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興城區拆遷補償新標準2025,宜興房屋拆遷標準及補償標準是怎樣的,宜興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評估包括:(一)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二)同區域同類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價格;(三)估價機構采用估價時點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術,按估價時點的
宜興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評估包括:
(一)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
(二)同區域同類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價格;
(三)估價機構采用估價時點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術,按估價時點的價格水平判定。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法律分析:搬遷費: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0元計算,每戶每次最高不超過2000元。搬遷費每戶均以2次計算。3、臨時安置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或購買定銷商品房,以及享受住房保障且自行過渡的,房屋交付前,每月按照被征收房屋評估價格(不含裝潢及附屬物)的0.3%給予每戶臨時安置費。4、固定設施移裝費(1)空調移裝費:掛壁式300元/臺,立柜式500元/臺。(2)熱水器拆裝費:太陽能熱水器1000元/臺,煤氣和電熱水器300元/臺。(3)電話移機、寬帶移裝費:按照江蘇省電信公司無錫分公司收費規定執行。(4)有線電視移機費:按照市物價部門、廣電管理單位等收費規定執行。(5)煤氣移裝費:按照市物價部門、燃氣管理單位等收費規定執行。5、獎勵費:在征收補償方案明確的簽約期限內簽約搬遷并交房的被征收人,按每戶30000元給予搬遷獎勵;超過簽約期限簽約搬遷并交房的被征收人,以每日等額遞減5%計算。6、過渡補助費:按照每戶5000元的標準一次性給予過渡補助。7、房屋合法建筑面積小于48平方米的補償:按照《市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無錫市市區國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補償補充意見的通知
法律依據:《關于無錫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改變用途房屋征收補貼意見》 達不成補償協議和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補償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區征收辦報請區政府依法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區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簽約期限內。如遇國家、省、市出臺新政策,符合新政策規定的,按新政策執行。
法律分析:根據《城市房屋拆遷與補償條例》等法律法規,宜興市拆遷補償標準應包括房屋補償、搬遷補助、臨時安置費、過渡期租金等多項內容。
法律依據:
1.《城市房屋拆遷與補償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應當按照公平、合理、公正的原則確定拆遷補償標準。
2.《江蘇省城市房屋拆遷與補償實施辦法》第九條規定:拆遷補償應當包括房屋補償、搬遷補助、臨時安置費、過渡期租金等內容。
3.《宜興市城市房屋拆遷與補償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拆遷補償應當包括房屋補償、搬遷補助、臨時安置費等內容,并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拆遷補償標準。
綜上所述,宜興市拆遷補償標準應當按照公平、合理、公正的原則確定,包括房屋補償、搬遷補助、臨時安置費、過渡期租金等多項內容,并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具體標準。
法律分析:1.江蘇省征收林地以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的補償金約為:13.8萬元左右;2.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以及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的平均每畝補償金約為:13.6萬元左右;3.征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的補償金約為:2.1萬元左右。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1、土地補償及安置費標準:按照宜興市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宜政發〔2020〕217號)。其中,農用地土地補償費標準為41.25萬元/公頃,安置補助費標準為2.75萬元人;建設用地土地補償費標準為82.5萬元/公頃,未利用地土地補償費標準為57.75萬元/公頃。
2、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標準:按《宜興市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宜政發〔2013〕234號)文件執行;征收土地涉及的地上建構筑物拆遷補償和地下埋設物補償按相關規定辦理。
3、青苗補償費標準:按《宜興市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宜政發〔2013〕234號)文件執行。
4、征地安置(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方式:按《宜興市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宜政發〔2013〕234號)文件執行。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江蘇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于建設項目實施和城市舊區改造,有利于生態環境改善和保護文物古跡。
第四條拆遷人應當依法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應當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拆遷補償安置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二)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權人;
(三)房屋承租人,是指合法租賃被拆遷人房屋的單位或個人。
第五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建設主管部門)全面負責本市城市房屋拆遷監督管理工作,其下設的市房屋拆遷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市發展計劃、工商、公安、物價、環保、稅務、民政、文化及供電、供氣、供水、電信、廣電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與城市房屋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六條市拆遷安置用房建設管理機構協調全市拆遷安置用房的建設管理工作,并具體負責市區范圍內拆遷安置用房的建設。其他各鎮可根據需要成立拆遷安置用房建設管理機構,負責本區域拆遷安置用房的建設。市拆遷安置用房建設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房屋拆遷實際需要,在市政府統一安排下,在市區分期分區建設拆遷安置用房。
第七條因國有土地儲備而涉及的城市房屋拆遷,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為拆遷人;因城市市政、公用事業建設而涉及的城市房屋拆遷,市市政公用事業機構為拆遷人。上述拆遷項目拆遷人可授權項目所在地鎮人民政府(含環科園管委會,下同)負責房屋拆遷的組織工作。其他建設項目涉及的城市房屋拆遷,各建設單位為拆遷人。
因土地儲備、市政公用事業建設需要拆遷單位房屋的,拆遷人可授權被拆遷單位主管部門(改制企業為原主管部門)在規定的時限內做好該單位的房屋拆遷組織工作。被拆遷單位沒有主管部門的,仍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組織落實該單位的房屋拆遷工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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