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標準巴南區2025,重慶市巴南區征地補償標準的內容是什么,土地補償費不分地類、不分地區,按批準征收土地總面積計算,標準為每畝18000元。安置補助費按轉非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每個轉非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38
土地補償費不分地類、不分地區,按批準征收土地總面積計算,標準為每畝18000元。安置補助費按轉非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每個轉非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38000元。
我們都知道經濟的發展是要通過一定的代價才能夠實現的,并且這個代價還是以犧牲一部分人的生活用地得來的。不過好在我國在征收用地補償這一方面做的還是比較突出的,我國出臺相應的補償規定,各地再以此為基礎進行延伸。比如重慶市巴南區征地補償標準。
《重慶市巴南區征地補償安置實施細則》已經區人民政府第2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巴南區征地補償安置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被征地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切實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保障征地工作順利進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重慶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市政府令第55號,以下簡稱55號令)、《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渝府發〔2008〕45號,以下簡稱45號文件)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行政區域內征收集體所有土地的補償、人員安置和住房安置,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區人民政府成立征地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的領導。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地補償安置行政管理工作,負責簽訂委托征地協議書。
征地辦公室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參與征地協議書的簽訂,負責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的具體實施,負責農轉非還建房的建設和分配。
勞動保障部門負責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就業培訓、就業服務以及社會保障工作。
民政部門負責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公安部門負責提供被征地農村居民的戶籍資料,做好戶籍審核、審批、統計工作,并按照規定辦理農轉非戶籍登記。
農業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分配、使用、管理,以及土地承包經營權調整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基本養老保險補貼經費的撥付工作。
建設、規劃、房管部門分別負責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統建安置住房、定向銷售住房的選址、施工、質量管理、房屋產權登記工作。
審計、監察部門負責征地補償安置政策實施的監督檢查工作。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區征地辦公室完成征地補償、安置及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社會保障工作。
第二章 補償
第四條 征收土地應依法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地上構附著物和建筑物補償費。
第五條 土地補償費分地區類別按被征收土地面積計算,一類地區的土地補償費標準為每畝16000元,二類地區的土地補償費標準為每畝15000元,三類地區的土地補償費標準為每畝14000元。地區類別的具體劃分見附表1.
土地補償費支付方式為,被征地土地補償費總額的80%首先統籌用于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代為劃撥到勞動保障部門;其余20%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于發展集體經濟和安排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生產、生活。
第六條 安置補助費按轉非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每個轉非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28000元。
安置補助費的支付按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不同年齡段確定,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當月,對未年滿16周歲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其安置補助費全額支付給個人;對年滿16周歲及以上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其個人按有關規定應繳納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總額的50%,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從其安置補助費中代為劃撥到勞動保障部門,專項用于該征地農轉非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安置補助費的其余部分支付給個人,用于安排其生產、生活。
第七條 青苗補償費按批準征地的面積(其中扣除林地、建設用地面積)計算補償,由征地辦公室將青苗補償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規定支付給青苗所有者。補償標準按附表2執行。
第八條 房屋補償以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和農村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權證登記的合法面積為準計算。補償標準按附表3執行。
房屋補償對象應為房屋的合法權利人,不能以房屋合法權利人以外的其他人作為補償對象進行補償登記。通過買賣、贈予等方式取得房屋而未轉移登記的,只能登記給原房屋權利人。自行分戶分割房屋產權的,補償登記時不予分戶分割登記。
對征地已實施補償的房屋,其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和農村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權證依法予以注銷。
第九條 農村住房改作其它用途的,按住房補償。
第十條 征地農轉非人員的住房在征地拆遷范圍以外的,不拆遷、不補償、不安置。但應根據集體土地使用權證確定的宅基地面積,按所在地區青苗補償費的4倍向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一次性支付征地農轉非人員占用宅基地綜合補償費。補償后,農轉非人員在公共設施使用、公益事業等方面與所在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受同等待遇。因國家建設需要征收該宅基地時,房屋的補償、安置按征地時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辦理。
第十一條 征地拆遷具有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和其它合法權證的企業的建(構)筑物,按重置價格計算補償后,原建(構)筑物歸國家所有,由征地辦公室負責處置。被拆遷企業的搬遷損失費(含設備搬遷損耗、停工損失及搬遷費)按所搬遷設備折舊后凈值的20%計算。
第十二條 地上構(附)著物的補償,村實行綜合定額補償,社可選擇綜合定額補償或據實清理補償。
(一)綜合定額補償
1.被征地范圍內構(附)著物的補償,按批準征收的土地面積,分地區類別進行補償:一類地區每畝10000元,二類地區每畝8000元,三類地區每畝6000元。補償費用由征地辦公室支付給村、社。屬社集體面積部分,在鎮、村的指導下,由社全部補償到戶。
2.村級構(附)著物的補償(不含重大基礎設施項目),按批準征收的本村土地面積,分地區類別進行補償:一類地區每畝2000元,二類地區每畝1500元,三類地區每畝1000元。補償費用由征地辦公室支付給村,由其按規定管理使用。
3.社級構(附)著物的補償,按批準征收的本社土地面積,分地區類別進行補償:一類地區每畝1000元,二類地區每畝800元,三類地區每畝600元。補償費用由征地辦公室支付給社,由其按規定管理使用。
4.宅基地使用權范圍內土地被征收的,其地上構(附)著物和個人生活附屬設施(含水電表、閉路電視線路、寬帶網、空調、電話移機等)實行定額補償。經征地辦公室確認具有合法獨立產權證的,以戶為單位,按照3人及以下戶按每戶4000元、4人戶按每戶4500元、5人戶按每戶5000元、5人以上戶每增加1人增加1000元進行定額補償。
5.征地范圍內的墳墓搬遷補償,按照附表5的標準執行。
(二)據實清理補償
合作社或個別農戶要求據實清理補償的,按照55號令第七條和45號文件的規定辦理。個別農戶要求據實清理補償的,由本戶戶主書面申請,經合作社同意,在村的指導下,由合作社進行據實清理,其補償費用在該社綜合定額補償費中支付。
第十三條 征地范圍內集體經濟組織或個人的天然氣安裝按實際安裝費用補償。
第十四條 下列地上建(構)筑物、青苗、林木等附著物一律不予補償:
(一)不具有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和農村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權證的房屋;
(二)非法占用集體土地或擅自改變土地用途修建的建(構)筑物;
(三)擬征地告知后搶栽搶種的青苗、花草、林木;
(四)超過批準使用期限或未確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臨時用地上的建(構)筑物;
(五)天然野生雜叢。
第十五條 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被全部征收的,該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全部予以農轉非;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被部分征收的,農轉非人員的人數按被征收耕地面積(果園、牧草地面積按耕地面積計算,下同)與0.5倍非耕地面積之和除以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人均耕地面積計算確定。人均耕地面積為集體土地所有權證記載的耕地面積(不含已被征收的耕地面積)除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數。
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被部分征收時,被征地農戶的承包耕地被征收后,其剩余的耕地面積以戶為單位計算人平不足0.5畝的,除按照上述規定計算農轉非人數外,被征地農戶可以戶為單位另行申請增加農轉非人數,直至該戶剩余的耕地面積達到人平0.5畝以上為止。
在城市(鎮)規劃區范圍內因住房被征收并拆除的,被拆除戶可申請以戶為單位全部農轉非。
第三章 人員安置
第十六條 征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下列人員按有關規定農轉非予以安置:
(一)農村居民;
(二)農村居民在征地范圍內直接考入大中專院校且征地時在校就讀的學生;
(三)現役義務兵、10年以下士官;
(四)勞改勞教人員。
第十七條 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下列人員不予安置:
(一)無法定婚姻關系或撫養(贍養)關系遷入且無承包地的農轉非人員;
(二)離休、退休和輪換回鄉居住、落戶的人員。
第十八條 建立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被征地農村居民依法登記為城鎮居民后,按照有關規定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體系。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辦法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因生活困難,符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由民政部門按照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關規定辦理。
2008年1月1日后征地的,不再實行儲蓄式養老保險辦法。
第十九條 從2008年1月1日起,在審批土地時征收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社會保障統籌費(以下簡稱征地統籌費)。征地統籌費按土地面積收取,對經營性用地(含存量國有建設用地)、城鎮發展用地按照每畝3萬元;對新征工業用地按照每畝1萬元標準收取。
征地統籌費計入土地成本,專項用于統籌調劑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社會保障費用。
第四章 住房安置
第二十條 征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前,具有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和農村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權證的被拆遷房屋的征地農轉非人員為住房安置對象。
第二十一條 在征地拆遷范圍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住房安置對象:
(一)在城市(鎮)規劃建設區外,房屋被拆遷但未農轉非的農村居民;
(二)房屋未被拆遷的人員;
(三)通過買賣、繼承、贈予等方式取得房屋產權的城鎮人員,但在城鎮確無住房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被征地拆遷農轉非人員住房安置的人均建筑面積標準為30平方米。1個自然間的建筑面積為15平方米。
(一)享受30平方米的人員:
1.符合第二十條規定的人員;
2.農村中輪換回鄉落戶居住,他處無住房的人員;
3.在政府批準征收土地之日前,長期居住在征地拆遷范圍內的城鎮人員,具有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權證且城鎮確無住房的被拆遷人;
4.大中專學生原籍為征地范圍內的農村居民,畢業后無固定工作,戶口直接遷回原籍,他處無住房并長期與父母居住在征地拆遷范圍內的人員。
(二)申購自然間的人員:
1.住房安置對象已婚未育的;
2.住房安置對象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為城鎮戶口,經審查在他處確無住房,并在征地公告之日前長期與配偶或父母居住在征地拆遷范圍內三年以上的(初婚除外);
3.住房安置對象達到法定結婚年齡但未結過婚的。
第二十三條 住房安置采取貨幣安置或統建優惠購房安置,以戶為單位,自主選擇一種安置方式。
第二十四條 住房安置對象選擇貨幣安置住房方式的,由征地辦公室與其簽訂貨幣安置住房協議,一次性結算貨幣安置款,并給予簡裝修費。在規定時限內拆除舊房的,按住房安置面積給予獎勵。
住房貨幣安置款=應安置建筑面積×(貨幣安置價格 簡裝修費)。
選擇貨幣安置方式的,不發放過渡費,每人一次性發給2000元搬遷補助費。
第二十五條 住房安置對象選擇統建優惠購房安置方式的,按下列方式辦理:
(一)住房安置對象選擇統建優惠購房方式的,以戶為單位,按應安置房建筑面積標準,以被征收土地所在的鎮(街道)磚墻(條石)預制蓋價格向征地辦公室申請優惠購買安置房。因戶型設計限制,住房安置對象所購的安置房,超過規定標準5平方米以內的部分,按建安造價的50%購買;超過規定標準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綜合造價購買。
因戶型設計限制,購買安置房未達到規定標準的,不足部分未超過5平方米(含5平方米)的,按建安造價補償給被安置人;不足部分超過5平方米以上的,按綜合造價補償給被安置人。
(二)住房安置對象已婚未育的,可按建安造價的50%申請增購1個自然間的住房。
(三)住房安置對象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為城鎮戶口,經審查在他處確無住房,并在征地公告之日前長期與配偶或父母居住在征地拆遷范圍內三年以上的(初婚除外),可申請按建安造價的50%購買1個自然間的住房與原戶主合并安置。
(四)住房安置對象達到法定結婚年齡但未結過婚,可按建安造價的50%申請增購1個自然間的住房。
(五)在政府批準征收土地之日前,長期居住在征地拆遷范圍內的城鎮人員,具有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權證且城鎮確無住房的被拆遷人,經征地辦公室審核同意后,可申請按本實施細則規定的住房安置面積標準,按建安造價的50%優惠購買住房。
(六)大中專學生原籍為征地范圍內的農村居民,畢業后無固定工作,戶口直接遷回原籍,他處無住房并長期與父母居住在征地拆遷范圍內,經征地辦公室審核同意后,可申請按本實施細則規定的住房安置面積標準,按建安造價的50%優惠購買住房與原戶主合并安置。
第二十六條 住房安置建安造價、綜合造價、貨幣安置價格,按區政府有關部門公布的價格執行。
簡裝修費、獎勵費以區政府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中公布的價格為準。
第二十七條 戶口分別在2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夫妻為同批住房安置對象的,合并為1戶安置住房。
住房安置對象在2個或2個以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有住房的,征地拆遷時只安置一次住房。因分期征地同戶家庭成員先后農轉非,先農轉非未安置住房的應與后農轉非的合并安置。
第二十八條 住房安置后,在辦理房地產權證時,房地產登記部門應以征地住房安置協議中載明的安置人員予以實名登記。
第二十九條 統建安置房建設,按有關規定減免稅費,但天然氣安裝費、通氣費由住房安置對象自行承擔。
貨幣安置住房對象購買住房時,按應安置建筑面積免繳房屋交易費用。
第三十條 對統建優惠購房,建設用地單位應按優惠購房建安總造價的2%—3%的比例提留該安置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交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使用。
第三十一條 在規定時限內搬遷的征地拆遷戶,其搬家補助費以戶為單位一次性計發,3人及以下的每戶600元,4人及以上的每戶800元。選擇統建優惠購房的過渡戶按2次計發搬家補助費。
因建設需要,選擇統建安置方式的被拆遷戶需要提前搬遷過渡的,從拆除房屋當月起,至通知安置截止月止,以發布征
征收土地應依法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地上構附著物和建筑物補償費。
1、土地補償費分地區類別按被征收土地面積計算,一類地區的土地補償費標準為每畝16000元,二類地區的土地補償費標準為每畝15000元,三類地區的土地補償費標準為每畝14000元。土地補償費支付方式為,被征地土地補償費總額的80%首先統籌用于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代為劃撥到勞動保障部門;其余20%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于發展集體經濟和安排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生產、生活。
2、安置補助費按轉非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每個轉非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28000元。
3、青苗補償費按批準征地的面積(其中扣除林地、建設用地面積)計算補償,由征地辦公室將青苗補償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規定支付給青苗所有者。
一、征地補償標準是如何制定的?
拆遷補償標準的調整由市縣人民政府公布。我國法律規定各地政府應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當地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每2至3年對征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逐步提高征地補償水平。如今實施的征地補償標準已超過規定年限的省份如未及時調整,將不予通過用地審查。各類具體的價格補償標準由區縣物價局依據當地經濟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等情況進行定價。
二、哪些情況不給補償?
下列地上建(構)筑物、青苗、林木等附著物一律不予補償:
1、不具有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和農村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權證的房屋;
2、非法占用集體土地或擅自改變土地用途修建的建(構)筑物;
3、擬征地告知后搶栽搶種的青苗、花草、林木;
4、超過批準使用期限或未確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臨時用地上的建(構)筑物;
5、天然野生雜叢。
征地在近代化的建設當中已經極為常見。對于不同的土地類型以及地區經濟,國家以及政府部門會給予一定的征地補償費用。征地補償一般會進行金額補償。針對巴南區征地補償的辦法主要圍繞著補償金補償以及安置房等補助這兩種主要方法。
第一條為維護被征地農戶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法做好被征地農民的補償安置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征收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地補償費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征地補償費是對被征地農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的補償。征地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
本辦法所稱被征地農戶是指依法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
第四條征地補償費的分配使用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征地補償費的分配使用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剝奪、侵害其依法享有的征地補償權益。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經等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征地補償費分配使用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應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面積、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地農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應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征地農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共同確認,其共同確認的有關材料應當作為征地報批的必備內容。經依法批準的征地事項,應當予以公示。
第七條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告知被征地農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對擬征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被告知后5個工作日內提出聽證申請。國土資源部門應當自收到聽證申請之日起20日內按照有關規定組織聽證。
第八條征收或者征用農村土地的,必須依法辦理征地手續并及時足額支付征地補償費。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拖欠征地補償費。
法律分析:房屋拆遷補償計算標準: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房屋拆遷補償差價=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被拆遷人獲得調換產權的房屋的評估價格。
法律依據:《房屋拆遷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房屋拆遷條例》第十八條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屋拆遷條例》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法律分析:重慶農村拆遷賠償標準:
1、草房每平方米補償1900元;
2、磚瓦房每平方米補償2400元;
3、搗制或預制磚砼結構房屋每平方米補償2800元;
4、樓房(二層以上)每平方米補償3300元;
5、地上(下)附著物使用等價補償標準;
6、異地安置補助費(包括宅地、配套設施、租房費等)每戶2萬元。
法律依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土地補償費不分地類、不分地區,按批準征收土地總面積計算,標準為每畝18000元。安置補助費按轉非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每個轉非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38000元。農村房屋補償鋼砼機構660元/平米,磚混機構600元/平米,磚木結構390-480元/平米,土墻結構330-360元/平米,簡易結構100-120元/平米。青苗和地上構(附)著物實行綜合定額補償,以批準征收土地總面積扣除農村宅基地和林地后的面積為準,每畝定額補償22000元。一、農田征收補償條件:1.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2.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3.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二、農田征收補償程序:1.擬定征地方案 征地方案由擬征地所在地縣、市人民政 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征地方案,包括征地的目的及用途,征地的范圍、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的種類及數量,征地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2.審查、報批及批準 征地方案擬定后,由縣、市人民政 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的批準權限,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報人民政 府批準,獲得批準的,批準此征地方案的政 府將作出用地批復,下級政 府以此為依據進行征地。3.征地方案公告 征地依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人民政 府在當地予以公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重慶市國有土地拆遷補償標準
●重慶巴南區征地補償
●重慶巴南區土地征收賠償標準
●巴南區國家征地賠償標準
●重慶市巴南區征地補償安置實施細則
●重慶巴南區拆遷賠償
●巴南區征地補償新標準
●巴南區占地賠償標準2020年
●2021年重慶巴南區征地政策
●2021年巴南區征地賠償標準
●重慶市巴南區征地補償安置實施細則
●重慶市巴南區征地補償安置實施細則
●2021年巴南區征地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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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巴南區土地征收賠償標準
●重慶巴南征地賠償方案
●重慶市巴南區征地公告
●巴南區征地13萬
●巴南區最新征地拆遷補償條例
●巴南區國家征地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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