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是誰規定的2025,拆遷政策是誰提出來的,拆遷政策一般是由市、縣級人民政府提出來的。詳細來說,拆遷工作是以市、縣級人民政府為主導,由政府確定房屋征收部門來具體實施征收拆遷補償工作。這在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有明確規定
拆遷政策一般是由市、縣級人民政府提出來的。
詳細來說,拆遷工作是以市、縣級人民政府為主導,由政府確定房屋征收部門來具體實施征收拆遷補償工作。這在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有明確規定。該條例的第四條就指出,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由它們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來組織實施這項工作。同時,政府的其他相關部門也會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以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因此,可以明確地說,拆遷政策是由市、縣級人民政府提出來的。
國家會征收國有土地及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并且給予補償,具體根據所在地方的生活水平來界定。
一、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該如何補償
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補償標準如下:1、選擇貨幣補償的即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市場評估價進行補償;2、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可根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提供的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的安置房屋自主選擇進行調換。
二、鄉鎮房屋拆遷補償最新標準
1、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2、標準參照,征收農村集體土地和房屋的,具體安置補償辦法由國務院制定,按照國務院制定的辦法,地方省市地區進行具體標準;
3、補償內容既有宅基地補償和社會保障補償,例如宅基地單獨補償,地面附著物補償、青苗補償、安置補償和社會保障等費用;
4、安置保障方面,城市規劃區內的可提供國有土地上的房屋進行安置,城市規劃區外的還可以提供宅基地并幫助重建。
三、集體土地如何變國有
集體土地要變為國有的話,那么一般是通過國家征收才可以將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而土地征收,是指市、縣人民政府依法定程序逐級上報經省級政府或國務院審批后,組織實施的將集體土地征收為國有土地,并對被征地農民和集體經濟組織進行補償安置的行為。而具體的變更環節有兩個,即一是批準征收,二是組織實施征收,第一個環節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行使審批權,第二個環節由被征收土地所在的市、縣人民政府具體組織實施完成。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法律分析:拆遷是政府部門策劃的,有補償,拆遷的房子還有其他用途。搬遷可由政府要求或自行決定。房子不用拆,補償也很少。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將集體所有的土地變更為國有土地,并依法給予補償的行為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1、含義不同:拆遷比動遷含義廣,拆遷包括拆遷規劃、拆遷管理、動遷、安置補償等。
2、包括的范圍不同:動遷僅僅是拆遷工作的一個部分,拆遷人取得拆遷許可證后,到被拆遷人哪里動員搬遷。
3、補償情況不同:拆遷有拆遷補償,補償是指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給予的補償。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還可以選擇貨幣補償和產權置換相結合的補償方式。
4、涉及范圍不同:拆遷是通過安置補償將范圍內居民、集體、單位遷出的行為,動遷只是其中的一個步驟。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1、棚戶區改造政策不再實施
2020年是棚戶區改造的最后一年,也就是說,從2021年開始,不再實施棚戶區改造,現在政策是全面推進城鎮老舊小區改造。這意味著以前規劃的棚戶區改造政策全部停止,以前規劃的棚戶區改造區域也全面停止。
2、進行舊小區改造
按照現在的政策,現在對城鎮的老舊建筑實施改造,而不像以前那樣全部拆了重新來過。
3、取消貨幣化安置政策
貨幣化安置,其實就是我們大家說的拆遷賠償款,如果取消貨幣化安置,那大家希望的拆遷一夜暴富的夢想從此就真的是夢想了,因為夢已經實現不了了。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九條 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法律分析:首先,集中人口,留下更多的土地用于農業或工業用;其次,增加政府收入;第三,拆遷之后,開發商建房子,促進了GDP的增長。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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