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信拆遷補償標準2025,冒充國家工作人員上門談拆遷違法嗎,冒充國家工作人員上門談拆遷是違法的。一、冒充國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包括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國家工作人員上門談拆遷是違法的。
一、冒充國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包括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如果情節嚴重,刑罰將會更重,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冒充國家工作人員上門談拆遷,不僅損害了國家機關的威信,也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權益,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拆遷中的法律規定
在拆遷過程中,相關工作人員必須遵循法律法規,尊重和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一條,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此,冒充國家工作人員上門談拆遷,可能涉及到更復雜的法律責任。
三、對冒充行為的打擊
冒充國家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不僅損害了國家機關的形象和威信,也破壞了社會的公序良俗。因此,對于此類行為,法律將給予嚴厲的打擊。同時,公民也應提高警惕,遇到類似情況時及時報警,以維護自身權益和社會秩序。
綜上所述,冒充國家工作人員上門談拆遷是違法的,并可能承擔嚴重的法律責任。在拆遷過程中,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尊重和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近些年,隨著經濟的飛速發展,征地拆遷這件事也越來越多的出現在人們的視野,關系到很多人的切身利益。
通觀拆遷的各個環節,拆遷補償協議的簽訂是其中至關重要的一步,有些人通過簽訂協議得到了非常滿意的補償,而有些人因為沒有經驗又不夠謹慎,既失去了房子,還只得到了很少的拆遷補償款。
其實在拆遷補償協議的簽訂過程中,也隱藏著很多我們容易忽視的陷阱。
究竟應該怎樣簽訂補償協議才能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又怎樣識別拆遷過程中隱藏的這些陷阱呢,在明拆遷律師就為大家做一些梳理和建議:
協議騙局一:欺詐、脅迫
這是在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時,征收方很常用的一種手段。
欺詐方法比如一些拆遷方為了加快拆遷進程,常常給予被拆遷人虛假的承諾,之后又不履行。
脅迫的方式也多種多樣,諸如砸窗戶、砸門,人身恐嚇甚至直接使用暴力的情況在實踐中屢見不鮮。
很多拆遷戶迫于對方背景強大和擔心打擊報復,不得已而接受不平等的條件,在補償協議上簽了字。
這種協議實際上屬于欺詐、脅迫或者顯失公平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變更或者撤銷合同。
然而在現實生活中,這些行為在發生時往往讓人沒有防備,來不及收集證據,又沒有人證明,為后期的舉證帶來很大困難。
所以在這里在明拆遷律師提醒大家,在簽訂協議時,盡量要選擇在家中,不要在隱蔽偏避的地點,并且要找一些見證人在場,做好錄音錄像等措施,盡最大努力為自己保存證據,為維權做好準備。
協議騙局二:空白協議
在征收補償過程中,空白協議是另一類經常出現的補償陷阱。
很多被征收人都是平生第一次經歷拆遷這種事情,之前沒有任何經驗,對拆遷補償的流程也不太了解,很容易就被征收方牽著鼻子走,被對方令人心動的口頭承諾或“別人都是這樣簽的,政府的流程你不懂”這類的話所蒙騙,在留有橫線、空格未明確填寫內容的“空白”協議上簽了字。
要知道,這些連合同的主要法定內容都不具備的空白合同,回去征收方可是想怎么填就怎么填,被征收人等于把自己的命運完全交給了別人。
結果經常是協議被拿走后,實際給出的條件與口頭承諾時相差甚遠,拆遷戶拿到最終的協議時,方才恍然大悟,后悔不及。
到這時,即使依靠法律手段也很難有多少勝算,因為你很難證明協議在被拿走時仍處于空白狀態。
所以,奉勸大家,千萬千萬不要在空白協議上簽字,一定要把合同的主要條款都寫清楚,才能有效的維護自己的權利。
在這里,在明拆遷律師也為大家介紹一下拆遷補償協議中關系到補償權益的主要條款都有哪些,供大家簽訂協議時做一個參考:
(1)拆遷補償方式,貨幣補償金額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積、標準和地點;
(3)產權調換房屋的差價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5)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或停產停業損失費發放標準和支付方式;
(7)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的方式。
協議騙局三:簽約主體不合法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有關規定,房屋征收安置補償協議應當是以房屋征收部門的名義來與被拆遷人簽訂,除此之外的任何主體都無權與被拆遷人簽訂征收補償協議。
所以實踐中經常出現的拆遷指揮部、街道辦、村委會之類的機構都不是合法的簽約主體,這些機構一旦拆遷結束有可能解散,也有可能本身就不是“一級政府”,更不用說以后來履行協議了。
一旦之后的履行出現問題,被拆遷人想維權可能都會找不到該告誰,使自己陷入極其被動的局面。
所以大家在簽訂協議的時候,一定要看清楚和你簽訂協議的是誰,確定是上述所說的合法主體才可以放心簽字。
協議騙局四:違約責任不明確
拆遷補償協議屬于合同的一種,而在合同中,違約責任是不可或缺的一個部分。
缺少了違約責任,前面協議約定的再好,最后不履行如果沒有任何方式可以制約他,這樣的協議也只能變為一紙空文。
因此被拆遷人在簽訂拆遷補償協議之前,一定要就違約責任條款與拆遷方協商一致,做到有備無患、防患于未然。
具體來說,在涉及拆遷戶重要利益方面,比如安置房交付時間、安置房能否如期辦理產權證等,一定要約定違約責任,并約定好具體履行的程序和細節。
此外,違約金的設立也可以給予我們一定的保障,在拆遷補償協議內約定違約金數額條款和賠償損失責任條款,都可以給將來的履行提供有效的保障。
在明拆遷律師最后想提示廣大被征收人的是,作為拆遷補償中居于弱勢的一方,大家在拆遷過程中一定要思慮周全,提前做好各種準備保護好自己。
在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協議這樣重要的環節,千萬不要心急草率,必要時也可以尋求專業的拆遷律師的幫助,利用好法律的手段為自己爭取一個滿意的拆遷補償。
政府工作人員參與拆遷是違法行為。按照我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拆遷必須依法進行,并確保遵守公正、透明、公開、公平的原則。政府工作人員參與拆遷,可能涉嫌違法干擾或滋擾正常的拆遷程序,損害拆遷對象的合法權益,引發社會不穩定因素。
對于政府工作人員參與拆遷的情況,相關部門應該嚴厲查處,并對參與拆遷的工作人員進行相應的追責和處罰。同時,加強政策法規宣傳和培訓,提高政府工作人員的法律意識和職業道德水平,確保他們在拆遷過程中嚴格遵守法律規定和程序,并以公正客觀的態度為拆遷工作服務。
除此之外,社會各界也應高度關注拆遷工作,舉報任何發現的違法行為,保障拆遷對象的合法權益,并督促政府完善拆遷政策和程序,確保拆遷工作的公正、透明和公開。
公務員能否享受拆遷安置補償?
根據《國家公務員法》的規定,公務員在職期間不能從事與其職務無關的經營、管理活動,也不能經營個體戶或者在企業中擔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等職務,因此無法享受拆遷安置補償。但如果公務員同時也是拆遷安置對象,則可以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享受拆遷安置補償。需注意的是,公務員在享受拆遷安置補償時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不得利用職權謀取不當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但已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備案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地方政府規章對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遇到強拆,可根據我國法律向上級部門投訴或向法院提起訴訟。政府應出示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證明,否則投訴人有權起訴。投訴人有土地使用權證,可被視為合法的土地使用者和房屋所有權人,財產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強拆都是違法的,政府應追究行政責任。
法律分析
遇到強拆可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向上級部門進行投訴控告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政府舉證責任倒置原則,主持拆遷的部門,應對拆遷的合法性作出說明,即出具相關的法律文件證明拆遷合法;合理性作出解釋,即說明能夠拆遷的道理,如是否和房產所有人商量,是否及時就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或補償金額向房產所有人說明并達成一致。
投訴人有土地使用權證,如果縣政府無法證明房產所有人另為他人,則根據事實可推定土地所有權人為房產所有人,即投訴人是合法的土地使用者和房屋所有權人,財產權受到法律保護。任何強拆都是違法的,投訴人有向法院起訴的權利,如果主持此次拆遷的領導不能就此次拆遷的合法性做出說明,合理性作出解釋,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應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即行政問責。
拓展延伸
曝光政府非法拆遷行為的有效方法
曝光政府非法拆遷行為的有效方法可以通過多種途徑實現。首先,可以通過媒體曝光來引起公眾的關注和輿論壓力。可以向新聞媒體、社交媒體平臺提交相關證據和報道,讓更多人了解非法拆遷的情況。其次,可以尋求法律援助和支持。可以聯系律師事務所或非政府組織,尋求法律援助和建議,以便采取合適的法律行動。此外,可以通過組織抗議活動、簽名請愿等方式,集結更多受影響的人群,共同聲援和爭取自己的權益。最重要的是,要堅持不懈地追求公正和合法的解決方案,與相關部門進行對話和協商,爭取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通過以上方法的綜合運用,可以更有效地曝光政府非法拆遷行為,并爭取到公正的處理結果。
結語
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遇到強拆情況,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權向上級部門投訴控告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政府舉證責任倒置原則,拆遷部門應出具相關法律文件證明拆遷合法性和合理性,否則投訴人有權向法院起訴。曝光政府非法拆遷行為可通過媒體曝光、法律援助和支持、組織抗議等方式實現。堅持追求公正和合法解決方案,與相關部門對話和協商,維護合法權益是至關重要的。通過綜合運用以上方法,可以更有效地曝光非法拆遷行為,并爭取公正處理結果。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七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本文探討了我國《憲法》第十三條關于公民合法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的規定以及拆遷過程中違法操作對《憲法》和社會主義法制的影響。拆遷屬于市政建設范疇,政府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征用并給予補償,但必須給予公民“補償”。然而,一些地方政府在拆遷過程中忽視公民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經常對被拆遷人采取人身自由加以限制或者實施暴力,為違法拆遷獲得一段“無阻力”的拆遷時間。拆遷人與
法律分析
依據我國《憲法》第十三條,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然而,拆遷過程中若違法操作,就會破壞《憲法》和社會主義法制。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第三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城市拆遷屬于市政建設范疇,對公民個人或單位的房屋拆遷屬于政府的征收行為。《憲法》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在這里,《憲法》確定的征收原則是必須給予公民“補償”,這是法律對征收私有財產行為的基本原則和前提。而一些地方的違法拆遷卻把拆遷作為第一位,把對公民的補償權放在第二位,這就違反了《憲法》的根本原則。
在各地已發生的違法拆遷案件中,政府有關行政機構和拆遷機構忽視公民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經常對被拆遷人采取人身自由加以限制或者實施暴力,為違法拆遷獲得一段“無阻力”的拆遷時間。利用這段時間對公民的房產故意損毀。地方政府實施或默認拆遷機構的違法拆遷行為直接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權和人身權,實質上是對社會主義法制的嚴重破壞。
在城市拆遷中,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時,按照《征收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做出的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如果被拆遷人沒有申請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做出征收補償決定的人民政府可以申請法院執行強拆。但《征收條例》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征收的原則是先補償后搬遷,即使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也應該先將被拆遷人的安置問題解決,如果沒有解決安置問題就對被拆遷人采取強制措施,不僅顯失公平,也是對公民人身權利和房屋所有權的粗暴侵犯。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是平等的民事主體,拆遷協議的成立應該建立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但一些地方政府以行政權力介入拆遷,使被拆遷人處于弱勢的被宰割地位。于是一些違法拆遷活動就堂而皇之地上演,而事后拆遷人和地方政府卻能夠以“誤拆”和“不知道”為理由而推脫責任,從而使社會主義法制的公平機制遭到嚴重破壞。
違法拆遷屬于故意毀壞財物的犯罪行為
違法拆遷屬于故意毀壞財物的犯罪行為,這是由非法拆遷的本質特征所決定的。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而非法拆遷的目的就是故意將處于合法狀態的公私財產故意毀滅,為商業開發建設創造無障礙條件。被拆毀的房產屬于房產所有權人的合法財產,其價值至少在數萬元以上,具備法律規定的數額較大的特點。非法拆遷過程一般都具有明顯的違法性,甚至伴隨其他違法行為,具有法律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的特征。
故意毀壞財物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而違法拆遷行為雖然是以單位名義進行的,但決定違法拆遷和實施毀滅財物的行為人都是自然人,符合法律規定的犯罪主體條件。
故意毀壞財物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犯罪對象可以是各種形式的公私財物,包括生產資料、生活資料;動產、不動產等等。違法拆遷的房產屬于房產所有權人的不動產,即以不動產形態存在的公私財產,屬于法律必須保護的客體。
故意毀壞財物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犯罪目的不是非法獲取財物而是將財物毀壞。這是侵犯財產罪中毀財型犯罪與其他貪利型侵占或貪污犯罪的根本區別。違法拆遷行為人對被拆遷房產并無侵占之故意,而毀滅房產的價值形態是實施違法拆遷行為人的主觀目的。其犯罪動機一般是出于報復心理,即對被拆遷人拒絕拆遷行為實施的一種以毀滅財產為主要特點的報復性行為,該報復性行為實施的后果是使被拆遷人失去獲得合理補償的權利。即故意毀滅他人財產是違法拆遷行為的主要特點。
故意毀壞財物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違法拆遷的客觀后果是使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財產被徹底毀壞并失去財產價值,甚至在毀滅房產的同時還故意毀滅房產中的其他財產。至于在違法拆遷過程中有人順手牽羊將房產所有權人室內財產占有的行為,則屬于盜竊行為,如果盜竊的財物價值達到一定數額則又會伴生盜竊犯罪。也有人認為,在違法拆遷過程中偷盜房產所有權人其他財產的行為具有搶劫犯罪特征,應該按搶劫犯罪處罰。
違法拆遷實施了毀壞他人財物的行為,具備了《刑法》規定的處罰條件。因為毀壞財物犯罪實施的是毀壞他人財物的行為,包括毀滅和損壞兩種行為。毀滅,是指用焚燒、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喪失其價值或使用價值;損壞,是指使物品喪失部分價值或部分使用價值。違法拆遷行為的直接結果大都使正在使用的房產完全毀壞,不僅使其財產價值完全損失,而且也使其使用價值全部喪失。雖然有少部分違法拆遷行為只實施了部分拆遷,但也起到了使正在使用狀態的房屋喪失大部分價值和使用價值。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行為,必須達到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才構成犯罪。所謂情節嚴重,是指毀壞重要物品損失嚴重的,毀壞手段特別惡劣的;毀壞急需物品引起嚴重后果的;動機卑鄙企圖嫁禍于人的,等等。違法拆遷行為毀壞的房產少則幾萬元,多則數十萬元、甚至上百萬元,完全符合毀壞財物犯罪的數額標準。違法拆遷不僅使所有權人的重要財產權損失嚴重,而且毀壞手段大都特別惡劣,產生了被損毀房產的所有權人喪失居住條件的嚴重后果,容易引發惡性事件。違法拆遷行為一旦發生之后,實施違法拆遷的行為人或決定者往往采取推脫責任或嫁禍他人的做法以逃避法律的制裁。甚至某些地方政府還以行政權力干預法院審判或者阻止公安機關查處,從而破壞了社會法制環境。
對違法拆遷行為司法機關應該作為刑事案件予以查處
《最高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三十三條“故意毀壞財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根據這一規定,任何一起違法拆遷行為都可以達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但各地發生的違法拆遷案件,當地公安機關大都不予立案,即使立案也采取“立而不查”、“偵而不破”的做法,這顯然是司法不作為,甚至是故意縱容犯罪。這種做法是對社會主義法制環境的嚴重破壞,應該引起中央政府和有關部門的重視,并應嚴厲督察。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一法律規定非常明確。因為故意毀壞財物犯罪行為通常是由某種現實原因造成的。行為人可能是出于對財物所有人的打擊報復、或嫉妒心理或其他類似有針對性的心理態度,毀壞財物使所有人的財產受到損失就是其犯罪目的。所以,我國《刑法》第275條對于毀壞財物犯罪規定了具體的刑罰標準和定罪原則。如果公安機關對于已經發生的違法拆遷行為不予查處,客觀上就保護了犯罪行為。而人民法院對于違法拆遷的刑事犯罪案件如果不予受理和依法判決,就會使違法拆遷犯罪更加猖獗,從而使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處于不安全狀態。最終破壞的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穩定發展。
拓展延伸
拆遷是城市建設中不可避免的一部分,但拆遷過程中存在一些違法行為,給拆遷當事人和相關方帶來了嚴重的危害和責任。
一方面,拆遷過程中的違法行為可能導致拆遷當事人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受到威脅。拆遷方可能會使用暴力手段,或者在拆遷過程中違反拆遷協議中的規定,導致拆遷當事人受傷。此外,拆遷方還可能會在拆遷過程中違反拆遷法律法規,對周邊環境、歷史文化遺產等造成破壞,或者違反土地使用權等規定,導致拆遷當事人受到損失。
另一方面,拆遷過程中的違法行為也可能導致拆遷相關方的責任。拆遷方是拆遷過程的組織者和執行者,其行為應當符合拆遷法律法規的規定。如果拆遷方在拆遷過程中違反了拆遷法律法規的規定,導致了拆遷當事人或其他相關方的損失,那么拆遷方就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此外,拆遷方的違法行為也可能會導致拆遷過程的進展受到阻礙,甚至引發社會不穩定因素。
因此,拆遷過程中的違法行為對拆遷當事人及相關方都會帶來嚴重的危害和責任。拆遷方需要在拆遷過程中遵守拆遷法律法規的規定,確保拆遷過程的順利進行,同時拆遷當事人及其他相關方也需要加強自身的法律意識,維護自身權益,防范拆遷過程中的風險。
結語
拆遷是市政建設的一部分,但拆遷過程中若違法操作,就會破壞《憲法》和社會主義法制。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但一些地方的違法拆遷卻把拆遷作為第一位,把對公民的補償權放在第二位,這違反了《憲法》的根本原則。拆遷屬于故意毀壞財物的犯罪行為,是侵犯財產罪中毀財型犯罪與其他貪利型侵占或貪污犯罪的根本區別。拆遷不僅使所有權人的重要財產權損失嚴重,而且毀壞手段大都特別惡劣,容易引發惡性事件。因此,對于違法拆遷行為,司法機關應該作為刑事案件予以查處。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2011-01-21)\\t第三十一條\\t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條例(2008-06-08)\\t第六十四條\\t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中需要辦理行政審批手續的事項,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方便群眾、簡化手續、提高效率的原則,依法及時予以辦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正確確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訴訟被告資格若干問題的規定(2021-03-25)\\t第二條\\t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城鄉規劃法的規定,責成有關職能部門對違法建筑實施強制拆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強制拆除行為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作出強制拆除決定的行政機關為被告;沒有強制拆除決定書的,以具體實施強制拆除行為的職能部門為被告。
冒充政府工作人員可能會觸犯招搖撞騙罪或者詐騙罪。招搖撞騙罪,是指為謀取非法利益,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損害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的行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處罰如下:1、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2、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招搖撞騙罪的構成要件如下:1、招搖撞騙罪侵犯的客體:招搖撞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2、招搖撞騙罪的客觀方面:招搖撞騙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詐騙的行為;3、招搖撞騙罪的犯罪主體:招搖撞騙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4、招搖撞騙罪的主觀方面:招搖撞騙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九條【招搖撞騙罪】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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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參考:【頭條】2025威信縣墳墓拆遷補償標準,威信舊城鎮有多少個村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秦奕
內容審核:張曙光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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