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單位的房屋拆遷補償款歸誰2025,宅基地房第163講:宅基地證是哥哥名,房是弟弟建,拆遷補償歸誰,廣州張靜律師解答:看拆遷補償針對的對象,是針對宅基地還是針對上蓋房屋補償的,如果有地的補償部分,則宅基地登記人可以分得部分補償款,如果全部
廣州張靜律師解答:看拆遷補償針對的對象,是針對宅基地還是針對上蓋房屋補償的,如果有地的補償部分,則宅基地登記人可以分得部分補償款,如果全部都是房屋的補償,則補償款應全歸建房人,與登記人無關。張律師提醒:宅基地房拆遷補償時,每個拆遷項目補償方案和金額都不一樣,而宅基地上蓋房屋,一般是誰建的房子就歸誰,針對房屋的拆遷補償也就歸誰。如下面這個案件,宅基地證雖然是哥哥的名字,但哥哥與弟弟簽了協議,由弟弟出資建房,房子歸弟弟。后房屋拆遷時,哥哥和弟弟都已去世。嫂嫂起訴弟弟的孩子們,要求分割征收補償款,理由是宅基地證是哥哥的名字,補償款自己有份。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征收補償合同,全部補償款都是針對房屋的補償,并沒有針對地的補償,而協議約定房子歸弟弟,故哥哥沒有權利分割補償款,判決駁回嫂嫂的訴訟請求。
判決書節選:
法院認為:張嫂嫂主張涉案宅基地是由劉哥申請的,劉哥申請時,其與劉哥系夫妻關系,因此認為涉案宅基地系其與劉哥的夫妻共同財產,屬于劉哥的部分,其亦是繼承人之一,因此認為其有權對涉案房屋的征地拆遷補償款進行分配。 對此,本院認為,首先,劉某2與政府部門簽訂的房屋征拆補償安置合同系針對地上房屋所做的補償,并非針對土地所做的補償。 其次,雖然涉案宅基地系由劉哥申請的,但是地上建筑物并不當然歸屬于劉哥。 張嫂嫂認為其有權參與涉案房屋征拆補償分配,應提交證據證明其系涉案房屋的權屬人,但是張嫂嫂并沒有舉證證明涉案房屋系由其或者劉哥建設。 如果涉案房屋由劉哥建設,張嫂嫂作為劉哥的配偶不可能不知道該房屋的建設情況。 相反,根據張嫂嫂提交的聲明書所載,涉案房屋系由劉弟建設。 第三,聲明書中雖然載明“現劉弟、劉哥共同繼承人作為聲明人為明確該用地房屋的產權作出如下聲明:上述房屋下的土地合法使用人及地上房屋的實際建設使用人為聲明人,聲明人享有該地上房屋所產生的所有權益……”,但是誠如劉某4、劉某5、劉某3、劉某2、劉某1所稱正是因為宅基地申請人與投資建設人不一致,為了征地拆遷的順利進行,避免爭議而做出的該項聲明,系劉哥的繼承人對涉案房屋的拆遷權益所做的處分行為,該聲明并沒有載明涉案房屋由劉哥出資建設,為劉哥的遺產。 綜上,張嫂嫂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是涉案房屋的共有人,其要求劉某4、劉某5、劉某3、劉某2、劉某1向其支付房屋拆遷補償款的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這種情況,您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和您自己的哥哥進行溝通,詢問清楚原因,這是最快的、最佳的能夠解決您的問題的一個方式。如果您覺得這樣子會傷害一家人之間的感情,您就需要自己接受這件事情,對這件事情閉口不提。還有一種方式,您還可以找第三人,通過第三人的出面,調解你們之間的問題,第三人的參與,比起你們之間的溝通,可能會更有效果。如果還不行,需要訴訟至法院,進行分家析產。另外,如果您想自己也擁有宅基地的話,您可以自己將自己的戶口從您家中的戶口本中分出來,再自己在村里申請一片宅基地,這樣也是可以的。但是,如果不將戶口從您家中的戶口本中分出來的話,那是不能申請宅基地的,這是因為,根據法律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法律分析:
協商處理,協商不成時可以投訴或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法律分析:
協商處理,協商不成時可以投訴或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法律分析:
農村宅基地房屬于不動產,我國法律規定以登記為公示原則。也就是說宅基地確權時,宅基地使用證登記在誰的名下,房子就是誰的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八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法律分析:
原則上需要征得弟弟的同意。農村宅基地是以戶為單位分配,所謂一戶一宅,涉及農村集體組織的成員權和重要利益,對宅基地的轉讓,原則上應該征求該戶家庭成員、至少是成年成員的一致同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條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百六十三條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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