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房屋裝修補償費能算遺產嗎2025,拆遷后所得補償算遺產不,拆遷后所得補償可以視為遺產。首先,拆遷補償款是拆建單位依照規定標準向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種補償金,包括房屋補償費、周轉補償費和獎勵性補償費等。這些補償款是因為被拆
拆遷后所得補償可以視為遺產。
首先,拆遷補償款是拆建單位依照規定標準向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種補償金,包括房屋補償費、周轉補償費和獎勵性補償費等。這些補償款是因為被拆遷房屋而產生的,是對被征收人因房屋被征收所造成損失的補償。
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于遺產的定義,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拆遷補償款作為被征收人因房屋被征收而獲得的合法財產,如果被征收人在獲得補償款后去世,那么這些補償款就可以被視為其遺產。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拆遷補償款是在被繼承人去世后才發放的,那么這部分補償款就不屬于遺產范疇,而是屬于被征收人遺產的替代或增值部分。此外,如果拆遷補償款已經用于被征收人的生前消費或債務清償等,那么剩余的補償款才能作為遺產進行分配。
綜上所述,拆遷后所得補償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視為遺產。但具體情況還需根據被征收人的實際情況、拆遷補償款的發放時間以及使用情況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
法律分析:有遺囑按照遺囑繼承,無遺囑按照法定繼承。相關法律規定,由第一順序繼承人(子女、父母)共同繼承,平均分配。拆遷中涉及到的農村房產問題,被繼承人應當是需要拆遷房屋所依附的宅基地已故的使用權人,辦理過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 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拆遷補償安置是遺產嗎
拆遷補償安置是不是遺產需視具體情況而定。
1、如果被征收的房屋屬于房屋所有權人實際居住、使用,則上述補償款依法全部屬于被征收人即房屋所有權人所有。如果被征收的房屋并不是房屋所有權人實際居住、使用,則一般認定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全部屬于房屋所有權人所有,搬遷,停業補償等費用則根據實際情況確認是否歸房屋所有權人所有。在房屋所有權人已經過世的情況下,則屬于房屋所有權人所有的征收補償款應作為遺產依法予以繼承,若被征收人有遺囑的,按其遺囑辦理,若沒有遺囑,則按照《民法典》的規定,由其法定繼承人予以繼承。若采取的是房屋產權調換方式,則被繼承人作為被征收人取得產權調換房亦按照上述繼承原則辦理。
2、對于農村房屋的拆遷補償原則上分房屋補償款和宅基地補償款。地上物(即房屋)的補償原則上應當歸屬于房屋所有權人即房屋權利人。房屋權利人已經死亡的,拆遷補償款作為遺產按繼承關系處理。而對于宅基地補償款,由于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很強的身份屬性,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無償提供給本集體成員享有的,且按戶計算,一戶人口減少,宅基地使用權則由一戶中剩余的成員共同使用,因此,能否作為遺產繼承需要結合實際情況進行具體分析。
拆遷安置補償屬于遺產需要同時滿足3個條件,具體如下:
1、必須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財產;
2、必須是公民個人所有的財產;
3、必須是合法財產。
農村征地補償款分配原則一般如下:
1、土地補償費歸村集體所有;
2、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3、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城市公房承租人去世后的拆遷補償款問題分析:
公房拆遷補償款一般是給承租人的一種補償及住房安置費用,歸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共有。由于公房的福利性和公房出租的行政管理特點,共同居住的人一般需要特定的條件,比如要求具有本市常住戶口且共同居住兩年以上又無其他住房條件。在公房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共存的情況下,如果拆遷發生在承租人去世前,則拆遷款至少一半屬于承租人,由其自由支配,在其去世后,該款項作為遺產,由其繼承人予以繼承。而如果拆遷發生在承租人去世后,那么全部遷拆款一般應歸屬其他共同居住人,不能作為承租人的遺產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第十三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租賃期限內,房屋出租人轉讓房屋所有權的,房屋受讓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規定。
出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繼承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
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并制定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分配辦法。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歸其所有權人所有。
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單獨列支。
申請征收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落實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農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社會保障費用等,并保證足額到位,專款專用。有關費用未足額到位的,不得批準征收土地。
法律主觀:拆建單位依照規定標準向 被拆遷房屋 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種補償金。一般有: (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周轉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3)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 房屋拆遷補償 費的各項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計算公式為:房屋拆遷補償價=宅基地區位補償價× 宅基地面積 +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 (一)房屋拆遷補償計算標準 (1)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 (2)房屋拆遷補償差價=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被拆遷人獲得調換產權的房屋的評估價格 (二) 房屋拆遷安置 費計算標準 (被拆遷人或承租人)房屋拆遷安置費=搬遷補助費+沒有提供周轉房情況下的臨時 安置補助費 +超過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非住宅房屋 因停產、停業造成的損失賠償費 注: 1、如果拆遷人提供周轉房且拆遷房屋使用人居住,則公式第二項補助費為0; 2、如果拆遷房屋屬住宅房屋,則公式第四項賠償費為0。
法律客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房屋拆遷款繼承的方式是:遺贈扶養協議先于遺囑繼承,遺囑繼承先于法定繼承。法定繼承中,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款依法全部屬于被征收人即房屋所有權人所有。在房屋所有權人已經過世的情況下,則屬于房屋所有權人所有的征收補償款應作為遺產依法予以繼承,若被征收人有遺囑的,按其遺囑辦理,若沒有遺囑,則按照《民法典》的規定,由其法定繼承人予以繼承。
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分為兩部分:一是地上房屋補償,一是宅基地補償款。地上附著物(即房屋)的補償原則上應當歸屬于房屋所有權人即房屋權利人。房屋權利人已經死亡的,拆遷補償款作為遺產按繼承關系處理。而對于宅基地補償款,由于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很強的身份屬性,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無償提供給本集體成員享有的,且按戶計算,一戶人口減少,宅基地使用權則由一戶中剩余的成員共同使用,不存在繼承問題。
一、父母農村房屋如何繼承
宅基地房屋的動遷補償一般分為房屋補償和宅基地使用權補償。地上物的補償,應當歸屬房屋權利人。房屋原權利人已經死亡的,動遷補償款可依繼承關系進行處理。
宅基地使用權補償款的分割,容易產生爭議,特別是非集體經濟組織的繼承人往往基于繼承關系而主張宅基地使用權,進而提出分割相應補償款。鑒于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很強的身份屬性,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無償提供給本集體成員享有的,并且按戶計算。當一戶出現人口減少,宅基地仍是由一戶中剩余的成員共同使用,宅基地使用權的補償款則由該戶剩余的成員共同所有。若該戶已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雖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在他處已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該宅基地使用權的補償款一般由該戶房屋原權利人的繼承人取得,但集體經濟組織明確表示反對的除外。
二、村宅基地繼承有哪些注意事項?
1、宅基地可以做家庭共有,房產繼承的時候可以繼承宅基地使用權
從宅基地使用權的內部關系來看,屬于家庭共同共有,不是被繼承人的個人財產,不能作為遺產繼承。只能以共有的方式進行使用權的繼承。若是繼承人戶口遷出,那么宅基地使用資格就會喪失,繼承人只能將房屋拆除并將宅基地的使用權返還村委會;若是繼承人戶口未遷出,繼承人可以繼承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權,同樣可以辦理房屋繼承過戶和宅基地使用權繼承。
2、農村宅基地不能作為一般“財產”進行繼承
宅基地使用權是被繼承人無償從村集體經濟組織獲得的,是一種特殊物權。因此,農村宅基地不能作為一般“財產”進行繼承。另外,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與農民個人的集體組織成員資格緊密相關,必須因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而取得,具有很強的人身依附性。
3、宅基地共有權關系
(1)因夫妻關系的存在而產生的夫妻之間的共同共有;
(2)因家庭關系的存在而產生的家庭共有;
(3)因遺產未分割而產生的繼承人之間的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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