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房屋拆遷安置補償異議書2025,對征收拆遷決定有異議怎么寫,對征收拆遷決定有異議,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表達并尋求解決:1. **了解補償決定**:-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
對征收拆遷決定有異議,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表達并尋求解決:
1. **了解補償決定**:
-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被征收人應首先了解該補償決定的具體內容。
2. **申請行政復議**: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被征收人如果認為征收拆遷決定侵犯了其合法權益,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是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重要方式,通過行政復議,被征收人可以對其異議進行正式的表達,并請求復議機關進行審查和處理。
3. **提起行政訴訟**:
- 如果被征收人對行政復議結果不服,或者選擇不經過行政復議直接提起訴訟,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是司法救濟的一種方式,通過法院的審理和判決,被征收人可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在表達異議的過程中,被征收人應確保自己的訴求合理、合法,并提供充分的證據來支持自己的主張。同時,被征收人也應積極配合相關部門的調查和處理工作,以便更好地解決爭議。
法律分析: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被拆遷人對拆遷補償方案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行政復議的受理,行政復議機關應該出具受理通知書;不予受理的,應該出具不予受理書面通知;行政復議案件的受理和審理應該分開;行政復議期間的計算應該從行政相對人知道其權利或者復議期限之日起計算;應該建立聽證制度;復議決定書存在的問題;重實體、輕程序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
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第十條 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申請人。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申請行政復議。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同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參加行政復議。
第十一條 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第十二條 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法律分析:拆遷過程中,被征收人往往會收到征收人送達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對于評估報告被征收人并非一定要被動接受,如果被征收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可以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這里需注意申請復核評估的,應當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出書面復核評估申請,并指出評估報告存在的問題。如果對于復核結果仍有異議,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還可以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評估報告是否合法,不僅要看內容是否合法,還要看是否履行了重大的法定程序,如評估公司有沒有依法選定、評估人員有沒有入戶查勘、評估報告有沒有依法送達等。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九條第二款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第二十條第一款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
第二十二條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被征收人對補償仍有異議的,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理。
法律分析:被征收人如果對房屋評估報告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二十條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 申請復核評估的,應當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出書面復核評估申請,并指出評估報告存在的問題。
一、行政復議的受理,行政復議機關應該出具受理通知書;不予受理的,應該出具不予受理書面通知
《行政復議法》明文規定:行政復議的受理,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對不予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也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然而筆者在承辦北京市拆遷維權案件的過程中多次發現:北京市政府及有關部門受理行政復議案件后,不給申請人任何的書面材料;不受理行政復議的,也拒絕給申請人出具書面通知,致使申請人無法進一步行使自己的救濟權利。北京市政府及有關部門的這種做法給復議申請人造成諸多不便,直接影響了政府的形象。
二、行政復議案件的受理和審理應該分開
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行政復議案件的受理和審理應該分開,實行受審分離制度。也就是說,行政復議案件的受理和審理由兩個不同的機構來完成,就像法院的立案庭和具體的審判庭一樣,避免審理人員在受理過程中對案件先入為主,從而使得案件的審理更加客觀。
三、行政復議期間的計算應該從行政相對人知道其權利或者復議期限之日起計算
《行政復議法》規定申請復議的期限是,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實踐中,一些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不制作或者不送達法律文書,或者不告知、不正確告知其權利和申請復議期限的現象時有發生,所以,法律應當明確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相對人權利或者期限的,期限從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或者復議期限之日起計算。
四、應該建立聽證制度
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并不排除復議機關可以采取組織有關當事人面對面辯論、舉證、質證的調查方式。建立行政復議中的聽證制度便于復議機關查明事實,正確適用法律,有利于增強復議工作的透明度,充分體現行政復議的公正、公開原則。對于案情復雜重大的案件,尤其是一些拆遷案件,涉及申請人和利害關系人的利益比較大,建立聽證制度的必要性更為明顯。
五、復議決定書存在的問題
現階段,大多數復議機關所做的復議決定書不能完整體現復議活動的全過程,一些行政復議決定書甚至對申請人何時申請行政復議和被申請人何時提交答復書、證據依據都不作交代,還有的則對超期復議、延長復議期限事由交代不明或者干脆不交代,反映不了行政復議的公開性和透明度。
此外,復議決定書中的說理部分基本都太過抽象,大多套用一些法律術語和習慣用語,如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等,缺乏個案的針對性、適用法律依據的法律分析等重要內容。
六、重實體、輕程序
在實踐中,我們有時會遇到復議決定書中出現既認定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存在違反法律程序的地方,又最終以沒有影響到申請人的實體利益為由裁決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矛盾體。這顯然是違反了行政復議法的規定,也顯示出我們的復議機關對法律程序的輕視,直接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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