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房屋拆遷補償需要哪些材料2025,房屋拆遷補償協議公證應提交哪些材料,法律分析:辦理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公證,由被拆遷房屋所在地公證處受理。申請人應填寫公證申請表,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1)申請人身份證件(法人要提交法定代表人資
法律分析:辦理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公證,由被拆遷房屋所在地公證處受理。申請人應填寫公證申請表,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1)申請人身份證件(法人要提交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代管人、管理人要提交代管權或管理權資格證明)及其復印;
(2)代理人代為申請的,代理人提交授權委托書或其他有代理權資格的證明、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
(3)區、縣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遷主管部門頒發的房屋拆遷許可證;
(4)拆遷主管部門公布的拆遷公告、建設章程及方案等;
(5)被拆遷房屋的產權或使用權證件及其復印件;
(6)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文本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二十七條 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
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后,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并將告知內容記錄存檔。
法律分析:更具自己的需求選擇。可以公證也可以不公證。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可以向公證機關辦理公證,并送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備案。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法律分析: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公證需提交的材料:1、國家規定的批準文件、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以及經批準的房屋拆遷許可證;2、需要變更土地使用權的,必須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明;3、被拆遷房屋的產權證明、使用權證明以及房屋數量、結構、質量、補償金額。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不可以。只有拆遷合同,不可以做房產公證,但可以做房屋拆遷補償或者安置協議公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五百六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可以向公證機關辦理公證,并送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備案。
2、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并辦理證據保全。
綜合來看,房屋拆遷補償協議公證對于完善拆遷協議內容,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預防房屋拆遷糾紛,穩定房屋管理秩序,保證房屋拆遷、安置活動順利進行,促進社會主義經濟建設和房地產業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到被拆遷物所在地公證處提出申請,填寫公證申請表。
需要提供的材料有:
1、公證申請表;
2、身份證明;法人應提交法人資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代管人、管理人應提交代管權或管理權資格證明;
3、代理人應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其他代理權資格的證明(含共同共有人的代理),委托行為不在本公證處轄區的,其委托書應經委托行為地的公證處公證;
4、縣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發給的房屋拆遷許可證;房屋拆遷需要變更的,還要提交土地使用權證;
5、被拆遷物的產權和使用權證件、現狀及登記表;
6、補償、安置協議草稿;
7、公證人員認為應提交的其他材料。
一、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協議的技巧
1、審查簽訂合同的主體是否合法:和我們簽訂拆遷協議的一定要是拆遷人,具有法人資格,否則合同的簽訂會因為主體不明確、主體沒有承擔法律責任的能力而面臨無法履行的風險。比如拆遷指揮部、拆遷辦公室之類的機構,是不具備法人的主體資格的,拆遷一結束就撤了,找都找不著,更不要說以后履行的問題了。
2、合同的主要條款內容要明確:很多被拆遷人都是第一次經歷拆遷,在合同細節應當怎么約定沒有經驗,經常簽訂的合同內容不明確,導致以后的履行的過程中存在麻煩。
拆遷協議里比較重要必須明確的內容有:
第一、補償款的總金額及各項補償內容的具體明細,如果存在廠房出租的情況,這個各項補償內容的具體明細就尤為重要,這涉及到雙方以后分割拆遷補償款的份額確定。
第二、補償款的支付時間及支付方式。
第三、安置房、安置土地的面積及具體位置、土地性質,因為地理位置決定了土地的區位價值,土地性質是住宅、工業還是商業也直接決定土地的價值,如果雙方在合同中沒有明確的約定,在實際履行中很容易產生糾紛。
第四、如果簽訂補充協議,補償協議上的內容必須合法,與主合同條款不沖突,如果對主合同有重大改動,須明確約定以補償協議約定為準。
3、約定違約責任。
4、明確約定合同履行的程序。
5、審查拆遷補償合同是否對我們有不利的因素,有不公平的條款。
二、房屋拆遷補償達不成協議處理
國務院《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本條例規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第十七條規定: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也就是說當事人申訴期間不影響強拆。
《國家賠償法》第2條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國家賠償由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履行賠償義務。該法第4條還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政職權時有4種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法律分析: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對房屋進行征收拆遷的時候,需要對被征收人進行經濟補償,而征收人與被征收人協商好后,雙方應當簽訂拆遷補償協議。但拆遷補償協議要不要公證,我國法律是沒有強制要求的,由當事人決定要不要進行公證,不公證也不影響其法律效力。
簽訂拆遷協議還需注意以下事項:
1、審查簽訂合同的主體是否合法:和我們簽訂拆遷協議的一定要是拆遷人,具有法人資格,否則合同的簽訂會因為主體不明確、主體沒有承擔法律責任的能力而面臨無法履行的風險。比如拆遷指揮部、拆遷辦公室之類的機構,是不具備法人的主體資格的,拆遷一結束就撤了,找都找不著,更不要說以后履行的問題了。
2、合同的主要條款內容要明確:很多被拆遷人都是第一次經歷拆遷,在合同細節應當怎么約定沒有經驗,經常簽訂的合同內容不明確,導致以后的履行的過程中存在麻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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