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土儲補償標準2025,集體土地行政案件司法解釋第十二條的適用條件,2019年最高法院判例集體土地行政案件司法解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適用條件【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
2019年最高法院判例
集體土地行政案件司法解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適用條件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時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進行安置補償,補償安置時房屋所在地已納入城市規劃區,土地權利人請求參照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但應當扣除已經取得的土地補償費。該款規定的適用條件是:集體土地征收時,未對原集體土地上的房屋進行征收補償,時隔多年后又對原集體土地上的房屋進行征收。征收時,包括被征收房屋所在的土地已經征為國有土地。如果補償安置時被征收房屋所在土地已納入城市規劃區,基本實現城鎮化,房屋價值已經普遍升值,按照若干年前集體土地征收時的價格進行補償安置,顯然會嚴重損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為此,最高人民法院前述司法解釋規定,對此類房屋可以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安置補償標準予以安置補償,同時要扣除已經取得的土地補償費。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2019)最高法行申5097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陳春生。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李耕。委托代理人吳東機。
委托代理人王德臻。再審申請人陳春生因訴被申請人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高新區管委會)房屋征收行政強制及行政賠償一案,不服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7日作出的(2018)桂行終738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案件現已審查終結。
2010年4月22日,南寧市國土資源局委托南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征地辦公室,開展相關征收土地和安置補償工作,并制作高新(2010)006號《委托書》,主要內容:南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土地供應中心申請生物制藥產業園工業項目及征地拆遷安置項目用地,經審核,該項目用地選址位于國土資源部批復的《南寧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2006-2020年)》中建設用地范圍內。現委托南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征地辦公室開展相關征收土地和安置補償工作。2010年4月22日,南寧市國土資源局作出南國土征預(2010)61號《市國土資源局關于南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土地供應中心申請的生物制藥產業園工業項目及征地拆遷安置項目用地征收土地預公告》。根據南寧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建設規劃、土地利用計劃安排和南寧高新區規劃管理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定點藍線圖》,南寧市國土行政部門對位于心圩街道辦事處和安吉街道辦事處規劃定點藍線范圍內涉及和德村、心圩村、振興村、明華村、羅賴村、大塘村等相關村隊共計138.0456公頃土地實施征地拆遷工作。征地拆遷后的土地主要用于南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土地供應中心申請的南寧生物制藥產業園工業及征地拆遷安置等項目建設。2012年5月21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作出桂政土批函(2012)554號《關于南寧市2011年度第七批次城市建設用地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實施方案的批復》,同意南寧市申報的2011年度第七批次城市建設用地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實施方案,同意使用業經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的土地404.1555公頃,使用國有建設用地0.6918公頃、國有未利用地3.6739公頃、集體建設用地0.0119公頃,共計408.5331公頃土地,作為南寧市2011年度第七批次城市建設用地。
2014年5月,南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土地儲備中心(以下簡稱高新區土儲中心)與南寧市西鄉塘區心圩街道辦明華村6隊(以下簡稱明華村6隊)簽訂高征協字心拆2014年116號《征收集體土地補償安置協議書》(以下簡稱116號安置協議),征收明華村6隊19174.58平方米土地,征收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修正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共計1578643.60元。2014年6月19日,高新區土儲中心向明華村6隊轉賬支付上述1578643.60元補償費。2015年10月27日,高新區土儲中心與明華村6隊陳春生簽訂高征協字心拆2015年209號《南寧市集體土地上住宅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以下簡稱209號安置協議),主要內容:陳春生被拆遷房屋用地面積93.75平方米,各項補償款共計506593.37元;高新區土儲中心應在協議生效30個工作日內將補償款的80%共405274.70元交付陳春生;陳春生應在收到該款項15日內清空房屋并通知核實,高新區土儲中心核實后獎勵2000元,并在30個工作日內支付剩余補償款101318.67元;逾期不拆除不清空房屋的,按每拖一日扣200元獎勵金,直到扣完為止。2016年2月26日,高新區土儲中心將補償款的80%,即405274.70元,存入陳春生的銀行賬號。陳春生戶逾期未按約定交付房屋。2017年4月25日,南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房屋征收補償和征地拆遷辦公室(以下簡稱高新區征拆辦)向陳春生發出《告知書》,責令其于15日內將涉案房屋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自行清空并交付拆除,否則將擇日拆除。2017年4月27日,高新區管委會強制拆除涉案房屋。2017年7月3日,陳春生提起本案行政訴訟,請求確認高新區管委會強制拆除陳春生房屋行政行為違法,賠償房屋財產損失1078125.30元。2018年4月23日,一審判決生效后,陳春生收到剩余的20%房屋拆遷補償款及獎勵金。
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桂01行初220號行政判決認為,高新區管委會在未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情況下,對陳春生的涉案房屋逕行強制拆除違法。但涉案房屋的補償已經通過209號安置協議得以實現,違法拆除行為對陳春生的合法權益沒有造成損害,陳春生提出賠償損失的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判決確認高新區管委會于2017年4月27日強制拆除陳春生房屋的行為違法,駁回陳春生要求賠償房屋財產損失的訴訟請求。陳春生不服,提起上訴。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18)桂行終738號行政判決認為,高新區管委會在未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責令交出土地的決定,亦未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責令交出土地的情況下,對陳春生的房屋逕行強制拆除違法。但涉案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已實際履行,陳春生已得到安置補償,強制拆除行為并未造成其損失,請求賠償損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陳春生申請再審稱:1.涉案房屋所在土地已納入城市規劃范圍,應當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予以補償,即補償1078125.30元。2.一、二審已確認高新區管委會強制拆除違法,應當判決高新區管委會承擔賠償責任,不能以補償代賠償。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第二項和二審判決,依法再審本案,判令高新區管委會賠償經濟損失1078125.30元。
高新區管委會答辯稱:1.陳春生要求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給予補償沒有法律依據。2.涉案土地已經合法征收,各項補償費用均已支付。請求駁回陳春生的再審申請。
本院經審查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三條規定,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本案中,法律并未規定高新區管委會在征地過程中,對于拒不交出土地的情形,有強制拆除房屋的法定職權。在此情形下,高新區管委會未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自行對陳春生的房屋實施強制拆除,超越職權。一、二審判決確認強制拆除行為違法,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陳春生主張,一、二審判決已確認強制拆除違法,應當判決高新區管委會承擔賠償責任,不能以補償代賠償。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行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有權依法申請賠償,未造成合法權益損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三條亦規定,被告的行政行為違法但尚未對原告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或者原告的請求沒有事實根據或法律根據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賠償請求。本案中,雖然被訴強制拆除行為違法,但并未造成陳春生合法權益損失,被強制拆除房屋的價值,已通過協議方式得到補償。陳春生要求賠償房屋損失,缺乏合法權益受到損失的事實根據。以此為由申請再審,理由不能成立。
陳春生還主張,涉案房屋所在土地已納入城市規劃范圍,應當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計算補償款額。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時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進行安置補償,補償安置時房屋所在地已納入城市規劃區,土地權利人請求參照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但應當扣除已經取得的土地補償費。該款規定的適用條件是:集體土地征收時,未對原集體土地上的房屋進行征收補償,時隔多年后又對原集體土地上的房屋進行征收。征收時,包括被征收房屋所在的土地已經征為國有土地。如果補償安置時被征收房屋所在土地已納入城市規劃區,基本實現城鎮化,房屋價值已經普遍升值,按照若干年前集體土地征收時的價格進行補償安置,顯然會嚴重損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為此,最高人民法院前述司法解釋規定,對此類房屋可以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安置補償標準予以安置補償,同時要扣除已經取得的土地補償費。本案中,集體土地征收與對陳春生房屋征收是同步進行的,并不符合前述司法解釋規定的“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時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進行安置補償”的適用條件。陳春生以此為由申請再審,理由亦不能成立。
綜上,陳春生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陳春生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郭修江審 判 員 楊志華
審 判 員 熊俊勇二_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 理 張巧云
書 記 員 陳清玲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11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2次會議通過)
法釋〔2011〕2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已于2011年5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9月5日起施行。
二零一一年八月七日
為正確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的行政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行政審判實際,制定本規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農村集體土地的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以下簡稱土地權利人)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涉及農村集體土地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提起訴訟的,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第二條 土地登記機構根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協助執行通知書或者仲裁機構的法律文書辦理的土地權屬登記行為,土地權利人不服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土地權利人認為登記內容與有關文書內容不一致的除外。
第三條 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涉及農村集體土地的行政行為不起訴的,過半數的村民可以以集體經濟組織名義提起訴訟。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全部轉為城鎮居民后,對涉及農村集體土地的行政行為不服的,過半數的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以提起訴訟。
第四條 土地使用權人或者實際使用人對行政機關作出涉及其使用或實際使用的集體土地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第五條 土地權利人認為土地儲備機構作出的行為侵犯其依法享有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以土地儲備機構所隸屬的土地管理部門為被告。
第六條 土地權利人認為鄉級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確權決定侵犯其依法享有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經復議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的土地行政案件,復議機關作出不受理復議申請的決定或者以不符合受理條件為由駁回復議申請,復議申請人不服的,應當以復議機關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條 土地權利人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等行政行為侵犯其依法享有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第八條 土地權屬登記(包括土地權屬證書)在生效裁判和仲裁裁決中作為定案證據,利害關系人對該登記行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第九條 涉及農村集體土地的行政決定以公告方式送達的,起訴期限自公告確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十條 土地權利人對土地管理部門組織實施過程中確定的土地補償有異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應當告知土地權利人先申請行政機關裁決。
第十一條 土地權利人以土地管理部門超過兩年對非法占地行為進行處罰違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11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2次會議通過)
法釋〔2011〕2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已于2011年5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9月5日起施行。
二零一一年八月七日
為正確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的行政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行政審判實際,制定本規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農村集體土地的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以下簡稱土地權利人)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涉及農村集體土地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提起訴訟的,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第二條 土地登記機構根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協助執行通知書或者仲裁機構的法律文書辦理的土地權屬登記行為,土地權利人不服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土地權利人認為登記內容與有關文書內容不一致的除外。
第三條 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涉及農村集體土地的行政行為不起訴的,過半數的村民可以以集體經濟組織名義提起訴訟。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全部轉為城鎮居民后,對涉及農村集體土地的行政行為不服的,過半數的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以提起訴訟。
第四條 土地使用權人或者實際使用人對行政機關作出涉及其使用或實際使用的集體土地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第五條 土地權利人認為土地儲備機構作出的行為侵犯其依法享有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以土地儲備機構所隸屬的土地管理部門為被告。
第六條 土地權利人認為鄉級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確權決定侵犯其依法享有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經復議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的土地行政案件,復議機關作出不受理復議申請的決定或者以不符合受理條件為由駁回復議申請,復議申請人不服的,應當以復議機關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條 土地權利人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等行政行為侵犯其依法享有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第八條 土地權屬登記(包括土地權屬證書)在生效裁判和仲裁裁決中作為定案證據,利害關系人對該登記行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第九條 涉及農村集體土地的行政決定以公告方式送達的,起訴期限自公告確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十條 土地權利人對土地管理部門組織實施過程中確定的土地補償有異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應當告知土地權利人先申請行政機關裁決。
第十一條 土地權利人以土地管理部門超過兩年對非法占地行為進行處罰違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11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2次會議通過)
法釋〔2011〕2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已于2011年5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9月5日起施行。
二零一一年八月七日
為正確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的行政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行政審判實際,制定本規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農村集體土地的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以下簡稱土地權利人)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涉及農村集體土地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提起訴訟的,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第二條 土地登記機構根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協助執行通知書或者仲裁機構的法律文書辦理的土地權屬登記行為,土地權利人不服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土地權利人認為登記內容與有關文書內容不一致的除外。
第三條 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涉及農村集體土地的行政行為不起訴的,過半數的村民可以以集體經濟組織名義提起訴訟。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全部轉為城鎮居民后,對涉及農村集體土地的行政行為不服的,過半數的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以提起訴訟。
第四條 土地使用權人或者實際使用人對行政機關作出涉及其使用或實際使用的集體土地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第五條 土地權利人認為土地儲備機構作出的行為侵犯其依法享有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以土地儲備機構所隸屬的土地管理部門為被告。
第六條 土地權利人認為鄉級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確權決定侵犯其依法享有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經復議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的土地行政案件,復議機關作出不受理復議申請的決定或者以不符合受理條件為由駁回復議申請,復議申請人不服的,應當以復議機關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條 土地權利人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等行政行為侵犯其依法享有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第八條 土地權屬登記(包括土地權屬證書)在生效裁判和仲裁裁決中作為定案證據,利害關系人對該登記行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第九條 涉及農村集體土地的行政決定以公告方式送達的,起訴期限自公告確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十條 土地權利人對土地管理部門組織實施過程中確定的土地補償有異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應當告知土地權利人先申請行政機關裁決。
第十一條 土地權利人以土地管理部門超過兩年對非法占地行為進行處罰違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1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2次會議通過) 法釋〔2011〕2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已于2011年5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9月5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八月七日 為正確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的行政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行政審判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農村集體土地的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以下簡稱土地權利人)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涉及農村集體土地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提起訴訟的,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第二條 土地登記機構根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協助執行通知書或者仲裁機構的法律文書辦理的土地權屬登記行為,土地權利人不服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土地權利人認為登記內容與有關文書內容不一致的除外。 第三條 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涉及農村集體土地的行政行為不起訴的,過半數的村民可以以集體經濟組織名義提起訴訟。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全部轉為城鎮居民后,對涉及農村集體土地的行政行為不服的,過半數的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以提起訴訟。 第四條 土地使用權人或者實際使用人對行政機關作出涉及其使用或實際使用的集體土地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第五條 土地權利人認為土地儲備機構作出的行為侵犯其依法享有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以土地儲備機構所隸屬的土地管理部門為被告。 第六條 土地權利人認為鄉級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確權決定侵犯其依法享有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經復議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的土地行政案件,復議機關作出不受理復議申請的決定或者以不符合受理條件為由駁回復議申請,復議申請人不服的,應當以復議機關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條 土地權利人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等行政行為侵犯其依法享有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第八條 土地權屬登記(包括土地權屬證書)在生效裁判和仲裁裁決中作為定案證據,利害關系人對該登記行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第九條 涉及農村集體土地的行政決定以公告方式送達的,起訴期限自公告確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十條 土地權利人對土地管理部門組織實施過程中確定的土地補償有異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應當告知土地權利人先申請行政機關裁決。 第十一條 土地權利人以土地管理部門超過兩年對非法占地行為進行處罰違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時涉及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土地權利人可以請求依照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給予補償的。 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時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進行安置補償,補償安置時房屋所在地已納入城市規劃區,土地權利人請求參照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但應當扣除已經取得的土地補償費。 第十三條 在審理土地行政案件中,人民法院經當事人同意進行協調的期間,不計算在審理期限內。當事人不同意繼續協商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審理,并恢復計算審理期限。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其作出的責令交出土地決定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征收土地方案已經有權機關依法批準; (二)市、縣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門已經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的程序實施征地行為; (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已經依法得到安置補償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安置補償,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經影響到征收工作的正常進行; (四)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六條規定的條件。 人民法院對符合條件的申請,應當裁定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應當裁定不予受理。 第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所作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法律分析:第一步:前置程序。第二步:征地審批。第三步:征地公告。第四步:補償安置。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但是,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用土地方案的實施。
法律依據:《征收土地公告辦法》
第五條征收土地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征地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和批準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面積;
(三)征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
(四)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
●土地儲備拆遷
●拆遷土地收儲
●土地拆遷補償方案
●土地拆遷補償標準明細2021
●土地拆遷安置費補償標準
●土地拆遷補償新標準
●土地拆遷及補償費
●2020年土地拆遷賠償標準
●土地拆遷標準
●土地拆遷補償項目
●集體土地 司法解釋
●集體土地 司法解釋
●集體土地使用權糾紛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集體土地司法解釋
●審理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第十二條
●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司法解釋
●集體土地司法處置
●集體土地征收司法解釋
●最高院集體土地司法解釋
●最高院審理集體土地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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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姜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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