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出臺8項拆遷補償規定2025,住建部最新公布拆遷政策,住建部最新公布的拆遷政策主要涉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多個方面。以下是具體的政策要點:一、補償標準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房屋征收補償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搬遷與臨時安置
住建部最新公布的拆遷政策主要涉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多個方面。以下是具體的政策要點:
一、補償標準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房屋征收補償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搬遷與臨時安置的補償以及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還應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給予被征收人相應的補助和獎勵。
房屋價值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由具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搬遷與臨時安置補償:具體標準由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
停產停業損失補償:針對因征收導致停產停業的被征收人,根據停產停業期間的實際損失給予補償。
二、住房保障
對于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被征收人,市、縣級人民政府應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可能包括提供公共租賃住房、共有產權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三、征收程序與監督
房屋征收部門應依法進行征收活動,并接受社會監督。在征收過程中,應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
征收決定公告: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及時公告,并載明征收范圍、補償方式和標準等內容。
征收評估: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進行評估,確保評估結果的客觀公正。
征收監督: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加強對征收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處理。
四、其他規定
對于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此外,市、縣級人民政府還應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綜上所述,住建部最新公布的拆遷政策在保障被征收人權益的同時,也加強了對征收活動的規范和監督。
法律分析:不大規模、短時間拆遷城中村等城市連片舊區,導致住房租賃市場供需失衡,加劇新市民、低收入困難群眾租房困難。標志著舊改正式告別大拆大建,開始進入精細化的城市更新時代。在十四五規劃中,“實施城市更新行動”首次寫入我國五年規劃,城市更新的重要性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相關政策也進入密集出臺期。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九條 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第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法律分析:要看當地的拆遷政策,看是以人口來補償還是其他,具體咨詢下當地住建部門。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國家最新的拆遷政策具體情況如下:1、住宅房屋拆遷補助標準細化,搬遷補助費按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50元計算;過渡補助費按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計算,每月每平方米28元;實行貨幣補償方式的,一次性發放12個月的過渡補助費;2、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45日內完成搬家并按規定辦理房屋交接手續的,由拆遷人給予一次性提前搬家獎勵。違章建筑不予支付提前搬家獎勵;3、拆遷生產用房,對其設備的拆除、安裝和搬運費用,拆遷人應當給予不超過貨幣補償金額8%的補償;4、獲得拆遷貨幣補償金額在25萬元以下(含本數),并符合相應條件的,可申購經濟適用房。【法律法規】《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法律分析:國家規定的拆遷補償政策如下:1、房屋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按平方米單價計算。2、周轉補償費,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3、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4、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計算公式為:房屋拆遷補償價=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法律分析:
不大規模、短時間拆遷城中村等城市連片舊區,導致住房租賃市場供需失衡,加劇新市民、低收入困難群眾租房困難。標志著舊改正式告別大拆大建,開始進入精細化的城市更新時代。在十四五規劃中,“實施城市更新行動”首次寫入我國五年規劃,城市更新的重要性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相關政策也進入密集出臺期。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九條 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第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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