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陵農村房屋拆遷補償2025,2023涪陵區農村房屋補償標準是什么,重慶是我國面積最大的一個直轄市,是長江上游地區的經濟、金融、航運中心,重慶市管轄有28個區,涪陵區就是其中的一個,如果涪陵區進行房屋拆遷的,那么涪陵區農村房屋補償標準是怎樣
重慶是我國面積最大的一個直轄市,是長江上游地區的經濟、金融、航運中心,重慶市管轄有28個區,涪陵區就是其中的一個,如果涪陵區進行房屋拆遷的,那么涪陵區農村房屋補償標準是怎樣的?下面由我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
2022涪陵區農村房屋補償標準是什么
目前只有 渝文備〔2013〕258號文件對于拆遷的補償標準規定。
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政府
關于進一步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標準
有關事項的通知
涪陵府發〔2013〕95號
涪陵新城區管委會,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做好我區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切實維護被征地單位和群眾的合法權益,根據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及《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渝府發〔2013〕58號)的有關規定,經區人民政府第5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調整我區征地補償安置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標準
(一)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土地補償費不分地類,按被征地面積及所在地區標準計算:一類地區16000元/畝;二類地區15000元/畝。一、二類地區范圍見附件1。
安置補助費按轉非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每個轉非安置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35000元。
(二)青苗和地上構(附)著物補償
青苗補償按被征收土地的耕地面積計算,標準為2000元/畝。
經濟林木補償按附件2所列標準執行。
林地的林木補償按《重慶市林地保護管理條例》規定的標準執行。
地上構(附)著物實行據實清理補償,標準按附件3執行。
(三)房屋拆遷補償
房屋拆遷補償按附件4所列標準執行。
搬家補助費:在規定時限內搬遷的拆遷戶,其搬家補助費按戶一次性計發,3人以下(含3人)每戶1000元,3人以上的戶每增加1人增加200元,但每戶不超過3000元。臨時過渡戶按2次計算。
過渡費:標準200元/人·月。屬統建優惠購房安置的,按實際過渡時間計算;農房異地遷建的,過渡時間按6個月計算。
搬遷補助費:屬住房貨幣安置和農房異地遷建的,每人一次性發給1000元搬遷補助費。
二、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執行。原征地補償安置標準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三、本通知執行中的有關問題,由區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一、涪陵區農村房屋補償標準依據《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農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構(附)著物補償標準
(一)農村房屋補償區政府發布征地公告時具有農村房屋所有權證和集體土地使用權證的被拆房屋,其補償標準按本通知附表1執行,其補償費由征地具體實施單位直接支付給產權人。
(二)青苗和地上構(附)著物補償青苗和地上構(附)著物補償實行綜合定額補償,以依法征收土地總面積扣除該征收范圍內的農村宅基地和林地面積后的面積為準,每畝定額補償22000元。由征地具體實施單位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鎮(街)、村的指導和監督下進行分配。被征收土地中宅基地使用權范圍內的地上構筑物補償標準按本通知附表3執行。其補償費由征地具體實施單位直接支付給所有權人。被征收土地中宅基地使用權范圍內零星栽種的樹木花草補償標準按本通知附表4執行。其補償費由征地具體實施單位直接支付給所有權人。對土地征收范圍內集體和個人的林地(以批準征收的林地面積為準)的補償,參照本通知“青苗和地上構(附)著物”綜合定額每畝22000元的標準實施補償;經補償后的林木按《重慶市林地保護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處置。
(三)鎮、村、社投資修建的交通、水利、水電設施及其它公共設施按重慶市征收集體土地有關政策規定予以補償。
二、涪陵區房屋拆遷補償
(一)凡采取住房貨幣安置方式的被拆遷戶,按1000元/人的標準一次性發給搬遷補助費。凡采取統建優惠購房方式的被拆遷戶,從過渡之月起,至通知安置(安置房具備基本居住條件)次月止,每人每月發給400元過渡費。區政府將根據社會經濟發展形勢、房地產市場變化情況適時調整過渡費標準。
(二)在規定時限內搬遷完畢的被拆遷戶,按戶計發兩次搬家補助費,其標準為:3人(含)以下戶:700元/戶·次。4人(含)以上戶:1000元/戶·次。
(三)在規定時限內搬遷完畢的被拆遷戶,按有證房屋的建筑面積計發拆遷補助費,標準為60元/平方米。
(四)被拆遷戶的水、電、閉路電視等設施以農村房屋所有權證為單位計發綜合補償費,標準為2000元/戶。
(五)在規定的時限內搬遷完畢的被拆遷戶,若自己無能力拆除或本人自愿放棄處置農房殘值的,經本人申請,征地具體實施單位可根據房屋結構,按以下標準支付農房殘值收購費,被拆遷戶領取殘值收購費后,房屋殘值由征地具體實施單位處置。鋼砼結構:30元/平方米。磚混結構:20元/平方米。其余結構:10元/平方米。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進行法律咨詢。
每畝定額補償22000元。由征地具體實施單位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依據《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
農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構(附)著物補償標準
(一)農村房屋補償
區政府發布征地公告時具有農村房屋所有權證和集體土地使用權證的被拆房屋,其補償標準按本通知附表1執行,其補償費由征地具體實施單位直接支付給產權人。
(二)青苗和地上構(附)著物補償
青苗和地上構(附)著物補償實行綜合定額補償,以依法征收土地總面積扣除該征收范圍內的農村宅基地和林地面積后的面積為準,每畝定額補償22000元。由征地具體實施單位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鎮(街)、村的指導和監督下進行分配。
被征收土地中宅基地使用權范圍內的地上構筑物補償標準按本通知附表3執行。其補償費由征地具體實施單位直接支付給所有權人。
被征收土地中宅基地使用權范圍內零星栽種的樹木花草補償標準按本通知附表4執行。其補償費由征地具體實施單位直接支付給所有權人。
對土地征收范圍內集體和個人的林地(以批準征收的林地面積為準)的補償,參照本通知“青苗和地上構(附)著物”綜合定額每畝22000元的標準實施補償;經補償后的林木按《重慶市林地保護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處置。
(三)鎮、村、社投資修建的交通、水利、水電設施及其它公共設施按重慶市征收集體土地有關政策規定予以補償。
一、涪陵區房屋拆遷補償
(一)凡采取住房貨幣安置方式的被拆遷戶,按1000元/人的標準一次性發給搬遷補助費。凡采取統建優惠購房方式的被拆遷戶,從過渡之月起,至通知安置(安置房具備基本居住條件)次月止,每人每月發給400元過渡費。區政府將根據社會經濟發展形勢、房地產市場變化情況適時調整過渡費標準。
(二)在規定時限內搬遷完畢的被拆遷戶,按戶計發兩次搬家補助費,其標準為:
3人(含)以下戶:700元/戶·次。
4人(含)以上戶:1000元/戶·次。
(三)在規定時限內搬遷完畢的被拆遷戶,按有證房屋的建筑面積計發拆遷補助費,標準為60元/平方米。
(四)被拆遷戶的水、電、閉路電視等設施以農村房屋所有權證為單位計發綜合補償費,標準為2000元/戶。
(五)在規定的時限內搬遷完畢的被拆遷戶,若自己無能力拆除或本人自愿放棄處置農房殘值的,經本人申請,征地具體實施單位可根據房屋結構,按以下標準支付農房殘值收購費,被拆遷戶領取殘值收購費后,房屋殘值由征地具體實施單位處置。
一、涪陵區政府征地補償的法律規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二、關于涪陵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標準調整后有關問題的通知
涪陵新城區管委會,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為扎實開展我區集體土地征收工作,切實維護被征地單位和群眾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土地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重慶市集體土地征收有關規定,結合我區集體土地征收工作實際,現就《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涪陵府發〔2013〕95號)公布后,實施集體土地征收工作中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經濟林木補償問題
經濟林木補償標準按《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涪陵府發〔2013〕95號)附表2執行。被征地經濟林木較多的,可根據征地范圍內經濟林木的實際情況進行測算,采取綜合定額補償的方式進行,按每畝最高不超過3000元的標準補償,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幫助指導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根據地上實際的經濟林木數量,按照涪陵府發〔2013〕95號文附表2規定的標準,計算分配到戶;如有結余,作為集體經濟組織積累資金,由集體經濟組織按規定安排使用。
二、關于房屋殘值收購補償問題
全區房屋殘值收購補償標準為:鋼砼結構50元/㎡;磚混結構40元/㎡;磚木結構30元/㎡;土墻結構15元/㎡。
三、關于提前拆遷獎勵問題
取消原涪府發〔2008〕138號文件第一條第四款第九項規定的拆遷補助,設定房屋提前拆遷獎勵。計付房屋提前拆遷獎勵的規定為:凡在規定時間內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并騰空房屋交付拆除的拆遷戶,給予提前拆遷獎勵。提前拆遷獎勵以房屋騰空交驗合格時間為節點計算,每提前一天計發獎勵200元/戶,每戶累計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6000元。
四、關于統建安置房裝修補助問題
對統建安置優惠購房方式安置住房,統建安置房以清水房交付房屋的,安置方依據安置房實際結算面積,按250元/㎡的標準計發裝修補助費。統建安置房以成品房交付的,不計發裝修補助費。
五、關于部分附屬物補償問題
統一下列附屬物的補償標準:太陽能1000元/個、專業榨菜池150元/立方米、養殖蜜蜂1000元/桶(不能移動的大圓桶)、食用菌包1.5元/個、電視信號接收器200元/個。
六、嚴格執行征地拆遷政策
各園區管委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實施集體土地征收工作中,不得擅自設立補償項目、標準和優惠政策,確需設立的,報區政府研究決定。
七、其他事項
(一)本意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原征收補償政策標準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二)原《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政府關于涪陵城江南片區“城中村(廠)”集體土地征地補償安置有關問題的通知》(涪府發〔2010〕63號)、《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涪陵區武陵山旅游區集體土地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政策〉的通知》(涪府辦發〔2012〕26號)同時廢止。
(三)本通知執行中的有關問題,由涪陵區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征地補償的標準的制定,就是為了保障,我們在進行開展征地補償的工作的時候,有一定的法律依據,因此,每個地區的政策都是需要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來進行制定的。大家知道涪陵征地補償新標準是什么樣的呢?接下來,會為大家帶來相關的條例的介紹。
涪陵征地補償新標準
關于涪陵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標準調整后有關問題的通知
涪陵新城區管委會,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為扎實開展我區集體土地征收工作,切實維護被征地單位和群眾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土地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重慶市集體土地征收有關規定,結合我區集體土地征收工作實際,現就《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涪陵府發〔2013〕95號)公布后,實施集體土地征收工作中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經濟林木補償問題
經濟林木補償標準按《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涪陵府發〔2013〕95號)附表2執行。被征地經濟林木較多的,可根據征地范圍內經濟林木的實際情況進行測算,采取綜合定額補償的方式進行,按每畝最高不超過3000元的標準補償,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幫助指導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根據地上實際的經濟林木數量,按照涪陵府發〔2013〕95號文附表2規定的標準,計算分配到戶;如有結余,作為集體經濟組織積累資金,由集體經濟組織按規定安排使用。
二、關于房屋殘值收購補償問題
全區房屋殘值收購補償標準為:鋼砼結構50元/㎡;磚混結構40元/㎡;磚木結構30元/㎡;土墻結構15元/㎡。
三、關于提前拆遷獎勵問題
取消原涪府發〔2008〕138號文件第一條第四款第九項規定的拆遷補助,設定房屋提前拆遷獎勵。計付房屋提前拆遷獎勵的規定為:凡在規定時間內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并騰空房屋交付拆除的拆遷戶,給予提前拆遷獎勵。提前拆遷獎勵以房屋騰空交驗合格時間為節點計算,每提前一天計發獎勵200元/戶,每戶累計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6000元。
四、關于統建安置房裝修補助問題
對統建安置優惠購房方式安置住房,統建安置房以清水房交付房屋的,安置方依據安置房實際結算面積,按250元/㎡的標準計發裝修補助費。統建安置房以成品房交付的,不計發裝修補助費。
五、關于部分附屬物補償問題
統一下列附屬物的補償標準:太陽能1000元/個、專業榨菜池150元/立方米、養殖蜜蜂1000元/桶(不能移動的大圓桶)、食用菌包1.5元/個、電視信號接收器200元/個。
六、嚴格執行征地拆遷政策
各園區管委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實施集體土地征收工作中,不得擅自設立補償項目、標準和優惠政策,確需設立的,報區政府研究決定。
七、其他事項
(一)本意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原征收補償政策標準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二)原《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政府關于涪陵城江南片區“城中村(廠)”集體土地征地補償安置有關問題的通知》(涪府發〔2010〕63號)、《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涪陵區武陵山旅游區集體土地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政策〉的通知》(涪府辦發〔2012〕26號)同時廢止。
(三)本通知執行中的有關問題,由涪陵區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一個好的政策的制定,還需要嚴格的落實和實施,對于涪陵征地補償新標準來說,是結合了當地的實際情況來進行制定的,所以,我們要認真的落實,如果是出現行政執法人員不嚴格執法的情況,我們是可以進行依法舉報的,甚至可以提出訴訟。
本文介紹了涪陵區政府關于征地補償的法律規定以及關于涪陵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標準調整后有關問題的通知。其中,針對經濟林木補償問題、房屋殘值收購補償問題、提前拆遷獎勵問題、統建安置房裝修補助問題以及部分附屬物補償問題都做出了規定。最后,要求各園區管委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實施集體土地征收工作中,嚴格執行征地拆遷政策。
法律分析
一、涪陵區政府關于征地補償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征收土地時需要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以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同時確保其長遠生計得到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二、關于涪陵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標準調整后有關問題的通知
涪陵新城區管委會,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為扎實開展我區集體土地征收工作,切實維護被征地單位和群眾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土地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重慶市集體土地征收有關規定,結合我區集體土地征收工作實際,現就《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涪陵府發〔2013〕95號)公布后,實施集體土地征收工作中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經濟林木補償問題
經濟林木補償標準按《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涪陵府發〔2013〕95號)附表2執行。被征地經濟林木較多的,可根據征地范圍內經濟林木的實際情況進行測算,采取綜合定額補償的方式進行,按每畝最高不超過3000元的標準補償,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幫助指導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根據地上實際的經濟林木數量,按照涪陵府發〔2013〕95號文附表2規定的標準,計算分配到戶;如有結余,作為集體經濟組織積累資金,由集體經濟組織按規定安排使用。
二、關于房屋殘值收購補償問題
全區房屋殘值收購補償標準為:鋼砼結構50元/㎡;磚混結構40元/㎡;磚木結構30元/㎡;土墻結構15元/㎡。
三、關于提前拆遷獎勵問題
取消原涪府發〔2008〕138號文件第一條第四款第九項規定的拆遷補助,設定房屋提前拆遷獎勵。計付房屋提前拆遷獎勵的規定為:凡在規定時間內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并騰空房屋交付拆除的拆遷戶,給予提前拆遷獎勵。提前拆遷獎勵以房屋騰空交驗合格時間為節點計算,每提前一天計發獎勵200元/戶,每戶累計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6000元。
四、關于統建安置房裝修補助問題
對統建安置優惠購房方式安置住房,統建安置房以清水房交付房屋的,安置方依據安置房實際結算面積,按250元/㎡的標準計發裝修補助費。統建安置房以成品房交付的,不計發裝修補助費。
五、關于部分附屬物補償問題
統一下列附屬物的補償標準:太陽能1000元/個、專業榨菜池150元/立方米、養殖蜜蜂1000元/桶(不能移動的大圓桶)、食用菌包1.5元/個、電視信號接收器200元/個。
六、嚴格執行征地拆遷政策
各園區管委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實施集體土地征收工作中,不得擅自設立補償項目、標準和優惠政策,確需設立的,報區政府研究決定。
七、其他事項
(一)本意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原征收補償政策標準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二)原《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政府關于涪陵城江南片區“城中村(廠)”集體土地征地補償安置有關問題的通知》(涪府發〔2010〕63號)、《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涪陵區武陵山旅游區集體土地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政策〉的通知》(涪府辦發〔2012〕26號)同時廢止。
(三)本通知執行中的有關問題,由涪陵區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拓展延伸
根據《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標準的通知》(涪陵發〔2020〕39號),涪陵區集體土地征收的補償標準包括以下規定:被征收土地的房屋及附屬設施補償標準,按照房屋建筑面積計算,最高不超過180平方米;被征收土地的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按照實際損失計算,最高不超過12個月平均年產值的30%;被征收土地的征地補償標準,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地區標準執行,最高不超過180000元;被征收土地的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標準,按照實際損失計算,最高不超過12個月平均年產值的20%。以上補償標準由區人民政府負責制定,報市人民政府備案后執行。
結語
根據涪陵區政府關于征地補償的法律規定,征收土地需要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以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同時確保其長遠生計得到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根據涪陵新城區管委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政府各部門的通知,關于經濟林木補償問題、房屋殘值收購補償問題、提前拆遷獎勵問題、統建安置房裝修補助問題和部分附屬物補償問題,都做出了具體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9修正):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對未依法取得選址意見書的建設項目核發建設項目批準文件的;
(二)未依法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確定規劃條件或者改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依法確定的規劃條件的;
(三)對未依法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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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周振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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