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閣樓沒有補償合法嗎2025,沒有房本的閣樓動遷有補償嗎,沒有房本的閣樓動遷時,是否能獲得補償取決于多個因素。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這包括了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
沒有房本的閣樓動遷時,是否能獲得補償取決于多個因素。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這包括了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因此,如果閣樓被視為地上附著物,那么理應獲得相應的補償。
然而,另一個重要的考量因素是閣樓是否具有合法的建設手續和產權證明。如果閣樓是合法建設且有相關證明,那么在動遷時,閣樓的所有者有權要求獲得相應的補償。這包括但不限于閣樓本身的價值、搬遷費用以及可能因動遷造成的其他損失。
相反,如果閣樓沒有合法的建設手續或產權證明,情況就會復雜得多。雖然《土地管理法》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沒有明確規定非法建筑是否應獲得補償,但通常情況下,非法建筑在動遷時可能不會獲得與合法建筑同等的補償。
總的來說,沒有房本的閣樓在動遷時是否能獲得補償,取決于閣樓的建設是否合法以及是否具有相關證明。如果閣樓是合法建設的,那么所有者有權要求獲得相應的補償;如果閣樓是非法的,那么可能無法獲得與合法建筑同等的補償。因此,在處理此類問題時,建議咨詢專業律師以了解具體的法律權益和可能的補償方案。
法律分析:1、閣樓樓層層高在2.2米以上的部分,按樓地板投影面積計算安置面積;閣樓層層高在2.2米以下1.8米以上的部分按50%面積給予補償。2、閣樓樓層怯同低于1.8米,按80元/平方米給予補償,不計安置面積。注:閣樓樓層層高是指從閣樓樓地板面到檐木的垂直距離。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法律分析:閣樓樓層層高在2.2米以上的部分,按樓地板投影面積計算安置面積;閣樓層層高在2.2米以下1.8米以上的部分按50%面積給予補償。閣樓樓層怯同低于1.8米,按80元/平方米給予補償,不計安置面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征收拆遷補償條例》、
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法律分析:可以補償,國家規定的拆遷補償標準如下: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按平方米單價計算。2、周轉補償費,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3、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4、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計算公式為:房屋拆遷補償價=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法律分析:按照房屋產權證上登記的閣樓面積進行補償,房屋產權證上未登記閣樓面積,會補償閣樓裝修裝飾金額。如果閣樓已進行產權登記,其拆遷安置補償有兩種方式:產權兌換方式;貨幣補償方式。沒有進行產權登記的閣樓,則無法享受產權閣樓待遇,補償金額更少。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法律分析:閣樓樓層層高在2.2米以上的部分,按樓地板投影面積計算安置面積;閣樓層層高在2.2米以下1.8米以上的部分按50%面積給予補償。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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