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棗莊山亭拆遷補償標準2025,今天最火的判決書:“赤腳醫生”診療賣淫女,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3月3日有有網友發布的微博內容是:“赤腳醫生”馮自陸多次無證上門為賣淫女看病、打吊針,被浙江兩級法院以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半,案號:(
3月3日有有網友發布的微博內容是:“赤腳醫生”馮自陸多次無證上門為賣淫女看病、打吊針,被浙江兩級法院以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半,案號:(2012)浙刑三終字第125號。我認為這是一起非常典型的錯案,定性分析錯誤,不管是否牟利都屬于本質上無社會危害性的“中立的幫助行為”。請你們......微博附帶了部分的刑事判決書內容,其中的主要內容有法院認定的犯罪事實是:被告人馮某某為了牟利,明知被告人鄭某、胡某、李某、林某、胡等人在湖州街何家村開設休閑店,控制女性賣淫及賣淫女出去看病不便于老板控制等情況,仍然聽從組織賣淫者的吩咐和安排,多次無證上門為這些賣淫女看病、打針,為組織賣淫活動起到輔助的作用。......
本院認為,......被告人馮某某接受指使上門為受控制的賣淫女看病,為他人順利組織賣淫提供了協助,其行為均已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據此,杭州中院以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馮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判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一審判決后,馮某某未上訴,同案十余名被告人上訴。浙江高院認為,被告人馮某某接受指使上門為受控制的賣淫女看病,為他人順利組織賣淫提供了協助,其行為已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原審對其定罪正確,量刑適當。一時間,以上司法判決中反映的案件法律定性以及背后的醫生職業操守和風險問題,被網友熱議,在法律圈引發了濃厚的討論熱情。有網友留言,這種案件也是離譜,感覺就是憑感覺就把人判刑了。不少的法律自媒體已經開始撰文評議這個案件。《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是這么規定協助組織賣淫罪的,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明知他人實施組織賣淫犯罪活動而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充當保鏢、打手、管賬人等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定,以協助組織賣淫罪定罪處罰,不以組織賣淫罪的從犯論處。在具有營業執照的會所、洗浴中心等經營場所擔任保潔員、收銀員、保安員等,從事一般服務性、勞務性工作,僅領取正常薪酬,且無前款所列協助組織賣淫行為的,不認定為協助組織賣淫罪。
第五條規定,協助組織他人賣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四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一)招募、運送賣淫人員累計達十人以上的;(二)招募、運送的賣淫人員中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累計達五人以上的;(三)協助組織境外人員在境內賣淫或者協助組織境內人員出境賣淫的;(四)非法獲利人民幣五十萬元以上的;(五)造成被招募、運送或者被組織賣淫的人自殘、自殺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由此可見,無論是《刑法》還是刑法的司法解釋,對于協助組織賣淫罪的犯罪情形規定,都是采取了“等的”概括式、模糊化的規定,就算是詳細列舉“嚴重情形”的加重情節,也是規定了“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據此可見,判定協助組織賣淫罪,司法人員是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注:本文系“煙語法明”原創文章#法律加油站#
法律分析:通常情況下,介紹他人賣淫的,將會被判定為介紹他人賣淫罪。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罪是一個選擇性的罪名,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這三種行為,不論是同時實施還是只實施其中一種行為,均構成本罪,是否以營利為目的,不影響本罪的成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拉皮條怎么判刑
拉皮條,也就是治安管理處罰法中提到的“招嫖”,這是違法行為,符合刑法中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的規定,而且“拉皮條”有可能構成組織賣淫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是指以金錢、物質或者其他利益為手段,誘使他人賣淫,或者為他人賣淫提供場所,或者為賣淫的人與嫖客牽線搭橋的行為。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犯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而情節嚴重的,一般有以下幾種情形:(一)多次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二)引誘、容留、介紹多人賣淫的;(三)引誘、容留、介紹明知是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的;(四)容留、介紹不滿十四歲的幼女賣淫的;(五)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如果構成組織賣淫罪,,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組織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
二、介紹賣淫罪一般判幾年
該罪名分為兩個量刑檔次:(1)一般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規定:
第三百五十九條【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三百六十一條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前款所列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組織賣淫罪判決書
被告人蔣某甲,男,1984年9月14日出生于山東省棗莊市山亭區,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山亭區。因涉嫌犯介紹、容留賣淫罪于2013年6月7日被菏澤市公安局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菏澤市公安局開發區分局以涉嫌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取保候審。2014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0年12月6日出生于山東省沂南縣,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沂南縣。因涉嫌犯介紹、容留賣淫罪于2013年6月7日被菏澤市公安局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菏澤市公安局開發區分局取保候審。2014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王某甲,女,1990年6月18日出生于山東省菏澤開發區,漢族,高中文化,農民,住菏澤開發區。因涉嫌犯介紹、容留賣淫罪于2013年6月7日被菏澤市公安局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菏澤市公安局開發區分局取保候審。2014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9年3月22日于山東省菏澤開發區,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菏澤開發區。因涉嫌犯介紹、容留賣淫罪于2013年6月7日被菏澤市公安局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菏澤市公安局開發區分局取保候審。2014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孫某,男,1990年12月29日出生于山東省桓臺縣,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桓臺縣。因涉嫌犯介紹、容留賣淫罪于2013年6月7日被菏澤市公安局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菏澤市公安局開發區分局取保候審。2014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張某,男,1985年4月5日出生于山東省泗水縣,漢族,小學文化,農民,住泗水縣。因涉嫌犯介紹、容留賣淫罪于2013年6月7日被菏澤市公安局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菏澤市公安局開發區分局取保候審。2014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田某,男,1995年1月5日出生于山東省菏澤開發區,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菏澤開發區。因涉嫌犯介紹、容留賣淫罪于2013年6月7日被菏澤市公安局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菏澤市公安局開發區分局取保候審。2014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菏澤經濟開發區人民檢察院以菏開檢公刑訴[2014]7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蔣某甲、李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孫某、張某、田某犯協助組織賣淫罪,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因涉及個人隱私,于同月23日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菏澤經濟開發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蔣某甲、李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孫某、張某、田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蔣某甲、李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孫某、張某、田某在菏澤開發區紫源洗浴中心工作期間,明知該中心負責人李某乙(另案處理)在組織多名失足婦女在此賣淫,仍采取幫助介紹賣淫項目、價位、進行嫖資結算等行為予以協助。2013年6月6日晚,公安民警當場查獲被組織的失足婦女7名,其當晚共向嫖客發生賣淫行為9次。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七被告人繳納罰金人民幣12萬元。
對于上述事實,七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蔣某乙等人的證言,相關賣淫記錄、考勤表,發、破案發過,戶籍信息及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蔣某甲、李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孫某、張某、田某為他人組織賣淫提供介紹賣淫項目、價位、進行資金結算等幫助行為,協助他人組織賣淫,其行為均已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提供的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非法所得繼續予以追繳。七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鑒于七被告人積極繳納罰金,認罪、悔罪態度好,酌情予以從輕處罰。七被告人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依法對其適用緩刑。
根據本案的犯罪事實、情節及被告人的行為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結合其認罪態度、悔罪表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蔣某甲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己繳納。)
二、被告人李某甲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己繳納。)
三、被告人王某甲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己繳納。)
四、被告人王某乙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己繳納。)
五、被告人孫某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己繳納。)
六、被告人張某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己繳納。)
七、被告人田某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己繳納。)
八、被告人的非法所得繼續予以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仵新忠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石某
法律主觀: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并處 罰金 ;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 沒收財產 。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條 【 組織賣淫罪 】【 強迫賣淫罪 】 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犯前兩款罪,并有殺害、傷害、強奸、 綁架 等犯罪行為的,依照 數罪并罰 的規定處罰。 【 協助組織賣淫罪 】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律客觀:《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 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并有殺害、傷害、強奸、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組織賣淫罪判緩刑
組織賣淫罪判緩刑
組織賣淫罪獲緩刑
這種組織他人賣淫的會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這種有疾病的屬惡意傳播疾病;情節更為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條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犯前兩款罪,并有殺害、傷害、強奸、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三百五十九條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三百六十條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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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苗月潔
內容審核:王四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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