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農村房子拆遷補償標準2025,湘潭市拆遷補償標準,法律客觀:湘潭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第二十四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按原建安工程造
湘潭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第二十四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按原建安工程造價結合使用期限給予適當補償。第二十五條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除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款、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第三十三條和本條第三款規定外,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因市政建設(城市道路、橋梁、廣場、公共停車場、供水、排水、污水、防汛、碼頭、人防、綠化等工程)項目拆遷非住宅房屋不作產權調換。第二十六條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建筑結構、新舊程度、樓層、朝向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具體辦法按《湘潭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評估管理辦法》執行。第二十七條被拆遷房屋的權屬、面積、結構、用途等以房屋所有權證為依據。已改變房屋用途的,以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為依據。第二十八條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根據被拆遷房屋和所調換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產權調換房屋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規范和質量安全標準。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第二十九條拆遷公益事業用房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第三十條拆遷房改出售的公有住房為部分產權的,原購房人應按照有關規定規范為全產權后,方可進行產權調換或貨幣補償。未規范為全產權的,按部分產權所占份額分別給予補償安置。第三十一條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第三十二條拆遷國有直管公有住房選擇貨幣補償的,其補償金額按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由拆遷人按租賃房屋補償金額的30%補償給房屋承租人,70%補償給房屋所有權人。單位自管住宅房屋拆遷可參照直管公房規定執行。第三十三條拆遷落實私房政策帶戶返還的租賃住宅房屋,應實行貨幣安置。貨幣補償款的100%支付給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由拆遷人按貨幣補償款的30%另行給予補償并解除房屋租賃關系。第三十四條拆遷產權不明確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實施拆遷。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第三十五條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依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執行。第三十六條住宅面積過小(在同一城市規劃區內有其他住宅的,合并計算面積),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被拆遷人或直管公房承租人,由拆遷人提供建筑面積不小于36平方米的房屋對被拆遷人或直管公房承租人予以補償安置。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被拆遷人、直管公房承租人,由民政部門認定。本辦法公布后,建筑面積在36平方米以下戶型分戶的,不適用前款規定。第三十七條拆除住宅用房,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用。搬遷補助費用為每戶300元,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超過50平方米的,每超過1平方米增加2元搬遷補助費。過渡安置的,發給兩次搬遷補助費。拆除生產、經營用房,拆遷人應當按照拆卸、搬運、安裝生產設備的實際開支支付搬遷補助費,對無法搬遷或者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按所廢棄生產設備的剩余實際價值給予相應補償。第三十八條拆遷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決過渡用房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每月為被拆遷房屋評估值或協議補償金額4‰,每戶每月最少不低于120元。由拆遷人提供周轉房的,拆遷人不再付給臨時安置補償費。第三十九條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按時騰退周轉房。期房安置的過渡期限,多層建筑不得超過18個月,高層建筑不得超過30個月。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拆遷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一)自行安排周轉房的,延長時間在一年以內的,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標準的2倍支付,延長時間超過一年的,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標準的3倍支付。(二)由拆遷人安排周轉房的,除另有約定的外,延長時間在一年以內的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標準支付;延長時間超過一年的,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標準的2倍支付。第四十條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停產、停業補助費每月為拆遷房屋評估值或協議補償金額的6‰。補助時間按實際停產、停業月數確定。第四十一條被拆除房屋的裝飾、裝修設備及附屬物,拆遷人應當按照規定標準結合成新給予適當補償。
國務院在十一屆全國人大期間曾提出要制定并出臺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條例,但由于全國各地情況不一,很難出臺統一的法規,故至今一直未能出臺。以江蘇省為例,根據《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
第二十六條征用土地按照以下標準給予補償:
(一)土地補償費
1、征用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八至十倍計算;
2、征用精養魚池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至十二倍計算,征用其他養殖水面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八倍計算;
3、征用果園或者其他經濟林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八至十二倍計算;
4、征用其他農用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計算;
5、征用未利用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至五倍計算;
6、征用農民集體所有的非農業建設用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計算。
(二)安置補助費
1、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征用耕地的面積計算。征地前被征地單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十五分之一公頃以上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五倍;人均耕地不足十五分之一公頃的,從六倍起算,人均耕地每減少一百五十分之一公頃,安置補助費相應增加一倍,但最高不得超過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2、征用其他農用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該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的百分之七十計算;
3、征用未利用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非農業建設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補償費,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確定;
2、農田水利工程設施、人工養殖場和電力、廣播、通訊設施等附著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則付給遷移費或者補償費;
3、青苗補償費一般按一季的產值計算,能如期收獲的不予補償。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經濟林木等,支付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給予合理補償或者作價收購。
前款規定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每公頃低于一萬八千元的,按一萬八千元計算。
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的具體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法律主觀: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每件每個訴訟階段基礎性收費為3000元—20000元,可合理上浮。涉及財產關系的,按照爭議標的額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費:10萬元以下部分(不含10萬元)收費標準為3000元—10000元。
法律客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六條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湘潭征收的地方為:1、雨湖區鶴嶺鎮仙女村、新泉村,姜畬鎮大進村、聯映村、易建河村。2、雨湖區響水鄉馮家村。3、雨湖區響水鄉桂花村。4、雨湖區響水鄉桂花村。5、雨湖區和平街道杉山社區。6、雨湖區響水鄉桂花村、馮家村。一、農田征收補償條件:1、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2、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3、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二、農田征收補償程序:1、擬定征地方案 征地方案由擬征地所在地縣、市人民政 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征地方案,包括征地的目的及用途,征地的范圍、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的種類及數量,征地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2、審查、報批及批準 征地方案擬定后,由縣、市人民政 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的批準權限,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報人民政 府批準,獲得批準的,批準此征地方案的政 府將作出用地批復,下級政 府以此為依據進行征地。3、征地方案公告 征地依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人民政 府在當地予以公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按原建安工程造價結合使用期限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五條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除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款、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第三十三條和本條第三款規定外,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因市政建設(城市道路、橋梁、廣場、公共停車場、供水、排水、污水、防汛、碼頭、人防、綠化等工程)項目拆遷非住宅房屋不作產權調換。
第二十六條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建筑結構、新舊程度、樓層、朝向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具體辦法按《湘潭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評估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被拆遷房屋的權屬、面積、結構、用途等以房屋所有權證為依據。已改變房屋用途的,以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為依據。
第二十八條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根據被拆遷房屋和所調換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
產權調換房屋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規范和質量安全標準。
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九條拆遷公益事業用房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第三十條拆遷房改出售的公有住房為部分產權的,原購房人應按照有關規定規范為全產權后,方可進行產權調換或貨幣補償。
未規范為全產權的,按部分產權所占份額分別給予補償安置。
第三十一條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
第三十二條拆遷國有直管公有住房選擇貨幣補償的,其補償金額按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由拆遷人按租賃房屋補償金額的30%補償給房屋承租人,70%補償給房屋所有權人。
單位自管住宅房屋拆遷可參照直管公房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拆遷落實私房政策帶戶返還的租賃住宅房屋,應實行貨幣安置。貨幣補償款的100%支付給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由拆遷人按貨幣補償款的30%另行給予補償并解除房屋租賃關系。
第三十四條拆遷產權不明確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實施拆遷。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三十五條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依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執行。
第三十六條住宅面積過小(在同一城市規劃區內有其他住宅的,合并計算面積),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被拆遷人或直管公房承租人,由拆遷人提供建筑面積不小于36平方米的房屋對被拆遷人或直管公房承租人予以補償安置。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被拆遷人、直管公房承租人,由民政部門認定。本辦法公布后,建筑面積在36平方米以下戶型分戶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三十七條拆除住宅用房,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用。搬遷補助費用為每戶300元,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超過50平方米的,每超過1平方米增加2元搬遷補助費。過渡安置的,發給兩次搬遷補助費。
拆除生產、經營用房,拆遷人應當按照拆卸、搬運、安裝生產設備的實際開支支付搬遷補助費,對無法搬遷或者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按所廢棄生產設備的剩余實際價值給予相應補償。
第三十八條拆遷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決過渡用房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每月為被拆遷房屋評估值或協議補償金額4‰,每戶每月最少不低于120元。
由拆遷人提供周轉房的,拆遷人不再付給臨時安置補償費。
第三十九條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按時騰退周轉房。
期房安置的過渡期限,多層建筑不得超過18個月,高層建筑不得超過30個月。
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拆遷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一)自行安排周轉房的,延長時間在一年以內的,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標準的2倍支付,延長時間超過一年的,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標準的3倍支付。
(二)由拆遷人安排周轉房的,除另有約定的外,延長時間在一年以內的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標準支付;延長時間超過一年的,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標準的2倍支付。
第四十條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停產、停業補助費每月為拆遷房屋評估值或協議補償金額的6‰。補助時間按實際停產、停業月數確定。
第四十一條被拆除房屋的裝飾、裝修設備及附屬物,拆遷人應當按照規定標準結合成新給予適當補償。
法律分析:湘潭市計劃改造的206個小區絕大部分為建成于2000年前、公共設施落后、居民改造意愿強烈的住宅小區,其中雨湖區95個、岳塘區56個、韶山市25個、湘鄉市17個、湘潭縣9個、湘潭高新區4個。老舊小區改造工程將根據居民改造意愿,科學合理制定改造方案。改造內容主要圍繞“水、電、路、氣、網、梯、安”等基本功能,著力解決老舊小區下水堵、屋面漏、道路爛、停車難、線路亂、樓難爬、綠化少、管理差等群眾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并堅持必改與提升相結合,統籌基礎設施改造和養老、托幼、醫療、助餐等公共服務設施改造,打造“5-15分鐘生活圈”。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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