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補償和維修基金的區別2025,物業維修基金和房屋維修基金有區別嗎,物業維修基金和房屋維修基金有區別。物業維修基金和房屋維修基金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物業維修基金:物業維修基金是指由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管理條例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由業主
物業維修基金和房屋維修基金有區別。物業維修基金和房屋維修基金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物業維修基金:物業維修基金是指由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管理條例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由業主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月交納的物業維修基金。這個基金主要是用于物業服務企業對小區內公共設施、公共區域的維護、保養和修繕等方面的費用。
房屋維修基金:房屋維修基金是指由業主按照房屋管理條例規定交納的用于維修、養護和管理住房公積金所購買住房的基金,也就是俗話說的“裝修基金”。該基金是對住房進行維修和保養所需的費用,主要用于住房內部的維修、保養、裝修等方面的支出。
房屋維修基金的標準如下:
1、不同地區的房屋維修基金標準可能會有所不同,一般來說,城市比農村的標準要高;
2、不同類型的房屋維修基金標準也會有所不同,比如公寓、別墅、商業物業等;
3、一般來說,房屋維修基金的繳納標準是按照建筑面積來計算的。不同面積的房屋,標準也會有所不同;
4、房屋的建筑年限是考慮維修基金標準的另一個因素。建筑年限越長,房屋需要的維修基金也會越多;
5、不同類型的物業管理機構,對房屋維修基金的標準也會有所不同。
綜上所述,具體的房屋維修基金標準可能會因地區、時間、政策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建議業主在繳納房屋維修基金時,了解當地相關規定和政策,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繳納。
【法律依據】: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商品住宅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已售公有住房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或者交由售房單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應當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內,將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物業維修基金是指大修更新儲備基金,是專項用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期滿后大修、更新、改造的資金。公共部位是指建筑主體承重結構部分(包括基礎、內外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戶外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公共設施設備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由業主共同擁有并使用的上下水管道、水箱、加壓、電梯、天線、供電線路、公用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物業維修基金在性質上屬于專門用于特定目的而設立的專項基金一類。
法律依據:《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戶外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共用設施設備是指住宅小區或單幢住宅內,建設費用已分攤進入住房銷售價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天線、供電線、照明、鍋爐、暖氣線路、煤氣線路、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第四條 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應當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以下簡稱\"維修基金\")。 維修基金的使用執行《物業管理企業財務管理規定》(財政部財基字[1998]7號),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法律分析:房屋維修基金是專款專用的,只能用于維修房屋,只有維修時才可以提取。房屋維修基金實際上包括房屋公用設施專用基金和房屋本體維修基金。房屋公用設施專用基金用于物業共用部分、公用設施和設備的更新、改造等項目,不得挪作他用。專用基金實行“錢隨房走”的原則,房屋轉讓時,賬戶里的余額資金也隨之轉移給房屋的新的產權所有人。
法律依據:《專項維修基金》 第二條 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
法律分析:在申請時,已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業主委員會作為申報主體申請辦理維修基金使用申請手續。申報時需提供2/3以上的業主同意簽字和維修預算;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已實施物業管理或者有房屋管理單位的,物業服務企業或房屋管理單位可以作為被委托申請單位辦理維修基金使用申請手續;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沒有實施物業管理,也沒有房屋管理單位的,由轄區社區作為申請主體辦理維修基金使用申請手續。申請房屋維修基金材料需遞交給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經工作人員審核。。申請房屋維修基金的公共設施維修費用金額不能太小,且申請的業主至少要以單元或樓為單位,不能只是個別住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二條 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妥善維修、養護、清潔、綠化和經營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業主共有部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
對物業服務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消防等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協助處理。
法律分析:維修基金用完后,應由小區全體業主續交,具體方案以業主委員會制定為準;若該小區為成立業主委員會,續交方案應由建設部門、財政部門以及其他政府管理部門共同商議制定。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七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法律分析:物業維修基金是指大修更新儲備基金,是專項用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期滿后大修、更新、改造的資金。
法律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七條 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情況,合理確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并適時調整。
第八條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二)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九條 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于業主所有。
從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于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所有。
第十條 業主大會成立前,商品住宅業主、非住宅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代管。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委托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并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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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鄒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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