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院撤銷房屋拆遷補償后怎么辦2025,上海公房動遷,律師教你判斷空掛戶口的典型情況,上海公房動遷中,空掛戶口一般不屬于同住人,也不享有動遷利益。但是在現實生活中,部分居民朋友可能會遇到下面這樣的情況:孩子出生后,由于自有房屋動遷暫時沒有落戶
上海公房動遷中,空掛戶口一般不屬于同住人,也不享有動遷利益。但是在現實生活中,部分居民朋友可能會遇到下面這樣的情況:孩子出生后,由于自有房屋動遷暫時沒有落戶地址或為方便小孩上學等原因,部分父母會選擇把孩子的戶口遷進老公房。這樣,小朋友跟著爺爺奶奶或者外公外婆生活一段時間,短的可能有2、3年,等到孩子上了幼兒園就接走的;長的則可能有5、6年,一直到孩子上小學或初中才接走。而孩子成年之后,戶口雖未遷出但再未實際居住公房。這種情況下,如果公房此后遇到動遷,孩子戶口在公房已經幾十年屬于同住人嗎?又有沒有動遷份額呢?
我們知道,在同住人認定時要考慮三個基本條件,分別是:有戶口、住一年、無房戶。其中,住一年是非常關鍵的條件之一。但是,實際處理案件時,我遇到有很多居民朋友對該條的理解僅停留在表面,認為住一年就是在公房里住滿一年就可以。其實,從目前上海公房相關的判決案例來看,這里的住一年實際是要進行充分論證的,而非簡單的住滿一年即可。從哪些方面論證呢?根據經驗,應從兩個方面進行論證。一是什么時候居住的,二是什么原因居住的。只有同時滿足以上兩個方面的要求,住一年才有可能被認定為滿足同住人條件。接下來,我以上海二中院最近處理的一起案件為例,希望能幫助居民朋友們更好理解。
案情是這樣的,起訴人小劉的母親在七八十年代時,為了支援三線城市建設,把戶口從小劉外婆承租的虹口區公房遷到了安徽,也就是我們通常說的知青支內。在小劉母親戶口遷走后,公房里僅剩小劉的外公外婆和舅舅舅媽4個人居住。1982年,小劉在公房里報出生落戶,但因為母親沒辦法照顧,于是小劉就跟著外公外婆、舅舅舅媽一起在老公房里面住了2年多的時間。因為公房僅有20m2,但是同時居住了3個家庭,人多面積小。考慮到這一情況,小劉外公單位1987年又分配了一套東長治路的公房,但等實際拿到這套房的時候,外公已經去世了,于是外婆就把老公房留給舅舅舅媽以及他們的女兒一家3口住,把自己的戶口從老公房遷到了新分配的東長治路的房子并且住在里面。后來,小劉母親按知青政策回滬,把戶口落在了小劉外婆住的東長治路的公房里面。但并未實際居住,而是和丈夫老劉、女兒小劉一起住在老劉單位分配的呼瑪一村的公房里面。并且在2016年買下了這套公房的售后產權。也是在這一年,東長治路的公房動遷了,于是小劉的外婆和母親同時把戶口遷回了虹口的老公房里。就這樣一直到了2020年,虹口老公房遇到了國家征收,公告發布的時候,小劉的舅舅已經去世,所以公房里只有5個人的戶口,分別是小劉的外婆、舅媽、舅媽的女兒也就是表姐以及小劉自己和母親。后來,小劉的母親作為全家代表和動遷組簽了動遷協議,選了貨幣補償,協議認定的公房居住面積有20.5m2,換算建筑面積31.57m2,三塊磚一共266萬,加上獎勵補貼最后一共拿到390萬左右。
此后,一家人準備坐下來討論動遷款怎么分的問題時,小劉的舅媽認為動遷款應歸自己母女兩人,其他人沒份。小劉母親則認為自己和女兒小劉戶口在公房,之前也實際住過,應屬公房同住人。再加上老母親是承租人,當然應當享有動遷份額。但是小劉舅媽反駁稱,小劉母親2016年享受過福利分房,不能再次享受公房動遷利益。至于小劉,雖然有戶口但三十多年未實際居住,明顯屬于空掛戶口,也不屬于公房同住人。雖說老母親是承租人,但她之前已享受過東長治路公房的動遷,也不能再分得動遷款。此外,公房一直是自己和女兒兩個人實際管理,對公房的貢獻比其他人都大,故動遷款應歸自己母女兩人所有。最終,幾家人誰也說服不了誰,動遷組協調了幾次但仍然沒有結果。
案件發展到這里,其實已經很難再協調了,只能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從法律上看,小劉和小劉舅媽的說法各有對錯。首先,存在爭議的第一個矛盾點是老母親能不能享受動遷利益的問題。關于這個問題,因為老母親是承租人,即使享受過動遷利益,原則上也不會影響第二次享受公房動遷利益。所以從這一點上看,小劉舅媽的說法是不正確的。其次,大家的第二個矛盾點是小劉算不算同住人的問題。要想解決這一問題,我們需要再來回顧下小劉的情況。小劉是1982年戶口報出生在公房,居住2年左右,在外無福利房。猛然一看,小劉似乎完全符合同住人的三個條件。但是正如前文所說,住一年需要從“什么時候居住”以及“什么原因居住”這兩個方面進行論證。
根據上海高院2004年3號文,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許他人未成年子女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內居住的,一般可認定為屬于幫助性質,并不當然等于同意該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權利份額。因此,在這種情況下,該未成年人無權主張分割房屋拆遷補償款。該條意指,未成年人即使在公房內居住,也并非必然享有居住權益獲得動遷利益。本案中,小劉的戶口是在外婆的公房內,而且是未成年時居住的。因此,小劉居住2年的事實并不符合同住人條件中的“住一年”情形。
2020年,虹口法院開庭審理這一案件,認為小劉的舅媽和表姐有戶口、實際在公房里一直住到動遷,而且他處也無房,屬于同住人。此外,小劉在公房內報出生,且在公房內居住過,因此小劉也是同住人之一。而小劉的外婆系公房承租人,當然可以享受公房動遷利益。最終判決390萬的動遷款由小劉以及小劉的外婆、舅媽和表姐四人均分,即每個人1/4,各97.5萬。
虹口法院這一判決下來后,小劉舅媽十分失望。因為目前上海面臨大面積拆遷,基層法院案多人少,難免會有所紕漏。因此,對于自己認為對的事,一定要通過合法途徑堅持主張,這也是為什么我們國家規定二審終審制度的原因。于是,小劉舅媽毅然提出上訴,要求改判。但是根據一般情況,在一審認定的基本事實沒有問題的情況下,二審改判的幾率其實是比較低的。因此,如果要上訴就一定要找到漏洞、抓住重點,只有這樣才有翻盤的機會。比如在小劉這個案件中,我認為一審法院之所以認為小劉屬于同住人,是因為對住一年這一條件的認定僅停留在了表面,而忽略了實質論證。基于此,我提出了兩點意見:一是小劉雖在公房內住過,但是在未成年時居住,成年后并未住過;此外,小劉親生父母在上海也享受過福利房,居住問題應當由其親生父母解決;二是小劉戶口所在公房系其外婆承租,因此居住原因按照2004年3號文規定屬于幫助性質的居住。綜合上述兩點分析,我給出的法律意見是,小劉在公房內住的兩年只是一種臨時性的幫助行為,按照規定不能認為符合公房同住人認定時要求的“住一年”條件,因此小劉屬于空掛戶口,當然不能分得動遷款。
2021年,上海二中院在開庭審理后,認為小劉雖戶口在公房,但只是幼兒時期在公房里居住,成年后未實際居住,屬于幫助性質,因此不能認定為同住人。并基于此撤銷了一審判決,改判390萬動遷款由小劉的外婆、舅媽和表姐3個人分,外婆拿110萬,舅媽和表姐2個人共拿280萬。也就是經過兩次審判,舅媽一家比一審多拿了將近100萬。
本案二中院的改判其實給我們透漏了這樣一個信號,那就是同住人認定條件里的“住一年”,不能僅從字面意思去理解,并非住滿1年就一定是同住人。如果僅是未成年時短暫居住,成年后再未住過的,這種情況下的居住行為可能會被認為是一種幫助性質的行為。此種情況下,即使符合有戶口、他處無房的條件,也有可能被排除同住人資格。當然,公房動遷中的情況很多,也很復雜,不是通過一個案例就能概括一類案件的,之所以分享相關案例,是希望幫助大家能夠更好的判斷空掛戶口這一情形。但每個案件實際情況都不一樣,案例中的判決結果也不能完全套用在你身上,因此,具體問題一定要具體分析。
法律分析:首先,拆遷時房屋內必須要有戶口(只有三種例外情形),沒有戶口的直接排除同住人資格。其次,在有戶口的情況下還必須要居住滿一年以上(截止到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時),如果沒有在房屋內居住過,那么就是通常所說的“空掛戶口”,是不能認定為同住人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法律分析:就是不滿足“實際居住”或“他處無房”的條件。有些居民因為學習、工作的原因而遷移戶口,但從未在房屋中居住過,這就極有可能被認定為“空掛戶口”;有些居民曾經享受過福利性分房,為了再次得到征收補償利益而遷移戶口,這也會被認定為“空掛戶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法律分析:動遷空掛戶口的認定有以下七種情況:1、長期在外形成空掛戶。2、城鎮“農轉非”形成空掛戶。3、掛靠單位形成的空掛戶。按其初始工作地登記入戶是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最常見的登記入戶方式。4、婚姻嫁娶形成的空掛戶。由于婚姻嫁娶,戶口沒有隨之遷移形成空掛戶。5、“黑人口”形成的空掛戶。6、“口袋人口”形成的空掛戶。這一群體涉及到的是大中專畢業生,他們在畢業后未就業之前,有的將戶口仍留在學校,有的遷移到當地的人才交流中心,有的懷揣著戶口,居無定所成為所謂的“口袋戶口”。7、其它類型的空掛戶。在征地拆遷補償中為了獲取更多利益,在不具備獨立生活,不具有獨立產權的情況下未成年人分戶;為獲取農村養老保證金,農村老年人從現有戶籍中分離出來形成空掛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六條 公民因私事離開常住地外出、暫住的時間超過三個月的,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延長時間或者辦理遷移手續;既無理由延長時間又無遷移條件的,應當返回常住地。
上海空掛戶口動遷補償的情況如下:
選擇貨幣安置形式賠償的,在簽訂貨幣安置協議后,補償款將在房屋動遷前發放;選擇房屋置換形式賠償的,在簽訂房屋安置協議后,將一次性補償1-2年的過渡費用,若1-2年后安置房未交付,將根據協議再次補償過渡費用。上海市動遷補償標準自2019年起提高42%以上,包括產權交換式補償和貨幣補償兩種方式,其中產權交換式補償包括困難補助、公攤補助等,貨幣補償方式則包括房屋價值補償、臨時安置費、搬遷費等。
空掛戶口的補償標準:
1、補償金額的計算:通常根據當地政府的相關政策和補償方案來確定,可能會考慮房屋面積、地段、房屋性質等因素;
2、補償方式的選擇:可能包括貨幣補償、產權調換、房屋置換等多種方式,具體選擇需根據政策和個人情況協商確定;
3、相關手續的辦理:需要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如戶口簿、身份證、房產證等,以及填寫相關申請表格;
4、補償協議的簽訂:與政府或開發商簽訂正式的補償協議,明確補償金額、方式、時間等關鍵條款;
5、補償款項的發放:在協議約定的時間內,補償款項將通過指定方式發放給戶口所在人。
綜上所述,上海空掛戶口動遷補償包括選擇貨幣安置形式賠償和選擇房屋置換形式賠償兩種方式,補償標準自2019年起提高42%以上,涵蓋產權交換式補償和貨幣補償兩種方式,以及困難補助、公攤補助、房屋價值補償、臨時安置費、搬遷費等。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首先,拆遷時房屋內必須要有戶口(只有三種例外情形),沒有戶口的直接排除同住人資格。其次,在有戶口的情況下還必須要居住滿一年以上(截止到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時),如果沒有在房屋內居住過,那么就是通常所說的“空掛戶口”,是不能認定為同住人的。
一、如何認定私房拆遷中的“房屋使用人”
一般而言,認定房屋使用人需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第一是戶口條件,如果戶口不在拆遷房屋中,即便實際占用房屋,也不能認定為房屋使用人。第二是居住條件,所謂實際占用就是實際居住,尤其是房屋在被拆遷前是否實際居住,當然如果曾經居住,但由于在拆遷房屋內居住困難而在外借房居住,仍然符合房屋使用人的條件。第三是他處沒有福利分房的條件。這里的他處范圍僅指上海市行政區域內,所謂的福利房是指公有住房、計劃經濟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資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單位的補貼所購買的商品房,公房被拆遷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資的產權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購買的產權房等,不包括自己出資購買的商品房。如果同時符合上述三個條件,那么在私房拆遷中法院一般會認定為是房屋使用人。
二、空掛戶口是什么意思呢
戶口空掛是指只有戶口落入的地址,人實際不居住的情況。是近年來大學生因為學業轉戶口普遍存在的狀況。空掛戶口的后果:1、對于”空掛”方來說:一般只是在子女入學方面(有些地區規定,房產證與當事人的實際居住地必須“人戶一致”才能在學區內就近入學,否則只能調劑入學。2、對于被“空掛”方來說:可能影響房產的出售進度,有些購房者由于考慮到“拆遷利益”或者“子女入學”等方面的影響,而要求本人的戶口及空掛方的戶口都在一定時限內遷出,才會受讓該房產等。3、如果當事人夫妻雙方都是集體戶的“空掛戶口”(用人單位注銷等)的,可能會影響到新生兒落戶。4、從法律的角度來說,根據我國《戶口登記條例》第6條的規定,每個公民都可以在一個常住戶口所在地登記為常住人口,“空掛”戶口,是允許的。
三、空掛戶口能否取得拆遷補償款
影響因素很多,首先是判定你是否有資格拿拆遷款,其次才是款數評定。
1、公房拆遷時動遷組是和房屋的承租人簽訂拆遷協議,拆遷補償款支付給承租人,由承租人負責安置房屋的同住人。
如果認定為同住人,則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則取得拆遷補償款(案例中一般承租人份額略多一些)。
根據法律規定,同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時,在被征收房屋處具有本市常住戶口,并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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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參考:【頭條】2025房屋征收決定被法院撤銷后,撤銷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例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顧瑤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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