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出嫁女拆遷補償標準2025,上海農村,外嫁女戶口遷出,娘家拆遷,外嫁女在夫家未享有宅基份額,娘家宅基,法律主觀:對于戶口在娘家的出嫁女,拆遷政策如下:1.城市出嫁女遵從自愿原則進行戶口安置,可以遷到男方家中,可以繼續留在娘家。娘家發生拆
對于戶口在娘家的出嫁女,拆遷政策如下:
1.城市
出嫁女遵從自愿原則進行戶口安置,可以遷到男方家中,可以繼續留在娘家。娘家發生拆遷的,應當對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即出嫁女具有娘家房屋產權的可以獲得拆遷補償,與其戶口所在地無關。
2.農村
土地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賴以生存的基本生產資料,是農民生活的基本保障,其依據戶籍按人口進行分配。征收土地的拆遷補償款是國家對土地進行征收后給予的經濟補償費用,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性質決定農村集體土地征地補償款是對全體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補償,應歸全體成員共同享有。戶口在娘家的出嫁女屬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得到拆遷補償,享有原戶籍所在地的土地征收補償費的分配權。
法律分析:不可以繼承。 繼承,是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的繼承。 宅基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是村集體依法無償劃撥給本村農民建房的。農民對宅基地有使用權,沒有處分權,是不能作為個人財產繼承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八條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法律分析:
不可以繼承。 繼承,是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的繼承。 宅基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是村集體依法無償劃撥給本村農民建房的。農民對宅基地有使用權,沒有處分權,是不能作為個人財產繼承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八條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外嫁女戶口沒遷出的,如果在夫家沒有獲得宅基地,并且娘家也沒有宅基地的,可以申請宅基地。農村家庭一戶只能有一處宅基地,法律依法保護女方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
一、宅基地申請資格條件有哪些泉州宅基地資質辦理條件
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戶為單位,在鄉鎮、村莊規劃區內申請用于建造自住住宅的集體建設用地。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級規定標準。經批準異地建造住宅的,應嚴格按照“建新拆舊”要求,將原宅基地交還村集體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保障農村村民戶有所居。嚴格宅基地申請對象資格條件,充分應用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和農村宅基地及農房利用現狀調查成果,加強對宅基地申請對象身份、住房現狀、舊宅處置方式等資格條件的審核把關,縣級人民政府要完善以戶為單位取得宅基地分配資格的具體條件和認定規則。對宅基地面積或住房面積已達標、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及省、市、縣(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不符合申請資格條件的,不得批準宅基地;農村村民將原有住宅出賣、出租或贈與他人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得批準宅基地;農村村民申請異地新建住宅,不同意將舊宅基地退回村集體的,不得批準宅基地。嚴禁城鎮居民到農村購買宅基地,嚴禁下鄉利用宅基地建設別墅大院和私人會館,嚴禁借流轉之名違法違規圈占、買賣宅基地。
二、農村宅基地房屋可以買賣嗎合同有效嗎
農村宅基地房屋買賣是否有效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農村宅基地房屋買賣有效必須符合下列四個條件:
1、購房者主體資格合法。農村房屋所依存的宅基地屬于農村集體成員所有,因此購房人必須是該村民集體成員。城市居民不具備購買農村房屋的主體資格。
2、售房者的主體資格合格。賣房人必須對自己所有的財產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3、購房者應當符合申請宅基地的條件。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有一處宅基地,已有宅基地的村民不得再申請宅基地。
4、買賣經過村民委員會同意。
三、一宅兩戶宅基地確權怎樣發證
需要具體分析,一、如果有一宅兩戶的情形,也是可以再申請宅基地的。對于有兩戶的這一宅基地上,最終只能有一個戶口能夠確權住著的房子宅基地。二、根據一戶一宅原則,如果符合申請宅基地條件的,則另一個戶口可以再次申請宅基地。宅基地適用于保障農村居民的住房權利,對于一個戶口而人數過多,需要進行分戶,由此產生了多戶一宅的情形。為了充分保障居民的合法權利,自然要允許同一宅基地上的其他戶申請取得新的宅基地。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關于宅基地繼承權,其法定繼承人能繼承的不是宅基地,而是宅基地上的房屋,宅基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分離的,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集體,使用權屬于房屋所有人。因此如果女兒將戶口遷出農村,就失去了對娘家宅基地的繼承權,只能繼承地上附著物和房屋。
一、父母去世宅基地能繼承嗎
宅基地不屬于遺產,不得繼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屬于村民個人所有,是可以被繼承的。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作為土地使用權的一部分,當然歸當地的農村經濟組織所有。依據我國法律規定,宅基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分離的,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集體,使用權屬于房屋所有人,農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權是基于“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權,不能隨意對宅基地進行處置。所以宅基地不屬于遺產,不能被繼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屬于公民個人所有,可以繼承。
二、小縣城的宅基地可以買嗎
宅基地是可以進行買賣的,不過只能是本集體的人進行買賣,其他的人是不行的,而且自己的戶口轉移后,就不能進行繼承了,也不能購買。
1、宅基地只能在本村集體內流轉。根據《土地管理法》,宅基地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財產,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宅基地既不能買賣,也不能繼承,但可以在本村集體內流轉,經過土地管理部門依法批準,發放證件。
2、由于中國實行城鄉二元體系,在城市化浪潮中,越來越多的人“農轉非”。無論出于什么原因,一旦把戶口轉走,就失去了對老家宅基地的繼承權,又不能買回來,只能眼睜睜看著“祖宅”變成村集體的資產。
3、由于農村戶口與土地的對應關系,有些人不愿意“農轉非”,甚至有些公務員想方設法“非轉農”,但這些畢竟是少數,“進城”才是大勢所趨。因此從具體的家庭的角度而言,如果相關法規不變,宅基地注定會失去。
4、根據《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及國家有關規定。
5、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保障農戶生活需要而撥給農戶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的土地。用于建造住房、輔助用房(廚房、倉庫、廁所)、庭院、沼氣池、禽獸舍、柴草堆放等。農戶只有使用權,不得買賣、出租和非法轉讓。農戶對宅基地上的附著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農戶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三、我有宅基地還能繼承父母的嗎
沒有。因宅基地不能繼承,房屋可以繼承。由于宅基地屬于農村集體所有,不是該集體成員不得享有,所以城市戶口對于宅基地是沒有繼承權的而房屋屬于父母的財產,子女可以繼承。操作方式就是變賣房屋為現金進行財產繼承,宅基地歸還原農民集體。所以,宅基地不能單獨作為遺產進行繼承。但是宅基地上所建造的房屋屬于您父親個人所有,可以繼承。如果宅基地上面沒有房子,自己有宅基地 ,就不能繼承父母的宅基地了,父母去世宅基地只能交回到村里。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外嫁女戶口遷出的就沒有宅基地的繼承權。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農村集體組織所有,組織成員只有使用權,并且使用權的繼承僅限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外嫁女戶口遷出的,就不能繼承娘家家庭中宅基地的使用權。
一、土地確權后子女能否繼承父母的宅基地
土地確權后子女能繼承父母的宅基地。根據法律規定,被繼承人的房屋作為其遺產,由繼承人繼承。根據房地一體化原則,繼承人繼承并取得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農村宅基地不能單獨繼承。
此外,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繼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確認登記,權利人是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原成員房屋的合法繼承人。
二、農村房子屬于家庭成員共有嗎
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第一,就要先確定宅基地使用權人,即在冊人口的認定。在冊人口是指宅基地申請審批時該家庭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戶籍的成員。由于農村宅基地屬村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在分配上存在著排他性和福利性,即宅基地使用權只能分配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使用。因此,宅基地以戶的名義取得,屬家庭共有,并主要根據家庭成員數確定使用面積。各集體經濟組織在家庭申請用地時,會對其常住家庭在冊人口進行核定,然后分配特定面積。雖然宅基地使用證上登記的使用權人只有一人,但宅基地申請審批表確定在冊人口共享宅基地使用權。
第二,是房屋建造者的認定:
房屋建造可分為兩種,一種是直接建造(出力建造),即由家庭成員利用自身技術和體力親自建造房屋種是出資建造,即家庭成員出資購買材料、聘請他人建造。這兩種建造方式在實際建造中可能有交叉。房屋建造者可以按照“誰出資出力建造誰所有”原則進行認定。
1、直接建造者為房屋建造人。有證據證實確實利用自身技術和體力親自參與了房屋建造的家庭成員,可以認定為房屋出力者。
2、有固定工作收入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可以認定為房屋建造的出資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可能并不直接對建造房屋出資,但因共同生活其將收入交給家庭共同支配使用,可以認定為出資人。
第三,被認定為非房屋共有人的情況認定:
1、建房時未出資的未成年人(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人)。
2、宅基地申請審批時為在冊人口并未出資出力建造房屋,之后戶口遷出。
3、宅基地上房屋非戶內家庭成員建造。這種情形,應參照農村房屋流轉合同效力的認定規則,認定房屋產權。
農村房屋的所有權認定是要結合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屬來確定,因此房屋所有權人必須是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人,同時也是房屋的建造者。當然,后續農村房屋繼承后的情況則另行認定。
三、外村人在本村買宅基地如何房屋確權
外村人在本村購買的宅基地是無法進行確權的,因為相關法律規定了宅基地為本村集體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的,只能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內進行流通買賣,村民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因此宅基地是不能買賣給外村人的。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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