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陰房屋拆遷補償2025,湘陰縣房屋征收與補償標準,法律主觀:農村征收房屋補償標準是以宅基地使用權證書或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國土部門房屋測繪數據為基礎計算,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農村征收房屋補償標準是以宅基地使用權證書或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國土部門房屋測繪數據為基礎計算,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法律分析:湖南省房屋拆遷補償的標準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這三部分。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而且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法律分析:
湘陰臨湖擁江、靠岳鄰長,是長株潭“兩型社會”濱湖示范區、洞庭湖生態經濟區核心地帶、岳陽建設“一極三宜”江湖名城的重要板塊,是岳陽對接長株潭的“橋頭堡”、長株潭沿江北上融入長江經濟帶的“大碼頭”,區位優勢凸顯,發展機遇疊加。“十三五”期間,緊緊圍繞岳陽市“一極三宜”江湖名城發展戰略,繼續堅持“對接長株潭、借力環湖區,沖刺省十強,爭當排頭兵”發展目標,把湘陰建成“五地三宜,湖南經濟強縣”。
法律依據:
《湘陰縣十三五規劃綱要》 “十二五”時期是我國發展很不平凡的五年,也是湘陰縣經濟社會發展快、城鄉面貌變化大、人民群眾受惠多的五年。五年來,面對錯綜復雜的國內外環境和改革發展穩定任務艱巨繁重的復雜局面,縣委、縣政府帶領全縣人民,堅持“對接長株潭、借力環湖區,進軍省十強、爭當排頭兵”的發展目標,堅持以項目聚集能量,以改革釋放紅利,以創新推動發展,搶抓機遇,攻堅克難,拼搏奮進,較好地完成了“十二五”規劃確定的主要目標和任務,全縣經濟社會呈現出“發展提速、效益提升、民生改善、大局穩定”的良好態勢。
湘陰臨湖擁江、靠岳鄰長,是長株潭“兩型社會”濱湖示范區、洞庭湖生態經濟區核心地帶、岳陽建設“一極三宜”江湖名城的重要板塊,是岳陽對接長株潭的“橋頭堡”、長株潭沿江北上融入長江經濟帶的“大碼頭”,區位優勢凸顯,發展機遇疊加。“十三五”期間,緊緊圍繞岳陽市“一極三宜”江湖名城發展戰略,繼續堅持“對接長株潭、借力環湖區,沖刺省十強,爭當排頭兵”發展目標,把湘陰建成“五地三宜,湖南經濟強縣”。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湘陰縣十三五規劃綱要》“十二五”時期是我國發展很不平凡的五年,也是湘陰縣經濟社會發展快、城鄉面貌變化大、人民群眾受惠多的五年。五年來,面對錯綜復雜的國內外環境和改革發展穩定任務艱巨繁重的復雜局面,縣委、縣政府帶領全縣人民,堅持“對接長株潭、借力環湖區,進軍省十強、爭當排頭兵”的發展目標,堅持以項目聚集能量,以改革釋放紅利,以創新推動發展,搶抓機遇,攻堅克難,拼搏奮進,較好地完成了“十二五”規劃確定的主要目標和任務,全縣經濟社會呈現出“發展提速、效益提升、民生改善、大局穩定”的良好態勢。
因地方、地段不同,標準也有所不同,以下僅供參考,具體咨詢當地拆遷辦。
第二十三條拆遷人應當依照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湖南省實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辦法》和本辦法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的方式,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貨幣補償或者產權調換的房屋面積,按照被拆除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或者他合法依據記載的建筑面積為準。
第二十五條被拆遷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先由拆遷人委托房地產評估中介機構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結構、用途和建筑面積進行分類評估,確定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然后由拆遷人與每一個被拆遷人根據分類評估價格,結合被拆遷人房屋的具體情況協商確定。同一拆遷范圍內被拆遷人人數較少,并且被拆遷人愿意直接協商確定被拆遷房屋補償金額的,拆遷人可以不進行評估,直接與被拆遷人協商確定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
第二十六條被拆遷房屋的貨幣被償金額,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按照前條規定協商不成的,由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共同選擇房地產評估中介機構進行分戶評估。雙方不能就評估中介機構的選擇達成一致意見,或者一方拒絕選擇評估中介機構的,任何一方可以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以公開抽簽方式確定評估中介機構。分戶評估,應當考慮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建筑結構、新舊程度、樓層、朝向等因素。分戶評估結果,應當作為被拆遷房屋補償金額的依據。
第二十七條被拆遷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應當提供價值相當的房源對被拆遷人進行安置。被拆遷人有權要求拆遷人提供不少于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的安置用房,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另行確定房源。拆遷人應當提供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房屋,用于拆遷安置;拆遷人應將安置情況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結算被拆遷房屋和所調換房屋的差價。換房屋的價格由評估被拆遷房屋的同一家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確定。拆除非租賃房屋,被拆遷人和拆遷人對產權調換房源不能協商一致的,應當實行貨幣補償。房屋產權共有人對拆遷補償方式不能達成一致的,應當實行產權調換。
第二十八條拆遷公益事業用房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鎮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因拆遷造成的相鄰房屋、道路、綠地、建(構)筑物及附屬設施等毀損、殘缺的,應當無償修復或貨幣補償。
新補償標準
第三章補償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第二十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一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二十九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注:以上內容是關于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相關規定,不適合集體土地上的補償規定。)
法律分析:(一)農用地
樅陽鎮:41400元/畝。其中土地補償費14400元/畝,安置補
助費27000元/畝;
其他地區:36960元/畝。其中土地補償費11760元/畝,安置補助費25200元/畝。
(二)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
樅陽鎮:20700元/畝。其中土地補償費7200元/畝,安置補助費13500元/畝;
其他地區:18480元/畝。其中土地補償費6720元/畝,安置補助費11760元/畝。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五條 征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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