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寧平房拆遷補償標準2025,如何出具刑事法律意見書,一、刑事案件法律意見書如何寫(一)首部1、在文書頂端居中標明“法律意見書”字樣。2、在標題的下一行頂格寫明接受文書的單位名稱或人的名稱。如:“××有限責任公司”“尊敬的××國××××先生
一、刑事案件法律意見書如何寫
(一)首部
1、在文書頂端居中標明“法律意見書”字樣。
2、在標題的下一行頂格寫明接受文書的單位名稱或人的名稱。如:“××有限責任公司”“尊敬的××國××××先生(女士)”“××董事長”等。
3、要求用簡明扼要的文字概括交待解答的是什么內容,即就提出的什么問題予以答復,這是法律意見書的開頭部分。
(二)正文
這部分是法律意見書的主體部分。正文通過法律、法規來詳細解答詢問人所提出的問題。一般而言,這一部分需要進行嚴密的論證,科學的分析,從而給詢問人一個圓滿的答案。正文的內容既可單列一項,就問做答,也可以分為若干個問題,用分題標號形式一一作答,具體如何寫,要根據詢問人所提問題的多少來決定。
(三)結尾
正文寫完之后,一般應另起一段,用幾句話對所述問題進行總結,加以概括,起到歸納全文的作用。最后在文末右下角寫出律師的工作單位、職務及姓名,并注明制作日期。
(四)附件
法律意見書如有附件,應在正文之后列出附件名稱,并編好順序。
(五)落款
一般以法律事務機構名義,也可是企業法律顧問個人署名;以法律事務機構名義時,其負責人應簽名,以示負責、署名之下是送呈時間。
二、刑事案件所需要的證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三、刑事案件最快多久開庭
刑事案件開庭時間最快約為3個月,從公安機關立案偵查開始計算。
刑事案件需要經過公安調查、檢察院審查起訴和法院審理三個階段,根據各階段工作期限推算,最快大約在3月內可以開庭,只是這種情況非常罕見。
刑事案件三個階段的具體期限如下:公安調查階段一般不超7個月;檢察院審查起訴一般不超3個半月;法院審理階段一般不超6個月。上述三個階段期限相加總共為16個月。司法實踐中常見的普通刑事案件并不會用完上面的全部時間,大部分案件在6個月左右處理完畢。案件相對復雜的,會在一年左右結案。如果出現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經過較嚴格審批程序,上述所謂的最長期限還可以被延長,只是法律條件較高、審批程序更嚴格。所以嚴格來說并沒有特別明確的結案時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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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裁定書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審理或判決執行過程中,就程序問題和部分實體問題所做的書面決定。裁定有書面和口頭兩種形式。凡用書面語形式表達的,稱之為裁定書。裁定書是人民法院常用的一種重要司法文書,其作用在于保障訴訟順利進行,保障人民法院的判決得以實現。生效的裁定書與生效判決書一樣,都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
一、裁定書的概念
裁定書是審判機關為處理訴訟程序問題或部分實體問題而依法制作的訴訟文書。在我國,依法準許上訴、抗訴的裁定,應當制作裁定書。二審的裁定一般也要制作裁定書。裁定書的主要內容包括:裁定的事項、理由及其他應予裁明的事宜。
裁定書的格式、寫法、署名等與判決書基本相同。民事裁定書,即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和執行民事判決的過程中,為保障訴訟的順利進行,就程序問題作出的書面處理決定,是應用寫作中常見的一種文體。
二、仲裁裁決書的生效時間是多久?
仲裁裁決做出后,當事人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的起訴期限內沒有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民事案件一審的判決書,如果沒上訴的話是十五天后生效;裁定書是十天.二審是當即生效.刑事案件一審判決書是十天后生效.
仲裁裁決書是指仲裁庭在認定證據、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對當事人提出的仲裁請求或反請求及其相關事項作出決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人民法院對于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二)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法律分析:刑事法律關系又稱“刑法關系”。國家與犯罪人之間因犯罪行為而產生的、受刑法規范調整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法律關系的一種。刑事法律關系的法律事實是犯罪行為。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是國家和犯罪人的權利和義務,國家享有對犯罪人進行刑罰處罰的權利,承擔依法適用刑罰的義務,犯罪人有接受刑罰處罰的義務,享有不受“法外用刑”的權利。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是國家和犯罪人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目標,即實現刑罰本身。
一、根據承擔義務人的范圍法律義務可分為
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法律義務:是指法律關系主體依法承擔的某種必須履行的責任。是設定或隱含在法律規范中、實現于法律關系中的,主體以相對抑制的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保障權利主體獲得利益的一種約束手段。是指法律關系的主體依據法律規范必須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以保證權得人的權利得以實現,當負有義務的主體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自己的義務時,要受到國家強制力的制裁,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保險合同客體
保險合同客體是指在民事法律關系中主體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時共同的指向。保險合同客體在一般合同中稱標的,即成果物、行為、智力等。保險合同雖屬民事法律關系范疇,但它的保險合同客體不是保險標的本身,而是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即保險利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犯罪概念
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根據刑事訴訟的不同階段,刑事法律意見書主要有以下幾種:
1、立案階段對于公安機關限制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意見書、申請取保候審的法律意見書
刑事立案階段作為刑事訴訟的起點,對辯護工作至關重要。當前司法實踐中,辦案機關為了其辦案的需要而非法剝奪辯護律師會見權的現象屢見不顯。因此辯護律師在該階段就應撰寫對于公安機關限制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意見書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刑事訴訟法規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采取拘留的強制措施,辯護律師可以代為其提出控告或申請取保候審,因此這時就需要撰寫申請取保候審的法律意見書。
2、審查批捕階段申請檢察機關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的法律意見書
通常當案件偵查到一定階段后,公安等偵查機關會將案件報請檢察機關審查批準逮捕,而逮捕作為最嚴厲的強制措施不僅決定是否對犯罪嫌疑人繼續羈押,在很大程度上也決定了案件的走向,根據羈押遵循比例的原則,犯罪嫌疑人如果不被批準逮捕,審判階段被判處緩刑或免予刑事處罰的可能性就會很高,所以在該階段辯護律師應應當撰寫申請檢察機關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的法律意見書
3、審查起訴階段申請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改變起訴書中認定罪名、認定從輕量刑情節、改變強制措施的法律意見書。
審查起訴階段作為刑事訴訟的一個承前啟后的階段,一方面表明公安等偵查機關對案件偵查終結,另一方面決定案件是否移送審判機關起訴,是以何處罪名起訴,是否可以改變強制措施,是否符合不起訴決定的情形而作出不起訴決定等,因此在該階段辯護律師應當撰寫申請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申請改變起訴書中認定罪名、認定從輕量刑情節、改變強制措施的法律意見書。
4、審判階段開庭前闡明初步辯護意見、要求排除非法證據的法律意見書
案件移送到審判階段后,如果是比較復雜的刑事案件,主審法官在開庭前往往要召集公訴人、辯護人召開庭前會議,目的是為了控辯雙方進行庭前證據交換或聽取雙方對某些專門問題(如非法證據排除)的意見。因此,在此階段辯護律師就需要撰寫初步辯護意見的法律意見書、要求排除非法證據的法律意見書。
刑事法律意見書除了要注意用法言法語外,還應當注重說理性,好的法律意見書是律師的專業素養和認真程度以及個人情商的體現,是法理和情理的完美結合。法律意見最終能否被辦案機關采納,要求所提出的意見要有證據有支持,有法律依據,具有說服性。
同時法律意見書還應當具有一致性,不能出現邏輯性錯誤。如:意見書前半部分闡明了無罪辯護意見,辯護律師為保險起見在后半部分寫:退一萬步講,即便嫌疑人構成XX罪,也應當從輕處罰。這樣做的弊端,首先是法律意見書前后邏輯混亂,是提出無罪意見還是罪輕意見不清楚,其次給辦案人看后感覺律師自己認為嫌疑人無罪的意見也不太可靠。
最后,法律意見書提交后應當注意與辦案人員交流時的潛臺詞。如:辦案人員要求律師調取從輕、減輕處罰的證據表明辦案人可能會認定從減、減輕處罰的情節;要求律師說服嫌疑人賠償被害人等情形表明辦案人可能會建議達成和解協議后改變對犯罪嫌疑人強制措施。
一、刑事二審審判期限
1、普通程序一審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特殊情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2、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
3、二審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特殊情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重大復雜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下列案件在刑訴法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重刑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126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二、刑事法律意見的種類
根據刑事訴訟的不同階段,刑事法律意見書主要有以下幾種:
1、立案階段對于公安機關限制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意見書、申請取保候審的法律意見書
刑事立案階段作為刑事訴訟的起點,對辯護工作至關重要。當前司法實踐中,辦案機關為了其辦案的需要而非法剝奪辯護律師會見權的現象屢見不顯。因此辯護律師在該階段就應撰寫對于公安機關限制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意見書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刑事訴訟法規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采取拘留的強制措施,辯護律師可以代為其提出控告或申請取保候審,因此這時就需要撰寫申請取保候審的法律意見書。
2、審查批捕階段申請檢察機關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的法律意見書
通常當案件偵查到一定階段后,公安等偵查機關會將案件報請檢察機關審查批準逮捕,而逮捕作為最嚴厲的強制措施不僅決定是否對犯罪嫌疑人繼續羈押,在很大程度上也決定了案件的走向,根據羈押遵循比例的原則,犯罪嫌疑人如果不被批準逮捕,審判階段被判處緩刑或免予刑事處罰的可能性就會很高,所以在該階段辯護律師應應當撰寫申請檢察機關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的法律意見書
3、審查起訴階段申請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改變起訴書中認定罪名、認定從輕量刑情節、改變強制措施的法律意見書。
審查起訴階段作為刑事訴訟的一個承前啟后的階段,一方面表明公安等偵查機關對案件偵查終結,另一方面決定案件是否移送審判機關起訴,是以何處罪名起訴,是否可以改變強制措施,是否符合不起訴決定的情形而作出不起訴決定等,因此在該階段辯護律師應當撰寫申請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申請改變起訴書中認定罪名、認定從輕量刑情節、改變強制措施的法律意見書。
4、審判階段開庭前闡明初步辯護意見、要求排除非法證據的法律意見書
案件移送到審判階段后,如果是比較復雜的刑事案件,主審法官在開庭前往往要召集公訴人、辯護人召開庭前會議,目的是為了控辯雙方進行庭前證據交換或聽取雙方對某些專門問題(如非法證據排除)的意見。因此,在此階段辯護律師就需要撰寫初步辯護意見的法律意見書、要求排除非法證據的法律意見書。
一、刑事案件法律意見書能給委托人嗎
被告人的親屬、朋友可以作為辯護人。家屬即使不是律師也可以作為被告人的辯護人。
二、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刑事案件法律意見書是否給委托人,還需要根據實際的內容來進行處理的,委托人不懂得意見書的內容也可以找律師來幫助解答。如果你想要知道具體刑事案件法律意見書內容,建議你可以點擊律聊網在線咨詢系統,直接詢問本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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