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新區拆遷安置補償最新消息標準2025,蘭州新區拆遷補償標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宅基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與安置為優化房屋拆遷新秩序,規范房屋征收補償,杜絕因新區征地拆遷群眾無序、違法建房造成資源浪費,達到少蓋不少得,多蓋不多得的目的,根據近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宅基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與安置為優化房屋拆遷新秩序,規范房屋征收補償,杜絕因新區征地拆遷群眾無序、違法建房造成資源浪費,達到少蓋不少得,多蓋不多得的目的,根據近年新區安置補償情況和農村正常宅院房屋建筑面積,綜合農戶獎勵、過渡費等各方面因素,征收農戶宅基地上房屋統一按農戶人口每人310000元一次性貨幣補償安置,鰥寡孤獨一人戶按330000元一次性貨幣補償安置,農戶房屋及附著物和其他院落房屋及附著物一律不再補償。
土地征收補償
(1)集體土地征收補償
1、集體水澆地征收補償。根據省政府區片價和新區規劃范圍內各鄉鎮地上附著物近年來補償情況,永登縣中川、秦川等鎮:土地區片價27306元/畝,地上附著物平均價23812元/畝,兩者相加統一按綜合補償價51118元/畝一次性補償;皋蘭西岔等鎮:土地區片價32226元/畝,地上附著物平均價23812元/畝,兩者相加統一按綜合補償價56038元/畝一次性補償。
2、集體旱砂地征收補償。結合新區原有標準和附著物補償情況,兩者相加各鎮統一按照每畝19200元綜合補償價一次性補償。
3、集體旱土地征收補償。結合新區原有標準和附著物補償情況,兩者相加各鎮統一按照每畝13000元綜合補償價一次性補償。
4、集體公用地、宅基地等農村建設用地的補償,按照相鄰地類區片價補償。
5、溫室大棚等設施農業用地的補償,土地按綜合補償價補償,地上構筑物按新區標準補償。
6、鎮、村、社要加強對征地補償費的管理,按規定分配發放,并在征地補償費中預留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個人承擔費用。
(2)國有土地收回補償
1、國有出讓土地,按照《蘭州新區片區地價》評估補償。
2、國有劃撥土地,按照國土資源部《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3、國有劃撥用于發展生態、林業的荒山荒坡地,經新區農林部門確認,開發使用并發揮效益的,按生態、林業方面規定評估補償,否則不予補償,無償收回。
企業房屋征:
(1)、征收新區規劃范圍內企業房屋,對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土地等手續齊全并正常生產的一律按照《蘭州新區房屋重置價格及附著物補償標準》及相關政策評估進行貨幣補償,否則不予補償。
(2)、停產停業損失補償,以被征收人提供的近三年納稅證明為依據確定;不足三年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期間納稅證明為依據確定。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期限,商業、服務性行業按半年予以補償;工業生產行業按一年予以補償。
(3)、養殖業建筑物征
對2010年8月15日之前新區規劃范圍內的土地、營業執照等手續齊全的養殖企業建筑物和后期經農林水務局批準、備案的,按新區相關政策標準評估進行貨幣補償。
養殖企業停業搬遷損失。按畜禽圈舍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20元的補償標準進行補償;存欄養殖牛達到80頭以上、羊達到500只以上、豬達到500頭以上、雞達到5000只以上的按18個月期限補償;養殖企業達不到以上規模的,按6個月期限進行補償。對弄虛作假,蓄意套取國家補償資金的,一經發現經農林、公安、執法、土征中心和鄉鎮證實的,一律不予補償。
商鋪房征收對新區規劃范圍內,原則上按2010年8月15日之前所建的商鋪,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等手續齊全并正常經營的,一律按照《蘭州新區房屋重置價格及附著物補償標準》和相關拆遷政策評估進行一次性貨幣補償,營業損失按照商鋪營業面積每平方米每月20元補償,一次性補償12個月,否則不予補償。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法律分析:拆遷補償政策是各地由各市、地、縣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的,不能一概而論。國家規定的拆遷補償標準如下: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按平方米單價計算。2、周轉補償費,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3、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4、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計算公式為:房屋拆遷補償價=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法律分析:遷往蘭州新區的搬遷分農村和城鎮兩種安置方式
城鎮安置方面:蘭州新區計劃在已建成的城鎮樓房集中安置點進行安置,其中經濟適用住房起步單價3200—3800元/平方米,商品住房起步單價4800元/平方米。
農村安置方面:蘭州新區計劃在新區生態農業公園進行安置,安置點用地選址尚未確定。計劃對承接的安置戶每戶分配宅基地標準0.33畝,均為平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第十三條 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一、復員、轉業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給的證件;
二、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給的證件。
法律分析:集體水澆地征收補償。根據省政府區片價和新區規劃范圍內各鄉鎮地上附著物近年來補償情況,永登縣中川、秦川等鎮:土地區片價27306元/畝,地上附著物平均價23812元/畝,兩者相加統一按綜合補償價51118元/畝一次性補償;皋蘭西岔等鎮:土地區片價32226元/畝,地上附著物平均價23812元/畝,兩者相加統一按綜合補償價56038元/畝一次性補償。2、集體旱砂地征收補償。結合新區原有標準和附著物補償情況,兩者相加各鎮統一按照每畝19200元綜合補償價一次性補償。3、集體旱土地征收補償。結合新區原有標準和附著物補償情況,兩者相加各鎮統一按照每畝13000元綜合補償價一次性補償。4、集體公用地、宅基地等農村建設用地的補償,按照相鄰地類區片價補償。5、溫室大棚等設施農業用地的補償,土地按綜合補償價補償,地上構筑物按新區標準補償。6、鎮、村、社要加強對征地補償費的管理,按規定分配發放,并在征地補償費中預留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個人承擔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征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征收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
法律分析:拆遷補償一般指房屋拆遷補償。拆遷補償是指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給予的補償。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還可以選擇貨幣補償和產權置換相結合的補償方式。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土地征收補償標準由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構成。
1、土地補償費
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3、附著物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4、安置補助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
一、征地補償標準
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已經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刪除。
政府征收農民土地,應有合法項目,按照法定程序,給予被征收人合理補償,先補償,再征收,任何違反以上基本原則的征收行為都屬于違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絕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以申請信息公開,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方式爭取自己的合法權利。
二、支付方式:
征地補償款應當是直接發給被征地農民和農民集體。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有條件的地方,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等相關費用中應當支付給被征地農民的部分,可以根據征地補償方案,由集體經濟組織提供具體名單,通過發放記名銀行卡或者存折的方式直接發放給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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