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補償方案公告后會拆遷嗎2025,政府發了拆遷公告就會拆嗎,政府發了拆遷公告并不一定意味著會立即進行拆遷。一、拆遷公告的性質和目的拆遷公告是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在批準拆遷人的拆遷行為后,向被拆遷人告知拆遷決定的方式。它是法定的必經程序,主要目
政府發了拆遷公告并不一定意味著會立即進行拆遷。
一、拆遷公告的性質和目的
拆遷公告是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在批準拆遷人的拆遷行為后,向被拆遷人告知拆遷決定的方式。它是法定的必經程序,主要目的是確保被拆遷人能夠充分了解拆遷計劃,并有機會提出自己的意見和建議。
二、拆遷公告后的流程
拆遷公告發布后,通常會有一個公示期,供被拆遷人了解拆遷方案并提出異議。這個公示期一般不少于30日。
如果在公示期內,被拆遷人對拆遷方案無異議,或者異議已經得到妥善處理,那么拆遷工作可能會按照計劃進行。
但是,如果在公示期內被拆遷人對拆遷方案有重大異議,或者拆遷方案未能通過相關部門的審批,那么拆遷工作可能會被暫停或取消。
三、拆遷公告與實際拆遷的關系
因此,雖然政府發布了拆遷公告,但并不意味著一定會進行拆遷。實際拆遷的進行還需要考慮諸多因素,如拆遷方案的合理性、被拆遷人的意愿、相關部門的審批結果等。
綜上所述,政府發了拆遷公告并不等同于會立即拆遷。被拆遷人應密切關注拆遷公告后的后續動態,并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做出相應的應對。
拆遷都有拆遷公告。拆遷公告是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準拆遷人的拆遷行為后,向被拆遷人告知拆遷決定的方式,同時也是法定的必經程序。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將征收事宜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予以公告。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條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一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拆遷必須要發布公告。拆遷公告是政府部門征地的權力來源之一,目的是將拆遷批文送達被拆遷人,告知被拆遷人此地正式開始征收拆遷。在拆遷批文未進行公告前,被拆遷人有權拒絕拆遷并繼續使用,在拆遷公告作出后應當給予補償。【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條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三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法律分析:拆遷前會出征收公告,告知拆遷范圍、實施單位、主管部門、規劃用途等。一般一個月之前會出公告,但在出公告之前可能會有相關人員進場相關進行測算,老百姓一般都會提前知道。房屋拆遷糾紛一般分為兩類,一類是:國有土地上房屋的拆遷,應當依據相應的規定執行。如果存在違法且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則權益被侵害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對于補償標準問題,法律規定是不低于周邊房屋市場價格。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法律分析:拆遷必須要發布公告。拆遷公告是政府部門征地的權力來源之一,目的是將拆遷批文送達被拆遷人,告知被拆遷人此地正式開始征收拆遷。在拆遷批文未進行公告前,被拆遷人有權拒絕拆遷并繼續使用,在拆遷公告作出后應當給予補償。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拆遷都有拆遷公告。拆遷公告,又名拆遷公示,指的是市政府因建設規劃需要或土地征收需要對區縣市的某個待拆遷區域公告的文書,告知該區域因規劃需要被拆遷。拆遷公告是由國家城建土管部門發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公文。
一、征地拆遷手續需要多久流程是怎樣的
征地拆遷手續至少需要30日,流程是下發征地以及規劃等批準文件、拆遷實施方案、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審核發證并發布拆遷公告、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由區縣建委裁決,拒絕搬遷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征地拆遷中程序中存在的問題
1、征地拆遷工作實施主體不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這一法律條款明確規定征地拆遷工作的實施主體,只能是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該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在現實的征地拆遷工作中,嚴格按照這一規定實施的很少,大多數情況是,由政府成立一個臨時機構,有的叫開發區,有的叫工業園,也有的叫支持什么建設項目指揮部,人員由各個部門臨時抽調。政府將征拆工作全部交由此機構實施,也有的縣一級政府直接將某一個建設項目的征地拆遷工作委托鄉鎮一級人民政府實施,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直接參與組織實施。
2、征用土地公告不規范
征用土地公告是征用土地的必經程序,征用土地公告分為兩種,一是征用土地公告,二是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國土資源部發布的《征用土地公告辦法》第四條規定:“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征用土地公告,該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第五條規定:“征用土地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征地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和批準用途;(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面積;(三)征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四)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這兩條所規范的是征用土地公告的時間和內容。《征用土地公告辦法》第七條規定:“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準的征用上地才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第八條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本集體經濟組織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二)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
(五)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六)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這兩條規范的是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時間和內容。在現實的征地拆遷工作中,完全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進行公告的很少。有的小項目未進行公告,有的制作了公告未張貼,有的應公告兩次而只公告了一次,有的公告內容不完整,還有的在未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準文件時即發出征用土地公告。因此,公告內容缺少批準機關、批準文號和批準時間。征地不依法進行公告,違反了法定程序,剝奪了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并將產生嚴重的后果。依據《征用土地公告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未依法進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未依法進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安置手續。
3、不告知聽證權
《征用土地公告辦法》第九條規定:“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第十條規定:“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研究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對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確需修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進行修改。”依照上述規定,被征用土地的農民對征用土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有權要求聽證,并有時限要求。因此,征用土地的實施機關應當向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交待聽證權。可以在征用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中告知聽證權,也可以用其他方式告知聽證權。但在現實的征地拆遷工作中,幾乎都沒有告知聽證權,更談不上舉行聽證會,實質上剝奪了被征地農民要求舉行聽證的民主權利。
4、調查工作不細致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后,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補償登記的項目逐項進行詳細的調查核實,填寫房屋設施、青苗等拆遷補償表。這項工作量大、專業性強、復雜、煩瑣,也很容易出差錯,要求工作人員具有較高的專業素質,耐心細致的工作作風。但在現實征拆工作中,工作人員的政治業務素質達不到要求。調查核實工作差錯較多:一是遺漏項目,幾乎每一拆遷戶都有補遺的問題。有的遺漏的項目還不少。二是適用補償標準不準確,被征地的農民之間互相比較,如果標準算高了他不找你,如果算低了他就來找你。三是適用補償標準隨意性大、不公正,關系好的標準定得高一些。四是工作責任心不強,簡單粗暴,不向拆遷戶做耐心細致的思想工作,導致拆遷戶產生抵觸情緒。
5、補償、安置不到位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征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在現實征拆工作中,有的征地補償費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全額到位。有的拆遷項目,拆遷戶將房屋拆除后,在過渡房內居住一年以上,重建地還未出來。
6、送達手續不到位
在辦理征地拆遷工作中,有一部分文書必須送達拆遷戶,如領取補償費通知書、限期騰地通知書、重建地抽簽定位通知書等,都必須送達到位,拆遷戶必須在送達回證上簽字。在現實征地拆遷工作中,一部分拆遷戶對征拆工作有意見,在送達這些文書時,他們往往不配合,拒絕在送達回證上簽收。送達文書的工作人員有的采用留置送達方式,但送達回證上無在場人證明。有的當時找不到人就將文書放在鄰居家里,叫其轉交,送達回證上無當事人簽收,也無其他記載或在場人簽名證明。
三、農村拆遷的主要步驟
拆遷一般經過以下法定程序:
1、房屋拆遷部門向主管部門申請拆遷許可。
2、發布拆遷公告。作出拆遷決定的縣級以上政府應在拆遷范圍內進行公告,公告內容中應包括拆遷補償方案。
3、與被拆遷人協商拆遷補償事宜,并簽訂拆遷補償協議。
4、在被拆遷人按照拆遷補償協議約定搬遷后,實施拆遷。
政府在發布拆遷公告時,公告期限不得少于30天。如果大多數被拆遷人對于政府公告的拆遷補償方案存在異議,政府應當召開聽證會并組織被拆遷人參加,聽取被拆遷人的意見,并對拆遷補償方案進行修訂。
如果被拆遷人對于政府征收土地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政府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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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郝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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