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濱街道拆遷補償標準2025,拆除海堤需要什么手續,拆除海堤需要遵循一系列的手續和程序。首先,應明確拆除海堤是否涉及違法的建筑物或構筑物,若涉及,則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進行。以下是可能需要的手續和步驟:一、前
拆除海堤需要遵循一系列的手續和程序。首先,應明確拆除海堤是否涉及違法的建筑物或構筑物,若涉及,則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進行。以下是可能需要的手續和步驟:
一、前置調查和評估
對海堤進行調查,了解其建設歷史、現狀、安全性及拆除的必要性。
評估拆除海堤可能對環境、生態及當地居民生活的影響。
二、申請拆除許可
向當地水利部門或相關行政機關提交拆除海堤的申請,附上調查和評估報告。
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如海堤的所有權證明、建設許可等。
三、行政審批
相關行政機關對申請進行審查,包括拆除的必要性、環境影響評估等。
若審查通過,行政機關將頒發拆除許可證;若未通過,則需根據要求進行整改并重新申請。
四、拆除實施
在獲得拆除許可證后,制定詳細的拆除計劃和安全措施。
聘請專業的施工隊伍進行拆除作業,確保施工過程安全、有序。
五、后續工作
拆除完成后,進行場地清理和恢復工作。
向相關行政機關提交拆除完成報告,并申請驗收。
需要注意的是,具體的手續和程序可能因地區和具體情況而有所不同。在實際操作中,建議咨詢當地水利部門或相關行政機關以獲取準確的信息和指導。同時,拆除海堤是一項復雜的工程,務必確保施工過程的安全性和合規性。
此外,如果拆除的海堤位于河道管理范圍內,可能還需要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并辦理相應的手續。這包括但不限于向河道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提交施工方案、繳納相關費用等。
總的來說,拆除海堤需要遵循一系列嚴格的手續和程序,以確保工程的合規性和安全性。在具體操作中,應咨詢當地相關部門并遵循其指導進行。
法律分析: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并依法給予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土地征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為,并不以取得征得被征地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
法律依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第二十二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三條 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除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外,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第二十四條 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條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
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六條 拆遷公益事業用房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七條 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二十八條 拆遷人應當提供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房屋,用于拆遷安置。
第二十九條 拆遷產權不明確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實施拆遷。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三十條 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依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執行。
第三十一條 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
在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二條 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按時騰退周轉房。
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對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三條 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法律主觀:拆遷人應當依法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拆除違章建筑、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和批準建設時規定如遇規劃調整應無條件拆除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照其建筑面積的重置成新價結合剩余期限給予補償。第二十九條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除國家另有規定外,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補償方式。房屋拆遷不得因建設項目、工程性質及補拆遷人的不同,實行不同的補償安置標準。第三十條被拆遷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根據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由取得國家或省房地產估價資質的機構,以當地人民政府上一年度公布的貨幣補償基準價為基本依據,結合該房屋具體區位、用途、建筑結構、建筑面積、成新、樓層、裝修等因素評估確定。貨幣補償基準價每年制定并公布一次,遇重大調整時應當召開聽證會。被拆遷房屋的用途、建筑面積按房屋所有權證的記載為準;房屋所有權證未記載的,房屋用途以建設工程規劃批準文件為準,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改變房屋用途的,以實際用途為準,建筑面積以房產測量機構實際測量結果為準。估價機構評估時,應當遵守估價規范,做到公開、公平、公正。第三十一條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分別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第三十二條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價格評估時,拆遷人與被遷拆人選擇同一估價機構的,共同簽訂委托協議,評估費用由拆遷人支付。拆遷人或被拆遷人對估價機構的評估結果有爭議的,可以委托其他估價機構重新進行評估,評估費用由委托方支付。兩個評估結果在省規定的誤差范圍之內的,執行原評估結果;評估結果超過省規定的誤差范圍的,拆遷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組織評估專家對評估結果進行裁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分別選擇估價機構的,分別簽訂委托協議并承擔評估費用。兩個評估結果在省規定的誤差范圍之內的,執行被拆遷人委托估價機構的評估結果;兩個評估結果超出省規定的誤差范圍的,拆遷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組織評估專家對評估結果進行裁定。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對被拆遷房屋補償金額協商一致的,可以不對被拆遷房屋進行評估。第三十三條拆遷公益事業用房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特殊情況下,經所在地人民政府批準可以給予貨幣補償。第三十四條拆遷產權不明確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實施拆遷。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第三十五條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依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執行。第三十六條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拆遷人以期房調換產權的,拆遷雙方當事人應根據建設周期等因素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約定過渡期限。在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搬遷補助費標準由省轄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定;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轄市、縣(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價格制定。第三十七條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按時騰退周轉房。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拆遷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雙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對由拆遷人提供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第三十八條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具體補償標準和辦法由省轄市、縣(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三十九條拆遷人提供的拆遷安置用房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質量安全標準和規范,產權明晰,并符合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約定。拆遷安置用房確需變更規劃、設計內容的,必須征得被拆遷人同意,不得低于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約定的各項標準。被拆遷人不同意時,不得變更拆遷安置用房規劃及設計內容。
法律客觀:《土地管理法》第四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游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4、《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法律分析: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并依法給予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土地征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為,并不以取得征得被征地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
法律依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第二十二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三條 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除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外,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第二十四條 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條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
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六條 拆遷公益事業用房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七條 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二十八條 拆遷人應當提供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房屋,用于拆遷安置。
第二十九條 拆遷產權不明確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實施拆遷。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三十條 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依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執行。
第三十一條 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
在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二條 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按時騰退周轉房。
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對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三條 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法律主觀:拆遷人應當依法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拆除違章建筑、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和批準建設時規定如遇規劃調整應無條件拆除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照其建筑面積的重置成新價結合剩余期限給予補償。第二十九條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除國家另有規定外,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補償方式。房屋拆遷不得因建設項目、工程性質及補拆遷人的不同,實行不同的補償安置標準。第三十條被拆遷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根據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由取得國家或省房地產估價資質的機構,以當地人民政府上一年度公布的貨幣補償基準價為基本依據,結合該房屋具體區位、用途、建筑結構、建筑面積、成新、樓層、裝修等因素評估確定。貨幣補償基準價每年制定并公布一次,遇重大調整時應當召開聽證會。被拆遷房屋的用途、建筑面積按房屋所有權證的記載為準;房屋所有權證未記載的,房屋用途以建設工程規劃批準文件為準,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改變房屋用途的,以實際用途為準,建筑面積以房產測量機構實際測量結果為準。估價機構評估時,應當遵守估價規范,做到公開、公平、公正。第三十一條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分別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第三十二條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價格評估時,拆遷人與被遷拆人選擇同一估價機構的,共同簽訂委托協議,評估費用由拆遷人支付。拆遷人或被拆遷人對估價機構的評估結果有爭議的,可以委托其他估價機構重新進行評估,評估費用由委托方支付。兩個評估結果在省規定的誤差范圍之內的,執行原評估結果;評估結果超過省規定的誤差范圍的,拆遷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組織評估專家對評估結果進行裁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分別選擇估價機構的,分別簽訂委托協議并承擔評估費用。兩個評估結果在省規定的誤差范圍之內的,執行被拆遷人委托估價機構的評估結果;兩個評估結果超出省規定的誤差范圍的,拆遷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組織評估專家對評估結果進行裁定。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對被拆遷房屋補償金額協商一致的,可以不對被拆遷房屋進行評估。第三十三條拆遷公益事業用房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特殊情況下,經所在地人民政府批準可以給予貨幣補償。第三十四條拆遷產權不明確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實施拆遷。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第三十五條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依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執行。第三十六條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拆遷人以期房調換產權的,拆遷雙方當事人應根據建設周期等因素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約定過渡期限。在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搬遷補助費標準由省轄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定;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轄市、縣(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價格制定。第三十七條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按時騰退周轉房。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拆遷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雙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對由拆遷人提供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第三十八條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具體補償標準和辦法由省轄市、縣(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三十九條拆遷人提供的拆遷安置用房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質量安全標準和規范,產權明晰,并符合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約定。拆遷安置用房確需變更規劃、設計內容的,必須征得被拆遷人同意,不得低于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約定的各項標準。被拆遷人不同意時,不得變更拆遷安置用房規劃及設計內容。
法律客觀:《土地管理法》第四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游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4、《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法律分析:
海濱街道小陡村、建新村、沙中村、沙南村、蟾鐘村已列入2021年城中村改造計劃,其中小陡、建新、沙中村計劃2021年6月底七月初啟動拆遷工作,沙南、蟾鐘預計下半年啟動,具體以實際公告時間為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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