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建房屋高鐵拆遷怎么補償2025,依法拆遷護民權,違法濫用須追責,支持依法拆遷,構筑和諧社會! 臨沂沂河新區白沙埠鎮賈家村干部在2020年以來,未批先征、違法強拆濫用職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征收審批權限】;第四十
法律分析:拆遷過程中出現違法亂紀行為,侵害了公民的財產權利的,是可以申請國家賠償的。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由于各種原因,目前我國各地的違法拆遷和違法征地時有發生,在這種情況下人身傷亡事故時有發生。一旦發生這樣的事故,作為受害者本人或受害者家屬(受害人已死亡的情況下)如果對違法強拆者提起民事損害賠償或者國家賠償時可同時提出精神損害賠償。
一、違法強拆造成具有人身紀念意義的物品的損害
張先生和妻子感情很好,但是妻子不幸因病離世,于是當年和妻子結婚時拍攝的錄像便成了張先生最寶貴的物品,每當思念妻子時便拿出來播放。2012年4月6日,張先生的房屋被開發商違法強拆,此錄像也在這次強拆中被毀。
在上述案例中,如果張先生對開發商提起民事侵權之訴,則可以就被毀的錄像提起精神損害賠償。如果是政府機關出面強拆,則可提起國家賠償之訴,同時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二、合法拆房因過失導致人身損害或人身依附性財物損害
劉先生和開發商達成拆遷補償協議,將房屋騰空交由開發商拆除。2011年8月4日,開發商對劉先生的房屋進行拆除,但由于挖掘機失控,撞塌非協議標的物的旁邊劉先生另外的房屋,造成劉先生尚在屋中的母親身亡。此案劉先生也可以在提起民事賠償之訴的同時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根據我國現有法律,只有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會存在精神損害賠償,刑事訴訟中是不能提起精神損害賠償的。而且精神損害必須是人身損害或者人格受到傷害時才可提起,如果單獨只是受到財產損失是不能提起精神損害賠償的。而且最重要的一點是加害人的行為和受害人的損害必須要有直接因果關系,比如經常有咨詢者問:他們拆了我的房子,我媽因此氣得心臟病發作去醫院治療花了幾十萬,最后仍然不幸去世,這么大的損失我能要點精神賠償金嗎?這當然是不行的。因為這和強拆行為沒有直接因果關系。
附相關法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三十五條有本法第三條或者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問題的批復》
1、建立健全房屋拆遷有關規章制度是保護被拆遷人合法權益的重要保證。
建立健全房屋拆遷有關規章制度,是以拆遷法規為依據,在拆遷管理、服務管理、補償安置、爭議調處、監督檢查等方面,通過制定具體的政策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建立依法、公正、規范、有序的房屋拆遷秩序,保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
2、加強對房屋拆遷的監督管理是保護被拆遷人合法權益的重要措施。
公告拆遷,接受監督。拆遷主管部門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后,必須將拆遷人名稱、房屋拆遷許可證發證機關名稱和文號、拆遷范圍和四至、拆遷期限和搬遷期限、拆遷登記事項和訴權等內容,依法進行公告,接受社會監督。被拆遷人認為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在審理期間認為需要停止拆遷行為的,可以作出暫停拆遷的決定。
一、遇到房屋拆遷補償糾紛怎么處理
1、行政裁決
對拆遷人與被拆遷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安置協議,就補償安置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當事人可以按照《拆遷條例》向有關部門申請裁決。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
實施裁決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的內容包括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2、行政或司法強制
(一)行政強制: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行政裁決書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拆遷管理部門提請公安部門強制拆遷。
(二)司法強制: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書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行政強制或司法強制只能選一種。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請或申請強制拆遷,必須非常慎重。
3、民事仲裁或民事訴訟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協議的約定的搬遷期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二、拆遷補償的程序如下:
1、拆遷人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
2、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按房屋拆遷許可證內容向社會發布公告;
3、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向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4、確定拆遷補償標準和安置方案;
5、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6、裁決拆遷;
7、強制拆遷。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有就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處申請辦理證據保全的義務。
綜上所述,拆遷的賠償應以當地政府政策為準,不同地區拆遷補償標準不同。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違法違規強拆追責的法律依據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下列規定:
第三十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二條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三條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土地管理法》對于強拆的規定
第八十三條依照本法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對于違法拆遷行為,造成被拆遷人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治安處罰。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一條
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暴力拆遷可能涉及哪些違法行為
1、暴力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方面:表現為暴力、威脅、限制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住宅、打擊報復舉報人控告人、綁架被拆遷人、公然侮辱或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等等,可能構成的刑法罪名有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非法拘禁罪、綁架罪、侮辱罪、誹謗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報復陷害罪等等。
2、暴力損毀財物、強制拆除房屋方面:可能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3、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濫用職權或瀆職方面:監管部門拒不查處違法行為、公安部門接到報警不出警、遲出警、不立案、不懲處或隨意出警濫用暴力等等,可能構成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非法批準征用土地罪、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罪、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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