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墳墓拆遷補償規定2025,湖北省遷墳補償標準,法律主觀:搬遷農村墳墓的補償是:磚砌或水泥結構的按照每穴補償,骨壇按照每個補償,已下葬的墓地土墳按照每穴補償,大型、豪華的墓地另行協議補償,具體根據當地政策與實際情況確定。法律客觀:《中華
搬遷農村墳墓的補償是:磚砌或水泥結構的按照每穴補償,骨壇按照每個補償,已下葬的墓地土墳按照每穴補償,大型、豪華的墓地另行協議補償,具體根據當地政策與實際情況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 征地 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 宅基地 建房、提供 安置房 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 養老保險 等 社會保險 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農村墳墓搬遷補償標準:磚砌或水泥結構的每穴補償1000元,骨壇每個補償120元,已下葬的墓地土墳每穴補償5000元,大型、豪華的墓地另行協議補償,具體根據當地政策與實際情況確定。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實施前已下葬的墓地土墳每穴補償500元;磚砌或水泥結構的,每穴補償1000元;骨壇每個補償120元;大型、豪華的墓地另行協議補償。一、房屋拆遷條件:1、拆遷人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2、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按房屋拆遷許可證內容向社會發布公告;3、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向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4、確定拆遷補償標準和安置方案;二、房屋拆遷的程序為:1、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2、拆遷管理部門進行審核;3、審核通過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4、發布《拆遷通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法律分析:目前,關于墳地搬遷補償,沒有統一的標準,需要根據當地政府制定的有關規定來確定,一般補償標準是幾千元。
以甕安縣為例,墳墓搬遷補償標準:1.墳墓補償標準:有碑料石墳2000元/座(雙墳3000元/座)、有碑毛石墳1800元/座(雙墳2500元/座)、有碑土墳1600元/座(雙墳2400元/座)、無碑毛石墳1600元/座、無碑土堆墳1500元/座。2.搬遷墳墓墓地補償:每座搬遷的墳墓按1980元/穴補助墓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法律分析:征收土地需要遷移墳,按《墳墓遷移補償標準》規定予以補償:土墳2000元;磚、石墳1500元;土墳1000尸骨罐400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十條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法律分析:根據農村土地征收賠償標準,墳每座補償5000元。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征收:(一)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征收:
(一)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區綜合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優撫安置、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規定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建設活動,還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第(五)項規定的成片開發并應當符合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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