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留村民拆遷補償標準2025,征地補償村里截留合法嗎,關于征地補償款村里截留是否合法的問題,需要從多個方面進行分析。一、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條,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公布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并接受
關于征地補償款村里截留是否合法的問題,需要從多個方面進行分析。
一、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條,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公布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并接受監督。同時,該法禁止侵占、挪用征地補償費用。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也明確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這些法律條款為征地補償款的合理使用和分配提供了明確的指導。
二、截留行為的性質
村委會截留部分征地補償款用于本村公共事業建設,在一定程度上是符合我國法律規定的。然而,這并不意味著村委會可以隨意截留補償款。截留的款項必須經過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并且需要公開透明地進行賬目管理。如果截留補償款過多,或者未經村民表決,就可能構成違法行為。
三、具體款項的歸屬
對于征地補償款中的不同部分,其歸屬也有所不同。例如,土地補償費的一部分可能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則應直接支付給被征地的農民或其他權利人。因此,村委會在截留征地補償款時,必須明確各款項的歸屬,并確保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綜上所述,征地補償村里截留的合法性取決于多個因素,包括截留的款項是否經過村民表決、截留的數額是否合理、賬目是否公開透明等。在實際操作中,村委會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確保征地補償款的合理使用和分配。
法律分析: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如果村委會不發,不算截留。但是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如果居委會截留的,可以向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進行反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但已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備案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地方政府規章對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分析:村委會截留征地補償款應當注意保留房屋、土地的證件,做好證據保全工作,及時的錄音拍照錄像以便維權;經當事人申請可由政府管理部門裁決,裁決后仍不滿意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九條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第八十條 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農村自留地征地補償標準具體如下:1、征收耕地補償標準:(1)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2)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3)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2、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1)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2)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3)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4)征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8萬;(5)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6萬元;(6)征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2.1萬元。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九條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第十條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法律分析:村委會扣留土地補償款不違法,村委會截留征地補償款是符合我國法律規定的。事實上,截留部分補償款也都是通過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大會決定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該將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收支狀況向該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大家的監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條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法律分析:不可以。征地補償款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能截留,不能私自挪用。土地補償費的對象是土地所有權人即農村集體組織,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的對象是土地所有權人即農村集體組織,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所有者所有。村里沒有法律依據私自截留征地補償款,村民可以要求村集體組織發放征地補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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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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