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庫區房屋拆遷補償標準2025,水庫拆遷房屋拆遷怎么賠償,水庫拆遷房屋的賠償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土地補償費根據《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第二十二條,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實行與鐵路等基礎
水庫拆遷房屋的賠償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土地補償費
根據《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第二十二條,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實行與鐵路等基礎設施項目用地同等補償標準,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執行。
二、青苗和附著物補償費
被征收土地上的零星樹木、青苗等補償標準,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執行。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建筑物按照其原規模、原標準或者恢復原功能的原則補償。對補償費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貧困移民,應當給予適當補助。
三、其他補償費用
使用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耕地,參照征收耕地的補償標準給予補償。使用未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國有未利用地,不予補償。
移民遠遷后,在水庫周邊淹沒線以上屬于移民個人所有的零星樹木、房屋等,應當分別依照上述規定的標準給予補償。
四、人員安置費用
如涉及工廠等經營實體的搬遷,還可能包括人員遣散安置和停工留薪等費用的補償。對于停止經營的,需要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總的來說,水庫拆遷房屋的賠償是一個復雜且細致的過程,需要綜合考慮多個方面的因素。在具體實施時,建議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并咨詢專業律師或相關機構以確保雙方的權益得到妥善處理。
法律分析:(一)扶持范圍。后期扶持范圍為大中型水庫的農村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遷的水庫移民為現狀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遷的水庫移民為原遷人口。
在扶持期內,中央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2006年6月30日前已搬遷的水庫移民現狀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調整;對移民人口的自然變化采取何種具體政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決定,轉為非農業戶口的農村移民不再納入后期扶持范圍。
(二)扶持標準。對納入扶持范圍的移民每人每年補助600元。
(三)扶持期限。對2006年6月30日前搬遷的納入扶持范圍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對2006年7月1日以后搬遷的納入扶持范圍的移民,從其完成搬遷之日起扶持20年。
(四)扶持方式。后期扶持資金能夠直接發放給移民個人的應盡量發放到移民個人,用于移民生產生活補助;也可以實行項目扶持,用于解決移民村群眾生產生活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還可以采取兩者結合的方式。具體方式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聽取移民村群眾意見的基礎上確定,并編制切實可行的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規劃。
采取直接發放給移民個人方式的,要核實到人、建立檔案、設立賬戶,及時足額將后期扶持資金發放到戶;采取項目扶持方式的,可以統籌使用資金,但項目的確定要經絕大多數移民同意,資金的使用與管理要公開透明,接受移民監督,嚴禁截留挪用。
(五)扶持資金籌集。要堅持全國統籌、分省(區、市)核算,企業、社會、中央與地方政府合理負擔,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東部地區支持中西部地區的原則。
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水庫移民補償經費管理辦法》第二條 移民經費是按《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的規定,定向和無償用于移民的專項經費。
《水庫移民補償經費管理辦法》第三條 移民經費的使用,貫徹開發性移民方針,使移民安置與庫區建設、資源開發、水土保持、經濟發展相結合,促進庫區和安置區的發展。
《水庫移民補償經費管理辦法》第四條 移民經費的使用,實行分級包干責任制。省級人民政府對經國家批準的淹沒實物指標和移民安置規劃方案負責包干;各級有關地方政府,按上一級政府分解的經費包干使用,包干完成水庫淹沒處理和移民安置任務。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和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6倍。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能使需要安置的移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需要提高標準的,由項目法人或者項目主管部門報項目審批或者核準部門批準。如果是移民的話,首先要有戶口在水庫建設征地范圍(征地紅線)內,并在紅線內擁有房屋等財產,這樣就可以確定移民資格。一旦被確定為移民就可以享受水庫的移民政策,如果水庫工程是大中型水庫的可以享受每年600元/人,補助20年的后扶資金(小型水庫沒有該項資金。但該項資金不一定是直補到人,也可以采用項目扶持的方式,比如修機耕路等)。
移民將獲得安置地居民的同等生產資料(耕園地等生產資料),并根據安置政策獲得安置土地(宅基地),原有房屋將根據評估金額直接發放補償資金;由移民個人在安置地的宅基地上自行蓋房(也可要求項目業主代為蓋房)。其他一切在紅線范圍內的個人資產都可以獲得相應補償。但總的來說,水庫移民的補償是不高的,因為這個是社會公益項目,有別于房地產開發和其他商業項目。
法律依據:《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第二十二條,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和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6倍。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能使需要安置的移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需要提高標準的,由項目法人或者項目主管部門報項目審批或者核準部門批準。
水庫搬遷人頭補償標準2021 庫區淹沒及工程占地區移民安置,由所在縣統一負責實施,除拆遷補償以外,移民搬遷一次性補助費每人1000元,過渡期生活一次性補助費每人2000元。 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大中型水庫農村移民從搬遷之日起,將繼續扶持20年,每人每年補助600元。一、房屋拆遷流程:1、擬征地告知;2、現場調查和確認;3、征詢意見,組織征地聽證;4、征地材料的組織、審核及上報;5、征地材料的組織、審核及上報;6、正式征收土地公告;7、辦理補償登記;8、擬定和公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9、舉行聽證;10、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11、、征收、交付土地。二、辦理房屋拆遷準備的材料:1、房屋拆遷首先相關拆遷文件要齊全。(建設項目批準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存款證明等;)2、房屋拆遷需要有《拆遷許可證》,拆遷公告(現公布)。(30日內進行審查,頒發拆遷許可證。)3、房屋拆遷的拆遷人委托評估【發送評估報告及通知(5日)】。(評估委員會由三名以上國家注冊的房地產估價師組成。)4、根據遼寧省改辦發【2000】39號文件有關規定結合市場確定附屬物價格。5、房屋拆遷需要制定拆遷補償細則。(貨幣補償和回遷安置兩種)6、房屋拆遷要做好宣傳/講解政策。(國務院305號令和遼寧省145號)7、房屋拆遷要與被拆遷人反復協商,做工作。8、房屋拆遷需簽定拆遷補償協議。9、房屋拆遷對未達成協議的,由當事人一方申請行政裁決。(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裁決申請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被拆遷房屋權屬證明材料及土地使用證{復印件};被拆遷房屋估價報告;對被申請人的補償安置方案;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協商記錄;未達成協議的被拆遷人比例及原因。】10、受理裁決先期工作【行政裁決書副本及答辯通知書,是否同意聽證會通知,聽證會通知書(7日內)】調解/聽證(專家委員會鑒定評估價格)。11、下達房屋拆遷裁決書(15天)。(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裁決到期之日下達聽證會通知書(7日內)。12、申請強制拆遷。(行政強制拆遷申請書;裁決調解記錄和裁決書;拆遷人的安置意見;被拆遷人不同意拆遷的理由;被拆遷房屋的證據保全公證書;給被拆遷人提供的臨時安置周轉用房權屬證明和補償資金提存證明;關于對被拆遷人實施強制拆遷的請示)13、縣政府下達限期遷出決定書(15天)。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的除外。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方式包括:(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二)國有土地租賃;(三)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第十八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國有土地租賃等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公開的交易平臺進行交易,并納入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除依法可以采取協議方式外,應當采取招標、拍賣、掛牌等競爭性方式確定土地使用者。
修水庫拆遷的賠償如下: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土地補償費。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3、青苗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4、附著物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水庫搬遷并沒有賠償最低這一說法,拆遷補償都是用于安置以及給予征地的財產損失,是以實際用地的收益為準的。法律依據:《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第二十二條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實行與鐵路等基礎設施項目用地同等補償標準,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執行。被征收土地上的零星樹木、青苗等補償標準,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執行。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建筑物按照其原規模、原標準或者恢復原功能的原則補償;對補償費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貧困移民,應當給予適當補助。使用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耕地,參照征收耕地的補償標準給予補償;使用未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國有未利用地,不予補償。移民遠遷后,在水庫周邊淹沒線以上屬于移民個人所有的零星樹木、房屋等應當分別依照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標準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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