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后拆遷補償有一子女不愿意簽字2025,家庭其他成員不配合簽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怎么辦,在實踐操作中,拆遷方為了避免糾紛,一般會讓承租人及同住人或產權人全部簽字。如果有一人不簽字,且該人為權利人的話,協議就很難推進下去。只能僵在那里,或者
在實踐操作中,拆遷方為了避免糾紛,一般會讓承租人及同住人或產權人全部簽字。如果有一人不簽字,且該人為權利人的話,協議就很難推進下去。只能僵在那里,或者要求征收方確定簽字代表。首先按照法律的規定,農村的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的被拆遷安置人是房屋的產權所有人,農村的宅基地一般是以家庭為單位進申請的,所以是家庭成員共同享受拆遷補償款和房屋安置福利。在實踐操作中,拆遷方為了避免糾紛,一般會讓家庭成員全部簽字,但也有的話,只要讓戶主簽字即可。第二種情況下,有兄妹一人不簽字,也不影響拆遷協議的效力。
1.拆遷補償的方式
拆遷補償的方式有兩種:既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與貨幣補償金額同等價值的產權房屋調換;產權調換可以實行以房屋建筑面積為基礎,結算差價或不結算差價的就地安置或異地產權調換。
我們律師在接受被拆遷人委托時應提示委托人,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補償方式。但是選擇權要受到以下兩種條件的限制:一是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拆遷時被拆遷人只能選擇貨幣補償;二是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只能實行產權調換,被拆遷人不能選擇貨幣補償。
2.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主體
由于被拆遷房屋有私有房屋與公有房屋之區別,故拆遷私有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而拆遷公有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房屋使用人訂【拓展資料】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訂立房屋拆遷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法律地位平等,合同的簽訂應當貫徹平等、自愿、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等原則,任何一方不得將其意志強加給另一方。利用威逼、利誘、欺詐手段達成的合同無效。同時,房屋拆遷合同應以房屋拆遷許可證批準的內容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為依據,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范圍,否則無效。
1、協商。
家庭成員之間相互妥協和讓步,解決糾紛。
2、調解。
由第三方介入促使爭議各方相互諒解和讓步,最終化解矛盾。
3、訴訟。
一方向法院提出請求,由法院裁決糾紛的制度。訴訟是最終、最權威的糾紛解決機制,是當事人保護權利的最后屏障。
一、拆遷款分配糾紛起訴前可以申請財產保全嗎?
滿足以下條件的可以申請訴前財產保全:
1、申請人財產保全后提起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2、情況緊急,不立即采取相應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
3、由利害關系人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
4、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申請人如不提供擔保,人民法院駁回申請人在起訴前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
二、拆遷款分配糾紛申請訴前財產保全需準備哪些材料?
1、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主體資格的證明(即身份證明)。
2、如實填寫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書。
3、提供保全擔保書,必須寫明擔保人和被擔保人的名稱、地址及擔保的內容、用于擔保財產的名稱、擔保金額。擔保人應在擔保書上簽名蓋章,并提交擔保人主體資格的證明材料和擔保物的所有權憑證原件。
4、擔保財產的權屬和價格的證明材料。
5、其他相關的證據材料。
三、拆遷款分配糾紛起訴后被告不出庭怎么辦?
被告不出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決。民事訴訟中存在以下情形的,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1、被告反訴后,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2、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3、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方先生家住某鎮,其房屋被規劃到綠化帶建設的范圍。作為這個項目的拆遷人甲公司也已經取得了拆遷許可證。在2012年6月11日,方先生與拆遷人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書》,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等條件進行了協商,并且已經達成了一致意見。約定好在2012年6月26日前搬離房屋,交由拆遷人驗收或者拆除。
在簽訂協議后,去領錢的時候跟鄰居聊了幾句。方先生這時才發現拆遷人給自己的安置補償標準低于鄰居的標準,因此拒絕搬遷。2012年8月3日,鎮政府發布《強制搬遷通知》,要求已經簽訂協議且沒有履行協議而搬遷的,于收到此通知15日內自行搬遷完畢。逾期不履行將會采取強制措施拆除方先生的房屋。2012年9月23日,由于方先生沒有自行拆除房屋,鎮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對此房屋進行了強制拆除。方先生在拆除后心中很是不滿,于是想到了去法院訴訟以此來維權,在訴訟的過程中碰壁后找到了專業律師來幫助自己維權。
在現實生活中也會遇到類似的情況,因為每一個人的攀比心都比較嚴重,而且還接受不了自己吃虧。這種心理也是大多數人正常的心理活動。看到自己的補償比別人少,方先生在簽訂補償協議以后,作出這樣拒絕搬離房屋的舉動也是在情理之中。但是在這樣一個文明的社會,這種冷暴力的抗拒也是解決不了問題,只會讓問題更加復雜化。而且還會給自己造成不好的影響。
那么被拆遷人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書》后又反悔,鎮政府是否有權對被拆遷人的房屋實施強制拆除?也是不可以的。因為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補償協議簽訂后一方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訴訟。又根據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不申請行政訴訟,又不在一定期限內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根據這兩個法條可以知道,如果被拆遷人在簽訂協議后不想履行協議。拆遷人只能采取訴訟或者請求市、縣級人民政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并沒有規定鎮政府成為強拆的主體,本案中鎮政府成為強拆實施主體,于法無據。
從法律上講,《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是雙方平等協商簽訂的,是一份平等主體間就補償達成的協議,其性質應認定為民事合同。一方不履行應按照民事途徑予以救濟。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中也做了明確規定。主要內容是在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等其他補償條件做好約定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協議內容,另一方只能通過民事訴訟解決問題。而不能以行政機關公然介入,實施強制拆除。
房屋征收過程中經常會出現在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后,被拆遷人又發現所簽訂的補償安置協議的內容有失公平等情況而拒絕履行補償安置協議所規定的義務,此時拆遷方以已經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為由要求被拆遷人限期搬離并進行強拆。遇到這種情形作為弱勢方的被拆遷人難道只能聽之任之嗎?
此外,也會存在拆遷方由于規劃等情況發生變化在與被拆遷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后不履行協議所規定的內容,而此時被拆遷人已經為拆遷做了搬離等行為,面對此種情形時作為被拆遷人的我們又有什么救濟途徑呢?
我們先從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本質來分析一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的主體并不同于民事合同中平等主體,其本質也不同與民法所調整平等主體所簽訂的合同。因此,當一方當事人在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后,由于各種原因一方主體不履行該協議,其行為的本質并不簡單的等同于民法中的違約行為,其救濟途徑也不同于民法。但是對于行政合同的不履行行為,法律亦是有明確規定并給予守約方救濟方式。
如果拆遷方違反補償安置協議內容不履行補償安置協議,作為被拆遷人依照我國《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可以向適格的行政機關提起行政復議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以追究拆遷方的不履行行為并承擔其應承擔的責任。
那么如果被拆遷人因不滿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內容,違反所簽訂的補償安置協議,拒不履行補償安置協議所規定的義務時。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此時被拆遷人在法定的期間內既不向適格的行政機關提起行政復議也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規定的期限內沒有搬離的情況。此時,拆遷方可能會直接實施強拆行為,那么這種情況下拆遷方是否有權利直接強拆被拆遷人的房屋?
答案當然是否定的。此時,雖然簽訂了補償安置協議,其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權仍屬于被拆遷方。當被拆遷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后拒絕搬遷,法律賦予拆遷方的救濟權利僅僅是提起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由此可見我國法律并沒有賦予拆遷方運用國家強制力拆除被征收房屋。所以拆遷方若以被拆遷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后因不滿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的內容而不履行該協議,拆遷方要強制拆除被拆遷人房屋的行為是明顯違法的。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如果征收補償不合理的,被征收人是可以拒絕征收補償協議的,也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訴訟。相關法律規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土地征收的規定
1、什么是土地征收《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一章第二條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并給予補償。征收土地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將集體所有的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并給被征地的農民集體和個人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征收土地是一種國家行為,是法律授予政府專有的權力,除了國家可以依法對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征收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征收土地。
2、征收土地的審批權限有哪些《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征收基本農田、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由國務院批準;征收上述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土地管理法將這項權力集中于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改變了土地征收權分散行使的現象。
3、土地征收的實施單位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征收土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國家征收土地是以國家強制力來實現土地所有權的依法轉移,因此只有法定的政府機關才能行使這項權力,非法定的機關和單位是無權這樣做,比如企業、事業單位,都不是征收土地法定的組織實施者。
如今,征地拆遷活動在各地非常頻繁,許多土地和房屋面臨征收。而在巨大利益的誘惑下,部分征收方不惜以違法收手段,實行逼拆、強拆,作為相對弱勢的被征收人,面對補償不合理情況下的逼拆,又該怎么辦呢?
這其實是很多被征收人在咨詢愛土拆遷律師團時會經常問到的問題,他們的下意識選擇是拒簽補償協議,但對于拒簽協議之后下一步該做哪些維權工作,則比較模糊。很多被拆遷人也比較擔心:“不簽字就能得到更高的補償么?”、“不簽字會直接來拆我們房子,怎么辦?”
下面愛土拆遷律師團就圍繞這幾個問題來為大家提供法律層面的分析和建議。
一、簽還是不簽,你選哪一條路?
“律師明明告訴我這種情況不能簽字,但我一個無權無勢的老百姓,是不是應該忍一下算了?”很多被拆遷人都有這樣的顧慮,我們分析一下其中的利弊,答案便見分曉。
如果你對補償數額不滿意但忍氣吞聲地簽了字,在法律上就意味著你認可了協議中的補償數額,如果后來想維權,拆遷方會說“協議在此,不能反悔!”,成為維權道路上很難破除的阻礙。如果與市縣級政府之外的相對方簽署協議,一旦拆遷方不按照當初承諾補償,協議無法發揮應有的約束力,我們便將自己的權利至于巨大的風險之中。
二、拒絕簽字之后怎么辦?
拒絕在不合法、不滿意的安置補償協議上簽字是保護自己權利的第一步,而不能止步于此。拒絕簽字之后按兵不動、單純拖延是不能解決問題的,拆遷方會繞過安置補償協議,想出各種辦法達到目的。最終結果可能是被拆遷人無法得到更多補償,房屋被合法的強拆掉,甚至背上“釘子戶”的名頭。
因此,我們不能被動等待自己的權利由別人幫我們實現,而應該積極行動起來,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三、一起來看一下可以采取的有效措施有哪些!
1,找拆遷方的“軟肋”,重點發力
在與相關部門的較量中,我們往往會處于弱勢地位,為了扭轉這種局面,要轉而尋找對方的弱點。我們可以通過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獲取相關審批文件和征收決定,刨根問底從法定程序中找違法點。
拆遷過程中,征收方出于種種原因考慮,常常會跳過一些法定程序或者不按照法定要求操作,這些違法行為我們都不能放過,可以針對性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維權。
2,謹慎對待帶著“紅章”的文件
拆違代拆遷是拆遷方慣用伎倆:先用《違法建筑認定書》將你的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筑,再通過《限期拆除決定書》拆除。但違法建筑的認定和拆除并非有關部門可以隨意為之,要受到法定的條件和法定的程序的約束。我們可以以實體或程序違法為由啟動法律程序要求撤銷。否則,下一步程序就有可能是強拆。
在雙方就拆遷補償安置問題僵持不下,我們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不進行復議或訴訟,拆遷方會下發《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或《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看到這份文件就說明已經到了萬分火急的關頭,因為如果再不將其依法撤銷,拆遷方就會申請法院實施強拆,那時候就很難再有爭取的余地。
3,提防“逼遷、強拆”
首先,我們要明確這樣的手段都是非法的,法律站在我們的一方。
其次,要擺正態度。當我們遭遇停水、停電、封路、斷橋甚至是強拆時,一味的妥協忍讓會讓對方更加肆無忌憚;僅僅通過拖著、耗著的方式維權也得無法得到想要的效果;不理智的暴力行動更不可取,傷人害己,留下更多的遺憾。
再次,面對這種情況,機智的做法是什么呢?第一,拍照錄像保留證據,殘存的殘磚斷瓦和土地也要守好,這些都是后續進行訴訟和爭取補償的證據。第二,報警。說到這里,大家想到的第一個問題就會是“他們會管么?”愛土律師團告訴你,如果公安局拒絕出警,我們可以起訴公安部門不作為,成為我們談判的籌碼。
●房屋拆遷有一個子女不去簽字
●拆遷一個子女不簽字
●拆遷房兒女不簽字能賣嗎
●拆遷子女不簽字,父母能拆遷嗎
●拆遷房子不給女兒可以起訴
●拆遷如果兒子不同意能拆嗎
●拆遷房不給女兒法律都不同意
●拆遷后父母不給孩子房子
●拆遷款不給兒子可以上訴嗎
●房屋拆遷款不給兒子犯法嗎
●拆遷家庭成員有人沒簽字
●拆遷家庭成員協商不成
●家庭成員要求分配征地補償款
●家庭成員不同意土地流轉
●拆遷款家庭成員分割協議
●家庭內部成員簽訂補償協議
●家庭成員不同意戶主的決策咋辦
●家庭成員不同意土地租賃合同
●拆遷協議家庭成員可以去拆遷辦看嗎
●家庭成員簽拆遷補償協議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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