,不得從搬遷收入中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3年第11號公告)規定,凡在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40號公告生效前即2012年10月1日前已經簽訂搬遷協議且尚未完成搬遷清算的企業政策性搬遷項目,企業在重建或恢復生產過程中購置的各類資產,可以作為搬遷支出,從搬遷收入中扣除。但購置的各類資產,應剔除該搬遷補償收入后,作為該資產的計稅基礎,并按規定計算折舊或費用攤銷。凡在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40號公告生效后簽訂搬遷協議的政策性搬遷項目,應按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40號公告有關規定執行。 該企業的搬遷協議簽訂于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40號公告生效之后,按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40號公告的規定,發生的購置資產支出不得從搬遷收入中扣除,應確認搬遷所得4400萬元(5000-600),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1100萬元(4400×25%)。 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該項所稱的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指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被政府批準征用的房產或收回的 土地使用權 。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由 納稅 人自行轉讓原房地產的,比照本規定免征土地增值稅。 由于實際征管中對“城市實施規劃”及“國家建設的需要”難以準確界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進一步作出解釋,因“城市實施規劃”而搬遷,指因舊城改造或因企業污染、擾民(指產生過量廢氣、廢水、廢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根據已審批通過的城市規劃確定進行搬遷的情況;因“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指因實施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委批準的建設項目而進行搬遷的情況。 該企業因市政規劃實施的整體搬遷如符合財稅〔2006〕21號文件的相關規定,應免征土地增值稅。需要注意的是,享受該免稅待遇時,還應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履行必要的免稅審批手續。企業需要持政府有關部門批準企業搬遷的文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審批手續,審批通過后才可以享受免稅待遇。 營業稅及其附加 《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第八條規定,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因此,企業政策性搬遷補償收入不需繳納營業稅及其附加。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四條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企業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一)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 (二)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九條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對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決定減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縣決定減征或者免征的,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一條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五條國家對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產業和項目,給予企業所得稅優惠。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一)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 (二)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 (三)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 (四)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 (五)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一)國債利息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四)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法律主觀:一、企業拆遷補償稅收政策與企業 拆遷補償 款中有聯系的稅種主要包括三種: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和土地增值稅。其中企業所得稅需要繳納,營改增之后,增值稅也不收。此外不同的征收可能會免除部分稅種。例如:因國家建設需要的拆遷補償款,免征土地增值稅。但是如果是商業征收,則不免征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稅:(一)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二)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產。二、公司拆遷應該如何補償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三、拆遷期間還可以辦理不動產登記證嗎不可以。因為拆遷就代表著該不動產滅失,根據《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的規定是不能辦理的。《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一)登記申請書;(二)申請人、代理人身份證明材料、 授權委托書 ;(三)相關的不動產權屬來源證明材料、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不動產權屬證書;(四)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材料;(五)與他人利害關系的說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其中企業所得稅需要繳納,營改增之后,增值稅也不收。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企業的搬遷收入,扣除搬遷支出后的余額,為企業的搬遷所得。企業在搬遷期間發生的搬遷收入和搬遷支出,可以暫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單獨進行稅務管理和核算,并且是在完成搬遷的年度,對搬遷收入和支出進行匯總清算。企業搬遷收入扣除搬遷支出后為負數的,為搬遷損失。搬遷損失可在搬遷完成年度,一次性作為損失進行扣除或者自搬遷完成年度起分3個年度,均勻在稅前扣除。兩種方法一經選定,不得改變。企業搬遷過程中從本企業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單位)取得的搬遷補償收入,包括貨幣性和非貨幣性補償收入。具體有:(一)對被征用資產價值的補償;(二)因搬遷、安置而給予的補償;(三)對停產停業形成的損失而給予的補償;(四)資產搬遷過程中遭到毀損而取得的保險賠款;(五)其他補償收入。企業的搬遷收入還包括企業由于搬遷而處置企業各類資產所取得的收入。企業由于搬遷處置存貨而取得的收入,應按正常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進行所得稅處理,不作為企業搬遷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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