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縣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標準2025,勞榮枝即將被宣判,其二哥咨詢律師判決結果,律師四字回答2,勞榮枝即將被宣判,其二哥咨詢律師判決結果,律師四字回答2
法律分析:勞榮枝案之所以會選擇延期不判,因為這個案子涉及死刑,怕遺漏關鍵證據,而且對外影響非常嚴重。法院在這個案件當中會比較謹慎,同時對判決結果也要上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因此勞榮枝案才會延期宣判,想要等到最終判決結果,需要耐心等待一段時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法律分析:勞榮枝,女,1974年生,江西九江人,原系九江石油化工公司子弟學校的小學教師 。1996年,勞榮枝和其男友法子英在南昌殺害了一家三口,之后又在溫州殺死兩人。加上在合肥犯的案,一共殺害了7人。
2020年8月31日,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勞榮枝涉嫌故意殺人、綁架、搶劫罪一案向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9月1日,南昌中院依法受理南昌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勞榮枝故意殺人、綁架、搶劫罪一案 。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九條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法律分析:勞榮枝犯了殺人罪,綁架罪,搶劫罪。勞榮枝和其男友法子英在南昌殺害了一家三口,之后又在溫州殺死兩人。加上在合肥犯的案,一共殺害了7人。南昌中院依法受理南昌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勞榮枝故意殺人、綁架、搶劫罪一案,從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勞榮枝涉嫌犯故意殺人、綁架、搶劫等罪一案將擇期宣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六條 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于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依照本法分則的規定。
法律分析:法院還是能辨別真偽的,相信即使本著從寬原則,本著少殺慎殺的原則,給她判了死緩或者無期徒刑的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勞榮枝案改判的可能性很小。勞榮枝上訴案雖然已經正式立案,但改判的可能應該會很小,因為原則上改判是法院二審認為一審是證據不充足才會改判。雖然勞榮枝在一審判死刑后,還沒有認罪伏法,依然認為自己是被利用的,所以提起上訴,但是一審過程中勞榮枝作案證據充足,之前沒有死在大魔頭下的一位幸存者也是見證人,據證人證實這么多年過去了,身上還有當年勞榮枝作案后留下的痕跡,相信這個痕跡不僅是身體上的,更是心靈上的,所以說改判的可能性真的很小。什么情況下可能出現改判?首先想要在二審改判,那么必備的條件包括兩點,一是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二是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其他的因素,一般還包括有認定罪名明顯錯誤,改判后不會加重原判罰的;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這種情況一般會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那么勞榮枝案是否有上述情況呢?目前根據已知信息,勞榮枝案律師主要針對一審判決中提出的11項異議進行舉證質證,其中“一審法院的合議庭組成程序違法”、“一審法院認定勞榮枝構成故意殺人罪證據是否充分”、“勞榮枝系主犯還是從犯”等,說實話均有被推翻的理論可能,畢竟案件年代過于久遠,只能從一些案件細節去分析真相。本案的焦點之戰僅從目前已知的信息來看,在沒有全新證據曝光之前是不存在改判可能的。首先一審結果中的三個罪名,故意殺人、搶劫、綁架、全部都有致人死亡的情結,依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二百六十三條、二百三十九條的規定。隨便一個單拎出來都是可以處無期或者死刑,并沒收財產的罪名,因此一審判決死刑沒有任何問題。第二,本案最大的懸疑點,就是關于勞榮枝主從犯的問題,一審中,判決其不存在主從犯區分的依據,是勞榮枝在命案中發揮的作用,誘騙受害者、親手捆綁、甚至有可能親手勒死兩名犯人致其死亡,當然這里本著疑罪從無的原則我們不能認定就是她親手殺死,即使案件還原無限度接近這個答案,也不能在沒有實質性證據前坐實,但這絲毫不影響導致受害人死亡的事實。第三,是我最擔心的一個點,勞榮枝聲稱的“被脅迫”,其實一審中是根據客觀事實做的主觀推導,但是從心理學的角度來講,配合上當初的年代屬性,如果我們單一的判斷說有報警機會但沒有報警,就認定其沒有受到“脅迫”,可能會有失公允。畢竟精神洗腦依然處于我們不太能完全解釋的一個領域,是否會有反轉客觀來講不好下定論。但關于這個問題我從另一個角度給出一個看法,當初法子英落網后大包大攬所有罪名,怎么看都是想給勞榮枝脫罪,一個對所有的受害人都冷酷無情,殘忍暴戾之人,卻對勞榮枝關護有佳,行為上真的無法判定說是勞榮枝被“脅迫”。至于最終結果如何,我們靜待法院判決。二審能否為“終局之戰”?程序上雖然有再審的可能,不過這需要國家檢察機關幫忙抗訴。但是在案件事實清晰的情況下,可能性微乎其微,根據原《民事訴訟法》第179條規定,當事人只有在符合五種前提下才有可能啟動再審,分別為:有新證據可以推翻原判決、判決證據認定不足、適用法律嚴重錯誤、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和審判人員有貪污受賄之嫌。綜合來看,勞榮枝案牽連慎廣,關注如此聚焦,基本沒有可能出現這些情況,因此,二審結果,很大概率就是最終判罰,基本很難出現再審可能,因此,這一戰,就是勞榮枝最后的掙扎。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_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九條_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第二百六十九條_ 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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