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二環外房屋拆遷補償2025,合肥市包河區拆遷補償政策,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合肥市市轄區范圍內實施房屋拆遷
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合肥市市轄區范圍內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于城市舊區改造和生態環境改善,保護文物古跡。
第六條拆遷工作必須堅持統一管理的原則。市規劃、國土資源、房地產、公安、工商等部門及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配合拆遷管理部門做好拆遷管理工作。
第八條省級以上重點工程辦理拆遷報批手續時,在有關部門辦理各項審批手續或出具有關證明后,拆遷工作可與報批手續同步進行。
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統一收購和新征建設用地,由市土地儲備中心作為拆遷人,憑土地儲備、供應計劃和市規劃管理部門劃定的拆遷范圍,到市拆管辦辦理拆遷報批手續。
第九條拆遷人實施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全部用于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市拆管辦應當加強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監督。
第十三條建設項目確定后,市拆管辦可依當事人申請,下達拆遷定點通知或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并通知有關部門暫停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房屋所有權證》、《營業執照》,暫停辦理常住戶口的遷入和居民分戶,暫停辦理房屋交易手續。
在暫停辦理手續期間,有關部門辦理的上述手續和證、照,均不得作為拆遷補償安置的依據。
第十七條拆遷人應當根據被拆遷人提供的合法有效證、照所確認的房屋面積和性質,對被拆遷人予以補償安置。
拆遷征用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被拆遷人應當提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證件。拆遷國有土地上的房屋,被拆遷人應當提供《房屋所有權證》等有效證件。房屋面積或性質與《房屋所有權證》不符的,市拆管辦或拆遷人可以查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八條房屋無有效證、照,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對被拆遷人應當給予補償安置:
(一)環城公園路以內,1956年底以前地形圖上有標注的;
(二)環城公園路以外,1977年底以前地形圖上有標注的;
(三)建于1984年4月20日以前的農房,持有鄉級政府批準文件或證明文件。
根據前款規定,地形圖上有標注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已確權的單位用地范圍內,未取得土地使用權人同意建造的私人房屋不予補償安置。
第十九條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房屋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自行拆除,不予補償安置。逾期不拆的,按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執行。
被拆遷人在規定期限內不能提供房屋證、照,按無證、照房屋處理。
第二十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使用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安置房面積及性質、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第二十二條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拆遷期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使用人達不成補償安置協議的,當事人可向市拆管辦申請裁決。市拆管辦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當事人。裁決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提供了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二十四條拆遷補償安置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商業用房、公寓式辦公樓、高層公寓、別墅等建設項目拆遷,不適合原地安置的,可以實行貨幣補償。
第二十五條貨幣補償款實行公式計算,即貨幣補償款=(貨幣補償基準價格+被拆房屋結構單位平方米造價×成新)×(1-調節系數)×建筑面積。
前款所稱貨幣補償基準價格即區位補償價,由市物價等管理部門會同市拆管辦在房地產市場評估基礎上核定。
實行貨幣補償的,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過渡期間停業補助費、人員停業工資補貼。
被拆遷人使用拆遷貨幣補償款購買房屋,憑拆遷補償協議書,有關部門給予減免相關契稅。
第二十六條產權調換價款計算公式:
(一)按原使用面積安置住宅的產權調換價款=原使用面積×安置房的房屋建筑系數×產權調換差價,其中,房屋建筑系數=房屋建筑面積/房屋使用面積;
(二)按原建筑面積安置的非住宅產權調換價款=建筑面積×產權調換差價;
(三)征地轉戶房屋產權調換價款=應安置的建筑面積×產權調換差價。
第二十七條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應當根據城市規劃的要求和建設工程的性質,采取原地安置或易地安置的方式。
采取易地安置的,從環城公園路內遷到一環路內的,安置面積無償增加10%~20%;從環城公園路內遷到一環路外二環路內的,安置面積無償增加30%~40%;從環城公園路外一環路內遷到二環路內的,安置面積無償增加10%~20%。遷到二環路外安置的,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安置面積再無償增加10%~20%。
上款易地安置增加的面積,國有土地上的住宅按使用面積計算;非住宅和征用集體土地上的住宅按應安置建筑面積計算。
第二十八條實行產權調換的,可以對被拆遷人實行一次性安置或過渡性安置方式。采取自行過渡安置的,過渡期內由被拆遷人或房屋使用人自行解決臨時住房,拆遷人按規定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住宅過渡期不得超過18個月,非住宅過渡期不得超過30個月,逾期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不滿12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增加100%;超過12個月以上的,臨時安置補助費增加200%。
拆遷人提供周轉房的,過渡期內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逾期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按上款規定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二十九條市政建設拆遷由市政建設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可以實行以區為主條塊雙承包的方式。
市政建設拆遷實行貨幣補償。在城市規劃許可的情況下,經批準可以實行產權調換。
市政建設拆遷房屋,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房屋所有權證》所確認的性質、面積補償安置。
第三十條機關及企、事業單位拆遷本單位自管住宅,被拆遷房屋使用人系非本單位職工的,必須妥善補償安置;采取調整房屋安置的,其安置房應當是結構完好,水、電、衛設施基本具備的房屋。
為了保障人們的利益,國家對于合肥拆遷征地補償標準有著具體的規定。人們可以按照這個標準計算自己應該得到多少拆遷補償,拆遷部門也應該按照這個標準給予人們補償,不能自己私自決定補償金額的多少。如果在拆遷過程中遇到雙方意見不能統一的問題應該兩方進行商量。
合肥市瑤海區拆遷補償明細具體如下: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2、周轉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3、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計算公式為:房屋拆遷補償價=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加上被拆遷房屋;4、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撤銷的,以及建制雖然不撤銷,但不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與貨幣補償金額問等價值的產權房屋調換。具體計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同區域新建多層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基價+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5、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不撤銷的,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被拆遷人可以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村或居民點范圍內申請宅基地新建住房,并獲得相應的貨幣補償,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被拆遷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費用。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律師分析: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超過半數的村(居)民認為本方案有異議或要求舉行聽證會的,可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37日內通過村(居、工作站)集中以書面形式向包河區人民政府書面申請聽證,逾期視為放棄聽證。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1、選擇產權調換的,原房屋依據本辦法第七條規定計算有效建筑面積后,對補償對象按照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積實行產權調換,產權調換后的剩余有效建筑面積按照單位平方米造價予以補償。因交易等原因造成原房屋面積小于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積的,按照交易后剩余面積實行產權調換。單位平方米造價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標準執行。產權調換后,補償對象可按800元/平方米人均申請增加購買15平方米建筑面積。
2、選擇貨幣補償的,按對應安置房屋所在區域房地產市場評估基準價乘以應安置面積予以補償。應安置面積依據本條第(一)項規定進行計算(含人均可以增加購買的15平方米建筑面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征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征收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
合肥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標準具體如下:1、征收宅基地的安置費和土地補償按照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來進行計算;2、附屬物按照當地政府下發的補償方法給予等價補償;3、農村房屋拆除補償標準:農村草房一平米補償1900元;農村磚瓦房一平米補償2400元;農村磚砼結構房屋一平米補償2800元;農村二層及兩層以上樓房一平米補償3300元;4、農村房屋附屬物補償:一般是按照等價方式進行補償,異地安置每戶給予2萬元的補償。國家征用宅基地拆遷補償形式有:1、貨幣補償:貨幣補償是通過不同的法定依據由專業的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專業的估價,生成有據可循的多遠組成的補償金額;2、產權置換:產權置換也被稱作產權調換,根據評估方法不同,有兩種置換方式。價值標準產權置換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過對被拆遷人房屋的產權價值進行評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產權予以價值的等價置換。面積標準產權置換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積為基礎,在應安置面積內不結算差價的異地產權房屋調換。補償費用包括:(1)土地補償費,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2)青苗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3)附著物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4)安置補助費,用地單位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綜上所述,拆遷補償和安置補償是相輔相成的,房屋拆遷補償一般都是按照房屋建造價格進行補償,還要減去折舊費,這就導致了房屋拆遷補償不會很高。【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法律分析: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超過半數的村(居)民認為本方案有異議或要求舉行聽證會的,可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37日內通過村(居、工作站)集中以書面形式向包河區人民政府書面申請聽證,逾期視為放棄聽證。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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