郫縣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標準2025,郫縣拆遷補償標準是怎樣的,郫縣拆遷補償標準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房屋價值的補償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和第十九條的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
郫縣拆遷補償標準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房屋價值的補償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和第十九條的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這部分補償通常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二、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
搬遷費是指被拆遷人因搬遷而產生的費用,臨時安置費則是指被拆遷人在搬遷后、新的住房安置前,因臨時居住而產生的費用。具體數額及計算方式,一般會根據當地政府出具的標準來確定。
三、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對于非住宅類房屋,如運營性房屋,因拆遷導致的停產停業損失,也會得到相應的補償。這部分補償的標準通常是通過征收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四、補助和獎勵
補助包括困難補助和公攤補助,困難補助是針對貧困人員進行的補助,公攤補助則是針對所有被拆遷人的房屋公攤進行的額外補助。此外,為了鼓勵被拆遷人積極配合拆遷工作,還可能會提供一定的獎勵性補償。
總的來說,郫縣拆遷補償標準是一個包含多個方面的綜合體系,旨在確保被拆遷人在拆遷過程中得到公平、合理的補償。具體補償標準可能會因地區、房屋類型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因此在實際操作中,建議被拆遷人詳細了解并咨詢當地相關部門或專業律師的意見。
法律分析:(一)房屋拆遷補償計算標準
(1)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
(2)房屋拆遷補償差價=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被拆遷人獲得調換產權的房屋的評估價格。
(二)房屋拆遷安置費計算標準
(被拆遷人或承租人)房屋拆遷安置費=搬遷補助費+沒有提供周轉房情況下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超過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非住宅房屋因停產、停業造成的損失賠償費。
(三)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撤銷的,以及建制雖然不撤銷,但不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與貨幣補償金額問等價值的產權房屋調換。它的具體計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同區域新建多層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基價+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不撤銷的,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被拆遷人可以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村或居民點范圍內申請宅基地新建住房,并獲得相應的貨幣補償,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被拆遷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費用。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郫縣房屋拆遷補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國家建設征地的順利進行,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和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成都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關于失地無業農民再就業有關問題的通知》(成府發〔2004〕16號)和《成都市征地農轉非人員社會保險辦法》(成府發〔2004〕19號)精神,結合郫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縣行政區域內(不含成都高新區西區)征收村民集體所有土地的補償、人員安置、住房安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在縣人民政府領導下,由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實施。
縣計劃與發展、勞動和社會保障、民政、公安、城建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各鎮人民政府應協助做好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第四條征收土地經依法批準,并對當事人依法補償、安置后,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被征地單位發出交地通知,被征地單位應當按通知規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得拒絕和阻撓。
第二章征地補償
第五條征收土地,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必須按照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執行。
第六條征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并公告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明材料到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鎮、村、社予以公告,聽取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地方案的實施。
第七條征收土地應當依法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各項費用,按照四川省國土資源廳《關于轉發國土資源部關于切實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國土資發〔2002〕19號)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八條未經批準占用耕地成片栽種的花草樹木,按糧食類青苗補償標準計算補償費。零星栽種的樹木和經批準的種養殖專業戶按規定標準執行。
經批準成片栽種的果園、苗圃、花園,按附表二規定的標準予以補償。
有標牌的古樹名木,按照《成都市古樹名木管理辦法》規定執行。
第九條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1)不具有土地權屬證書(證明)和其它合法權證的建(構)筑物;
(2)征收土地方案依法公告之日起搶栽、搶種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搶建的建(構)筑物;
(3)超過批準使用期限或雖未確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臨時用地(含占地)上的建(構)筑物;
(4)非法占用土地修建的建(構)筑物;
第十條土地被征收后按規劃需要保留的道路、水利設施由征地單位負責恢復。
第十一條征地拆遷具有土地權屬證書(證明)和其他合法權證的建(構)筑物,按規定標準補償。對鄉鎮企業和個體工商企業搬遷涉及的搬遷損失、搬運費及水、電設施遷改費等費用,由征地單位按該企業建(構)筑物補償總額的10%—15%補償。
第十二條征收土地的各項補償、補助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并按下列規定管理使用: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依法全部征收、農業人口全部“農轉非”,其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由征地單位按照《成都市征地農轉非人員社會保險辦法》(成府發〔2004〕19號)的規定全部用于土地被征收后人員的安置;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鎮人民政府應當造冊登記,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公布,其財產和涉及的債權、債務由被征地單位的上一級組織或鎮人民政府負責清理。
(2)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征收,其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由征地單位按照《成都市征地農轉非人員社會保險辦法》(成府發〔2004〕19號)的規定為符合安置條件的人員辦理農轉非人員的社會保險。
(3)依法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社為單位統一核算,建立專戶,自求平衡。不足以按政策支付社會保險費的,由政府從其土地收益中按實補足。結余部分納入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管理。
(4)地上附著物補償費、青苗補償費支付給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征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其他有關費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分、平調、挪用、截留。
第三章人員安置
第十三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被全部征收的,依法撤銷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建制,原有農業戶口全部轉為非農業戶口;未被全部征收的,按被征收的耕地(糧食地和蔬菜地計稅面積)數量除以被征收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以下簡稱農轉非)人數。
農轉非人員的年齡以征收土地方案依法公告之日的實際年齡計算。
第十四條對征地范圍內的農轉非人員按國家有關就業政策和《關于失地無業農民再就業有關問題的通知》(成府發〔2004〕16號)執行。
第十五條征收土地方案依法批準之日起,以下人員屬于安置對象,由征地部門按《成都市征地農轉非人員社會保險辦法》(成府發[2004]19號)的相關規定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
(1)被征收土地的使用權人;
(2)戶籍關系在征地范圍內的現役義務士兵;
(3)戶籍關系在征地范圍內的接受全民教育的在校學生;
(4)戶籍關系在征地范圍內的正在服刑或勞動教養的人員;
(5)征收土地方案依法公告之日以前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
(6)戶籍關系在征地范圍內的原農村五保供養對象;
(7)其他按政策規定屬于應安置的人員。
第十六條征收土地方案自公告之日起,除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外,新近入人員不予安置。征地方案公告后,依法婚嫁、生育人口必須具有征地范圍內正住戶口,方可作為安置對象。其農轉非安置和住房安置的截止日期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并公告之日。
對已辦理退養回鄉的“輪換工”人員,屬“農轉非”范圍的,只為其辦理“農轉非”戶口,不予安置。
第十七條征地范圍內未農轉非人員的安置,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住房安置
第十八條征收土地方案依法公告之日,持有合法、有效的農村宅基地使用手續的被拆遷房屋的農轉非人員,按每人35平方米的建筑面積(含公攤面積,下同)進行住房安置;住房安置方式原則上實行貨幣化安置。未農轉非的人員可以實行貨幣化安置或按照城鎮規劃確定區域劃地建房安置。
第十九條以農轉非人員持有的合法、有效的農村宅基地使用手續記載的房屋建筑面積為依據,按下列規定,由征地單位與農轉非人員簽訂貨幣安置合同,并在房屋拆除完畢后七日內結清貨幣安置款。
(1)原有住宅超過人均35平方米的,按人均35平方米給予安置,并按各鎮的經濟適用房價格進行結算,原有住宅在人均35平方米以內的部分不予補償,折扣面積從原有房屋中作價最高的房屋由高到低開始扣減,直至達到該戶應安置面積,超出部分由征地單位根據不同結構房屋按附表一標準給予補償。
(2)原有住宅人均不足35平方米的,按人均35平方米給予安置,并按各鎮的經濟適用房價格進行結算,原有住宅不予補償。
經濟適用房價格每年由縣統計局、縣物價局、縣城建局聯合對社會公布,貨幣安置結算以上一年度對社會公布的價格為準。
實行貨幣化安置的給予每戶一次性搬遷費500元。
第二十條未“農轉非”人員實行劃地建房安置的,所有房屋均按附表一標準給予補償,由所在鎮人民政府按有關農村宅基地的相關規定劃地建房安置,建房過渡期為3個月,每月每人發放過渡費80元,并給予每戶一次性搬遷費500元。
第二十一條農轉非人員將原住宅改為經營用房的,拆遷安置時仍按住宅拆遷安置。
第二十二條戶口不在征地范圍內的非農業人員以繼承、贈與、買賣方式取得房屋產權的被拆遷住宅,按附表一標準上浮100%給予一次性補償,一次性補償價每平方米最高不超過500元,補償后不予安置。
第二十三條原戶口在征地范圍內的現役士兵、在校大中專學生、正在服刑和勞動教養的人員,其房屋被依法拆遷的,按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征地范圍內回原籍鄉村落戶的干部、職工、城鎮居民和回家定居的華僑、港澳臺同胞等非農業人員,其房屋被依法拆遷的,按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實施條例》、《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規定的,從其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五條征收土地,依法補償安置后,當事人拒不搬遷的,由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搬遷;逾期不搬遷的,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實行強制搬遷。對逾期不領取安置補償費用的,由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其安置補償費用以申請提存公證的方式保管安置補償費。
第二十六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強制措施等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征收土地的各項補償費及其它有關費用標準,由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并依法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九條國家和省、市、縣人民政府的重點建設工程項目和市政公益建設項目對征收土地補償和安置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郫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關規定同時廢止。
法律分析:成都市拆遷賠償標準:貨幣補償安置為房屋評估價的30%,非住宅補貼評估價的20%時安置補助費計算6個月,一次性發放管費補貼一次性給予5年,1元/㎡一個月遷獎勵,規定期限搬遷,每戶給予獎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
第八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第九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
一、房務補償費
實行貨幣補償,住宅實施改造、房屋所有權人選擇產權調換,對直管公有住宅實施改造等5個方面的補償
按照統一拆遷標準,被拆遷房屋補償實行貨幣補償安置的,按照被拆遷房屋評估單價乘以被拆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建筑面積確定。實行住宅產權調換安置的,被拆遷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套內建筑面積和公攤面積分別調換,根據市場評估價結算套內建筑面積價差,拆遷人免收公攤面積補差款。估價機構對被拆遷房屋的評估價格應反映同時期、同結構、同用途、同類區域的二手房市場價格。
二、提前搬遷獎勵
按項目改造補償方案給予不同檔次的戶獎和樓棟騰退獎,總計每戶不超過8萬元。
三、政策性補貼
房補貼和物管費補貼。物管費補貼根據改造范圍內房屋建筑面積,按1.8元/平方米·月的標準,一次性發放5年。
四、政策性補償
補償被拆遷人安裝天然氣費用
包括了被拆遷人安裝電話、有線電視、寬帶、天然氣、電表和空調移機等政策規定的補償費用。
根據相關數據分析,成都市當前舊城改造任務艱巨。僅中心城區“兩軸四片”重大項目,所涉及的拆遷面積就達117萬平方米、拆遷戶數10492戶,加之5·12汶川地震又造成了大量的危舊房屋亟須改造。同時,近期拆遷補償標準不一致問題也困擾著城市拆遷的健康發展。為此成都市出臺了《意見》。
五、政策性補助
被拆遷者補助每戶搬家費1200元
按照規定,拆遷人將向被拆遷人提供包括臨時安置補助費、停產停業經濟損失補助費和搬家補助費。被拆遷住宅房屋建筑面積50平方米以下的,按50平方米計算。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一次性發放6個月臨時安置補助費。
拆遷商業、辦公、生產用房等非住宅房屋,停產停業經濟損失補助費以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城區職工平均工資收入為準,由拆遷人按照被拆遷房屋的實際從業人員(不含臨時人員)支付。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一次性發放3個月補助費。
拆遷人對被拆遷者提供搬家補助費,補助標準為住宅每戶補助1200元。非住宅由拆遷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或由拆遷人組織搬遷,據實補助搬家費用。
針對以上分析得出,對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一次性發放的臨時安置補助費所計算的時間,由1.5個月增至6個月,且對50平方米以下的被拆遷住房面積均按50平方米來計算;對一次性發放的停產停業經濟損失補助費所計算的時間,由1.5個月增至3個月。隨著物價水平的提高,根據市場情況,《意見》對住宅的搬家補助費作了調整,由原有的每戶300元增至1200元。對非住宅的補助,則沿用原政策。
一、成都市拆遷賠償的房屋補償費
實行貨幣補償,住宅實施改造、房屋所有權人選擇產權調換,對直管公有住宅實施改造等5個方面的補償
按照統一拆遷標準,被拆遷房屋補償實行貨幣補償安置的,按照被拆遷房屋評估單價乘以被拆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建筑面積確定。實行住宅產權調換安置的,被拆遷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套內建筑面積和公攤面積分別調換,根據市場評估價結算套內建筑面積價差,拆遷人免收公攤面積補差款。估價機構對被拆遷房屋的評估價格應反映同時期、同結構、同用途、同類區域的二手房市場價格。
二、成都市拆遷賠償的提前搬遷獎勵
按項目改造補償方案給予不同檔次的戶獎和樓棟騰退獎,總計每戶不超過8萬元。
三、成都市拆遷賠償的政策性補貼
房補貼和物管費補貼。物管費補貼根據改造范圍內房屋建筑面積,按1.8元/平方米·月的標準,一次性發放5年。
四、成都市拆遷賠償的政策性補償
補償被拆遷人安裝天然氣費用
包括了被拆遷人安裝電話、有線電視、寬帶、天然氣、電表和空調移機等政策規定的補償費用。
根據相關數據分析,成都市當前舊城改造任務艱巨。僅中心城區“兩軸四片”重大項目,所涉及的拆遷面積就達117萬平方米、拆遷戶數10492戶,加之5·12汶川地震又造成了大量的危舊房屋亟須改造。同時,近期拆遷補償標準不一致問題也困擾著城市拆遷的健康發展。為此成都市出臺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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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呂成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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