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水庫拆遷房屋補償標準提問2025,四川水庫搬遷補償標準,(一)四川水庫搬遷補償標準 1、征收耕地補償標準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 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 2、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
(一)四川水庫搬遷補償標準
1、征收耕地補償標準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 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
2、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 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8萬元。
4、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6萬元。 5、征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2.1萬元。
( 二)、房屋地上物補償標準
1、房屋補償標準
樓房(二層以上)每平方米補償約3300元。
搗(預)制磚砼結構房屋每平方米補償約2800元。
磚瓦房每平方米補償約2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補償約19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著物補償標準
水庫搬遷人頭補償標準2021 庫區淹沒及工程占地區移民安置,由所在縣統一負責實施,除拆遷補償以外,移民搬遷一次性補助費每人1000元,過渡期生活一次性補助費每人2000元。 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大中型水庫農村移民從搬遷之日起,將繼續扶持20年,每人每年補助600元。一、房屋拆遷流程:1、擬征地告知;2、現場調查和確認;3、征詢意見,組織征地聽證;4、征地材料的組織、審核及上報;5、征地材料的組織、審核及上報;6、正式征收土地公告;7、辦理補償登記;8、擬定和公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9、舉行聽證;10、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11、、征收、交付土地。二、辦理房屋拆遷準備的材料:1、房屋拆遷首先相關拆遷文件要齊全。(建設項目批準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存款證明等;)2、房屋拆遷需要有《拆遷許可證》,拆遷公告(現公布)。(30日內進行審查,頒發拆遷許可證。)3、房屋拆遷的拆遷人委托評估【發送評估報告及通知(5日)】。(評估委員會由三名以上國家注冊的房地產估價師組成。)4、根據遼寧省改辦發【2000】39號文件有關規定結合市場確定附屬物價格。5、房屋拆遷需要制定拆遷補償細則。(貨幣補償和回遷安置兩種)6、房屋拆遷要做好宣傳/講解政策。(國務院305號令和遼寧省145號)7、房屋拆遷要與被拆遷人反復協商,做工作。8、房屋拆遷需簽定拆遷補償協議。9、房屋拆遷對未達成協議的,由當事人一方申請行政裁決。(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裁決申請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被拆遷房屋權屬證明材料及土地使用證{復印件};被拆遷房屋估價報告;對被申請人的補償安置方案;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協商記錄;未達成協議的被拆遷人比例及原因。】10、受理裁決先期工作【行政裁決書副本及答辯通知書,是否同意聽證會通知,聽證會通知書(7日內)】調解/聽證(專家委員會鑒定評估價格)。11、下達房屋拆遷裁決書(15天)。(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裁決到期之日下達聽證會通知書(7日內)。12、申請強制拆遷。(行政強制拆遷申請書;裁決調解記錄和裁決書;拆遷人的安置意見;被拆遷人不同意拆遷的理由;被拆遷房屋的證據保全公證書;給被拆遷人提供的臨時安置周轉用房權屬證明和補償資金提存證明;關于對被拆遷人實施強制拆遷的請示)13、縣政府下達限期遷出決定書(15天)。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的除外。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方式包括:(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二)國有土地租賃;(三)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第十八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國有土地租賃等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公開的交易平臺進行交易,并納入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除依法可以采取協議方式外,應當采取招標、拍賣、掛牌等競爭性方式確定土地使用者。
1、扶持范圍。后期扶持范圍為大中型水庫的農村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遷的水庫移民為現狀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遷的水庫移民為原遷人口。在扶持期內,中央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2006年6月30日前已搬遷的水庫移民現狀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調整;對移民人口的自然變化采取何種具體政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決定,轉為非農業戶口的農村移民不再納入后期扶持范圍。
2、扶持標準。對納入扶持范圍的移民每人每年補助600元。
3、扶持期限。對2006年6月30日前搬遷的納入扶持范圍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對2006年7月1日以后搬遷的納入扶持范圍的移民,從其完成搬遷之日起扶持20年。
4、扶持方式。后期扶持資金能夠直接發放給移民個人的應盡量發放到移民個人,用于移民生產生活補助;也可以實行項目扶持,用于解決移民村群眾生產生活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還可以采取兩者結合的方式。具體方式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聽取移民村群眾意見的基礎上確定,并編制切實可行的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規劃。采取直接發放給移民個人方式的,要核實到人、建立檔案、設立賬戶,及時足額將后期扶持資金發放到戶;采取項目扶持方式的,可以統籌使用資金,但項目的確定要經絕大多數移民同意,資金的使用與管理要公開透明,接受移民監督,嚴禁截留挪用。
5、扶持資金籌集。要堅持全國統籌、分?。▍^、市)核算,企業、社會、中央與地方政府合理負擔,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東部地區支持中西部地區的原則。
房屋拆遷流程有哪些?
1、擬征地告知;
2、現場調查和確認;
3、征詢意見,組織征地聽證;
4、征地材料的組織、審核及上報;
5、征地材料的組織、審核及上報;
6、正式征收土地公告;
7、辦理補償登記;
8、擬定和公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9、舉行聽證;
10、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11、征收、交付土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法律分析:(一)扶持范圍。后期扶持范圍為大中型水庫的農村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遷的水庫移民為現狀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遷的水庫移民為原遷人口。
在扶持期內,中央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2006年6月30日前已搬遷的水庫移民現狀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調整;對移民人口的自然變化采取何種具體政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決定,轉為非農業戶口的農村移民不再納入后期扶持范圍。
(二)扶持標準。對納入扶持范圍的移民每人每年補助600元。
(三)扶持期限。對2006年6月30日前搬遷的納入扶持范圍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對2006年7月1日以后搬遷的納入扶持范圍的移民,從其完成搬遷之日起扶持20年。
(四)扶持方式。后期扶持資金能夠直接發放給移民個人的應盡量發放到移民個人,用于移民生產生活補助;也可以實行項目扶持,用于解決移民村群眾生產生活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還可以采取兩者結合的方式。具體方式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聽取移民村群眾意見的基礎上確定,并編制切實可行的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規劃。
采取直接發放給移民個人方式的,要核實到人、建立檔案、設立賬戶,及時足額將后期扶持資金發放到戶;采取項目扶持方式的,可以統籌使用資金,但項目的確定要經絕大多數移民同意,資金的使用與管理要公開透明,接受移民監督,嚴禁截留挪用。
(五)扶持資金籌集。要堅持全國統籌、分省(區、市)核算,企業、社會、中央與地方政府合理負擔,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東部地區支持中西部地區的原則。
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水庫移民補償經費管理辦法》第二條 移民經費是按《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的規定,定向和無償用于移民的專項經費。
《水庫移民補償經費管理辦法》第三條 移民經費的使用,貫徹開發性移民方針,使移民安置與庫區建設、資源開發、水土保持、經濟發展相結合,促進庫區和安置區的發展。
《水庫移民補償經費管理辦法》第四條 移民經費的使用,實行分級包干責任制。省級人民政府對經國家批準的淹沒實物指標和移民安置規劃方案負責包干;各級有關地方政府,按上一級政府分解的經費包干使用,包干完成水庫淹沒處理和移民安置任務。
法律分析:水庫搬遷移民的補償標準為:具體的補償標準需要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具體為:1、土地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2、安置補助費,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3、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法律依據: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應根據規定進行合理規劃,以農業生產安置為主,遵循因地制宜、有利生產、方便生活、保護生態的原則,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結合小城鎮建設。補償標準為耕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和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6倍,其他土地和零星樹木、青苗等補償由工程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標準。
法律分析
根據《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第二十二條,如果水庫屬于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搬遷補償標準為:
1、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和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6倍;
2、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償費、被征收土地上的零星樹木、青苗等補償,由工程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標準。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對農村移民安置進行規劃,應當堅持以農業生產安置為主,遵循因地制宜、有利生產、方便生活、保護生態的原則,合理規劃農村移民安置點;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結合小城鎮建設進行。
拓展延伸
水庫搬遷補償標準如何確定?
水庫搬遷補償標準的確定涉及多個因素。首先,需要考慮搬遷對當地居民生活的影響,包括住房、就業、教育等方面。其次,需要評估水庫搬遷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包括植被、水質、野生動植物等方面。還需要考慮搬遷所需的成本,包括土地購置、建設費用、基礎設施建設等。同時,政府部門還需考慮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要求,確保搬遷補償標準的合法性和公平性。綜合考慮這些因素,可以通過專家評估、公眾參與和政府決策等方式確定水庫搬遷補償標準,以保障居民權益和生態環境的可持續發展。
結語
綜合考慮居民權益和生態環境的可持續發展,水庫搬遷補償標準的確定涉及多個因素,包括居民生活影響、生態環境影響、搬遷成本等。根據《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應當遵循因地制宜、有利生產、方便生活、保護生態的原則,合理規劃農村移民安置點。因此,政府部門可以通過專家評估、公眾參與和政府決策等方式確定搬遷補償標準,以確保合法性和公平性,保障居民權益和生態環境的和諧發展。
法律依據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第十三條
對農村移民安置進行規劃,應當堅持以農業生產安置為主,遵循因地制宜、有利生產、方便生活、保護生態的原則,合理規劃農村移民安置點;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結合小城鎮建設進行。
農村移民安置后,應當使移民擁有與移民安置區居民基本相當的土地等農業生產資料。
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和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6倍。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能使需要安置的移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需要提高標準的,由項目法人或者項目主管部門報項目審批或者核準部門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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