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州拆遷補償標準2025,荊州拆遷補償標準,荊州拆遷補償標準如下:1、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2、周轉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
荊州拆遷補償標準如下:
1、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周轉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周轉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3、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
拆遷應該提交的資料如下:
1、行政強制拆遷申請書;
2、裁決調解記錄和裁決書;
3、被拆遷人不同意拆遷的理由;
4、被拆遷房屋的證據保全公證書;
5、被拆遷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轉用房權屬證明或者補償資金證明;
6、被拆遷人拒絕接收補償資金的,應當提交補償資金的提存證明;
7、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綜上所述,拆遷應當賠償當事人相應的費用,包括重置費,周轉補償費,獎勵性補償費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6萬元。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是: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法律分析:1、土地補償費
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3、附著物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4、安置補助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法律分析:荊州企業拆遷補償標準具體內容如下:1、對房屋、機械設備等固定資產等地上物的損失進行賠償;2、對因企業拆遷而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進行賠償;3、對預期的經營費用進行補償,包括搬遷費用和物資運輸費用;4、對因企業拆遷而解雇員工的費用進行賠償。法規規定,地方政府應制定獎勵辦法,對積極搬遷的企業給予一定的獎勵。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三十五條拆遷人應當依法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產權調換。
除本細則第四十二條第三款、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情況外,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補償方式。
第三十六條實行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金額應以房產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公布的房地產市場指導價為基本依據,結合被拆除房屋的區位、結構、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房屋使用面積需要換算成建筑面積的,由具有房產測繪資質的測繪機構實地測繪確定。
第三十七條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以被拆遷房屋市場價格和所調換房屋所在地段房屋交易的市場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同等條件下,先搬遷的被拆遷人及承租人可優先選擇安置房層次、朝向。
第三十八條房屋拆遷評估由具有合法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承擔。拆遷當事人應采取公開、公平的方式,選擇、確定房地產評估機構。拆遷評估機構確定后,一般由拆遷人與評估機構簽定書面委托協議。產權調換房屋與被拆遷房屋應由同一家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估價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評估時,被拆遷人應當予以配合。估價報告應由專職注冊的房地產估價師簽字,并送達到拆遷當事人。估價時點為房屋拆遷公告發布之日。
第三十九條拆遷當事人對估價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估價報告之日起5日內,可以向原評估機構書面申請復核估價,也可以另外委托評估機構評估。拆遷當事人對原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或者另外委托估價的結果與原估價結果有差異、且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協商達不成一致意見的,自收到復核結果或者另外委托的評估機構出具的估價報告之日起5日內,可以向市、縣房屋拆遷評估專家鑒定組申請鑒定。
第四十條與拆遷人、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有利害關系的評估機構和估價人員,不得承擔該拆遷房屋、產權調換房屋的評估。已經評估的,其評估結果無效。
第四十一條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示一批資質等級高、綜合實力強、社會信譽好的評估機構供拆遷當事人選擇。
第四十二條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就解除租賃關系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協商解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應當按市場評估價格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實行產權調換。
第四十三條拆遷已購公有住房,拆遷人應當按照被拆遷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第四十四條拆遷單位自管公有住房和國有直管公有住房的,可以參照國家住房制度改革的相關政策和本細則的規定,由拆遷人對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給予補償安置。
第四十五條拆遷國有直管公有住房需要實行產權調換的,由拆遷人按戶償還產權給直管公房管理部門,每戶不足一室一廚一廁的,按一室一廚一廁償還,直管公房管理部門負責安置房屋承租人。
第四十六條被拆遷人屬于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的,其被拆遷居住用房建筑面積小于36平方米(在本市另有住房的,應一并計算面積),實行產權調換。拆遷人應當提供在規劃區內建筑面積不小于45平方米的成套房作為產權調換房屋,不結算差價。
第四十七條拆遷公益事業用房的,拆遷人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第四十八條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以批準期限減去已使用年限的剩余期限按重置成本法評估其殘值給予補償。違反本細則第十五條第二款(一)至(四)項規定導致補償標準增加的,增加的部分不予補償。
第四十九條拆遷村民房屋,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產權調換或劃地遷建。實行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的,按本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實行劃地遷建的,由拆遷人按被拆遷房屋的重置成新價對被拆遷人補償后,由被拆遷人在拆遷人提供的已征用的土地上按規劃要求自行遷建。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按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的為準;無房屋所有權證的,以實際測量的正式房屋建筑面積為準。
正式房屋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承重支柱;
(二)有頂蓋;
(三)四周有圍護墻體,門、窗齊全;
(四)檐口高度在22米以上。
第五十條用于產權調換的住宅房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用于拆遷安置:
(一)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
(二)房屋建筑面積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最低戶型標準的;
(三)無合法產權證明的;
(四)有權屬糾紛的;
(五)設有抵押權的。
第五十一條政府作為土地儲備、建設公用設施的項目以及拆遷后新建房屋性質不適合原地還房的,被拆遷人應服從異地還房或者選擇貨幣補償。?第五十二條拆遷住宅房屋,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在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具體標準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會同物價部門制訂。每年公布一次。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五十三條房屋拆遷過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應當自逾期之月起按臨時安置補助費的三倍支付給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對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五十四條拆遷非住宅房屋,拆遷人應當補償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下列費用:
(一)按照國家和有關規定的貨物運輸價格、設備安裝價格計算的設備搬遷和安裝費用;
(二)因拆遷造成的停產、停業補助費用。費用的具體標準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會同物價部門制訂。
第五十五條產權性質為住宅,但在拆遷公告發布前以被拆遷房屋為注冊地依法領取了營業執照的經營性用房,可根據其經營情況,由拆遷人給予合理補償。具體補償標準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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