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遷可以劃地補償嗎2025,政府征收土地可以土地置換嗎,法律分析:不可以,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
法律分析:不可以,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四條 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不可以土地置換。征地補償是沒有置換宅基地的要求的,只有貨幣和安置房。
征地補償主要標準和方式如下:
制定并實施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在國土資源部組織指導下,各省級人民政府制定了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并于2010年起在全國全面實行。同時,建立起征地補償標準動態調整機制,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當地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每2~3年對征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未及時調整的,不予通過用地審查。
積極拓展穩妥的安置途徑。按照結合實際、因地制宜的原則選擇合適的安置方式。例如,在一些通過土地整治增加了耕地以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預留機動地較多的農村地區,征地時應優先采取農業安置方式;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實施征地,加強引導和管理的前提下,可采取留地安置方式。
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社會保障體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負總責,地方政府應建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按照“誰用地,誰承擔”的原則落實社保資金,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一、相關法律知識
《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二、補償計算公式
(一)土地補償費的計算標準
土地補償費=前三年平均年產值×補償倍數(6<補償倍數<10)
(二)安置補助費的計算標準
(1)(被征用地塊需安置人數×補償倍數)>15時
總安置費=該被征地塊前三年平均年產值×15
(2)(被征用地塊需安置人數×補償倍數)<15時
總安置費=該被征地塊前三年平均年產值×補償倍數×被征地塊需安置人數
(三)地上附屬物和青苗補助費補償的計算標準=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一般按市場價格進行補償)。
土地被征收可能會有安置地。征地補償的形式多種多樣,安置地和安置補償費都屬于征地補償,但是不一定都是補償安置地。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征用土地的程序是什么1、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訂征地方案;2、向上級人民政府申報批準;3、批準后,公布方案;4、進行征地補償登記;5、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6、實施方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被征收的土地不可以土地置換。政府之所以征收土地,是因為對該塊土地有規劃,規劃都是提前預定好。因此不可能追收你的這一塊土地,又用另一塊土地跟你進行置換,一般情況下,只有貨幣和安置房的補償。征地補償主要標準和方式如下:1、制定并實施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在國土資源部組織指導下,各省級人民政府制定了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并于2010年起在全國全面實行。同時,建立起征地補償標準動態調整機制,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當地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每2-3年對征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未及時調整的,不予通過用地審查;2、積極拓展穩妥的安置途徑。按照結合實際、因地制宜的原則選擇合適的安置方式。例如,在一些通過土地整治增加了耕地以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預留機動地較多的農村地區,征地時應優先采取農業安置方式;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實施征地,加強引導和管理的前提下,可采取留地安置方式;3、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社會保障體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負總責,地方政府應建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按照“誰用地,誰承擔”的原則落實社保資金,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綜上所述,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土地置換時,需要到市、縣的政府提出申請,需要攜帶土地使用權收回協議和土地轉讓書,土地轉換書中需要寫明置換土地的屬性,位置和面積,原有土地的用途和置換后的土地用途。土地置換的法律規定有:1、置換的土地必須是已經依法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文件或者建設用地使用證的土地,或者是廢棄的磚瓦窯用地以及村莊廢棄建設用地;2、置換后的建設用地用途應當與原建設用地用途相同,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3、土地置換應當遵循不占用基本農田、建設用地總量不增加、農用地和耕地總量不減少的原則;4、用于置換的兩塊土地必須面積相當,并且位于同一縣域轄區范圍內;5、建設用地用于置換的,先對建設用地進行復墾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提出土地置換申請。綜上所述,土地置換時,需要到市、縣的政府提出申請,需要攜帶土地使用權收回協議和土地轉讓書,土地轉換書中需要寫明置換土地的屬性,位置和面積,原有土地的用途和置換后的土地用途。【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條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登記,依照有關不動產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執行;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第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后依法相應延長;國家所有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依法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法律主觀:土地使用者可以改變國有土地用途的,但應依法依規辦理有關審批手續。不得擅自改變用途或者不按照批準用途使用土地。現行《 土地管理法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鄉規劃法》、《城鎮國有 土地使用權 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對用地者如何辦理用途變更審批手續的規定比較明確,但對如何處理擅自改變用途或者不按照批準用途使用土地問題的規定比較籠統,不夠明確、具體,缺乏可執行性和可操作性。結合法律規定和執法實踐,對于改變土地用途問題應當區分情況,分類處理。《土地管理法》第56條規定,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的,應當按照 土地使用權出讓 等有償使用合同的約定或者土地使用權劃撥批準文件的規定使用土地;確需改變土地建設用途的,應當經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報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改變土地用途的,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同意。《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18條規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 合同變更協議 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8條規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應當征得出讓方同意并經土地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批準,依照本章的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登記。《城鄉規劃法》第37、38、43條規定,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劃撥、出讓方式取得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的,建設單位均要取得城鄉規劃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條件進行建設;確需變更的,必須向城鄉規劃部門提出申請。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將依法變更后的規劃條件報有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用地者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土地用途,經過批準,是可以變更的。根據原供地方式、地塊所在區域的不同,國有建設用地的改變原批準用途的審批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出讓國有建設用地改變用途的,應當經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報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如果地塊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還要先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批同意變更規劃條件。經批準改變原用途的,重新辦理用地手續,重新簽訂或者變更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辦理土地變更登記等。二是劃撥國有建設用地改變用途的,審批程序與出讓國有建設用地類似。但要注意的是,批準改變原用途的,改變后的用途如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經批準,可以繼續以劃撥方式使用,辦理相應的劃撥用地手續,換發新的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改變后的用途如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應當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
法律客觀:《土地管理法》第48條,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 征地 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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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參考:【頭條】2025城市房屋拆遷可以劃地補償嗎北京,城市房屋拆遷的法律問題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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