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城市棚戶區拆遷補償標準2025,蘭州棚戶區改造補償標準,法律分析:棚戶區拆遷補償,本質上還是國家對房屋的征收補償,因此應當按照征收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上房屋的補償標準予以補償。1、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的補償標準: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
法律分析:棚戶區拆遷補償,本質上還是國家對房屋的征收補償,因此應當按照征收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上房屋的補償標準予以補償。
1、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的補償標準: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17條規定,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同時,《條例》對這三項補償范圍也作出了具體規定:其中,《條例》第19條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該市場價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條例》第22條規定了安置補償費,即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條例》第23條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作出規定,即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2、征收集體土地上房屋的補償標準:
從棚戶區的概念來看,棚戶區是在城市規劃范圍內的,所以對集體土地上棚戶區的補償可以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的標準。對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有明確規定: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時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進行安置補償,補償安置時房屋所在地已納入城市規劃區,土地權利人請求參照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合理制定安置補償政策,落實聽證制度,對征收、回遷安置等重要環節進行公示,自覺接受群眾監督,做到文明拆遷、平安拆遷、環保拆遷。棚戶區改造征收安置補償前,必須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對絕大多數住戶同意改造的項目方可實施改造,嚴格執行法定征收程序。
1.棚戶區改造補償安置實行貨幣補償與房屋安置相結合的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選擇。
2.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應安置房屋建筑面積市場評估價給予補償;在規定時間內搬遷的,按應安置房屋市場評估價10%-30%給予獎勵。獎勵方式在征收方案中予以明確。
3.實行產權調換的,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不足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計算)與產權調換房屋套內建筑面積相等部分,被征收人不結算產權調換差價,也不承擔對應公攤面積的費用。超過應安置的建筑面積,可分檔次由被征收人以優惠價格購買,調換后的房屋產權歸被征收人所有。
4.對征收房屋實行異地產權調換的,安置區位每降低一個地段類別,在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基礎上,無償增加15%的建筑面積,且不結算費用。
5.征收城區房屋,異地安置到四類地段以外的,按征收同類地段應安置房屋市場評估價值對等原則進行安置。可以在征收方案中給予一定補助。
6.以產權調換方式補償的,按被征收房屋的產權類別對等辦理新安置房的房屋所有權證。
7.對經濟困難、無力購買安置住房的棚戶區居民,可通過提供租賃型保障性住房等方式滿足其基本居住需求,或在符合有關政策規定的條件下,納入住房保障體系統籌解決。
8.選擇房屋安置的,按實際過渡期限發放臨時安置費。對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并經所屬縣區民政部門出具在改造期間仍享受低保待遇證明的被征收人,臨時安置過渡費可在規定標準上增加10%予以困難補助。征收貧困殘疾人住宅房屋的,臨時安置費在規定標準基礎上增加30%,并在安置區域、樓層等方面按照方便殘疾人生活的原則給予照顧。
9.鼓勵通過“先建后拆”實施改造,就地、就近或異地先行建設安置房屋,待安置房屋竣工并安置住戶后,再實施拆遷。
10.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優先建設,按搬遷順序和套型對應選擇,保證按時回遷。對積極配合征收工作,在規定期限內簽訂協議并搬遷的,除給予征收補償費、臨時安置費、搬家費等外,給予每戶1至3萬元提前搬遷獎勵。
11.征收住宅房屋,1個房屋所有權證或公房租賃證載明建筑面積不足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補償。
法律分析:蘭州新區2021年拆遷規劃范圍為永登縣中川、上川、秦川等六個鄉鎮,用地面積則達到1744平方公里。蘭州新區從原先的806平方公里擴展到現在的1744平方公里,差不多整整擴大了一倍多。
法律依據:《蘭州新區總體規劃(2011-2030)》第一條 此次規劃期限為2011—2030年。其中近期:2011—2020年;遠期:2021—2030年;遠景:2030年以后。規劃范圍為永登縣中川、上川、秦川、樹屏和皋蘭縣西岔、水阜六個鄉鎮,用地面積為1744平方公里。根據此次規劃的發展目標,蘭州新區將加強先進制造業與現代服務業的融合發展,打造宜業宜居宜游的現代化產業新城區。
法律分析:拆建單位依照規定標準向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種補償金。一般有:
(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周轉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3)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
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計算公式為:房屋拆遷補償價=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
棚戶區拆遷補償,本質上還是國家對房屋的征收補償,因此應當按照征收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上房屋的補償標準予以補償。
1、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的補償標準: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17條規定,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同時,《條例》對這三項補償范圍也作出了具體規定:其中,《條例》第19條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該市場價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條例》第22條規定了安置補償費,即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條例》第23條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作出規定,即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2、征收集體土地上房屋的補償標準:
從棚戶區的概念來看,棚戶區是在城市規劃范圍內的,所以對集體土地上棚戶區的補償可以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的標準。對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有明確規定: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時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進行安置補償,補償安置時房屋所在地已納入城市規劃區,土地權利人請求參照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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