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拆遷標準的房屋補償2025,發現房屋拆遷補償標準不符合規定怎么辦,如果發現房屋拆遷補償標準不符合規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與房屋征收部門進行協商首先,可以嘗試與房屋征收部門進行協商,表達對補償標準不符合規定的擔憂,并提出自己的訴求。
如果發現房屋拆遷補償標準不符合規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與房屋征收部門進行協商
首先,可以嘗試與房屋征收部門進行協商,表達對補償標準不符合規定的擔憂,并提出自己的訴求。通過協商,雙方可以達成一個更為合理的補償協議。
二、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行政復議:如果對補償決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的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期間,原補償決定不停止執行。
提起行政訴訟:如果對復議結果仍不滿意,或者未經復議直接對補償決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行政訴訟中,需要提供相關證據證明補償標準不符合規定,以及因此受到的損失。
三、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這為被征收人提供了法律救濟途徑,以保障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綜上所述,如果發現房屋拆遷補償標準不符合規定,可以先嘗試與征收部門協商;協商無果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整個過程中,建議咨詢專業律師以獲取更具體的法律建議和幫助。
一、房子被拆了,補償不合理怎么辦1、房子被拆了,補償不合理處理方法如下:(1)一般情況下,如果對拆遷補償不滿意,可以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協調;(2)如果協調不成功的,可以要求地方人民政府進行裁決;(3)如果是非正常拆遷的,可以收集相關證據資料至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停止侵害并賠償損失。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征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征收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二、房屋拆遷補償方式有什么房屋拆遷補償方式如下:1、選擇貨幣補償的,補償協議應當包括貨幣補償款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等內容;2、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補償協議應當明確實行調換的房屋的價格、結構、面積、位置以及差價的支付方式和期限等內容;3、其他需要在補償協議中列明的內容,補償協議至少一式兩份,自己保留一份原件;4、協議中需要明確搬遷費用。如果提供周轉用房的,要明確周轉用房的相關信息;如果是讓被拆遷人自己租房的,需要列明臨時安置補助費數額、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等。
一、發現房屋拆遷補償標準不符合規定怎么辦?
1、發現房屋拆遷補償標準不符合規定,可以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或者是提起行政訴訟請求。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2、多出人認為征收補償標準不合理的,政府需要召開聽證會。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二、拆遷協議簽署后引發生糾紛的原因有哪些?
1、拆遷協議簽署后引發劑糾紛的原因包括一方不履行約定等。
常見不履行約定的情形包括,拆遷人與被拆遷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合同后,未按期搬遷而引發的糾紛。
2、以下情形出現后,也有可能會引發糾紛:
(1)被拆除房屋的承租人涉訴糾紛。房屋拆遷中,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補償安置達成了協議,但是房屋的承租人有正當理由而拒不騰遷引發的糾紛。
(2)過渡房屋的騰退糾紛。被拆遷人按期退還周轉房即是其民事義務又是其行政義務。被拆遷人違反協議,拒絕騰退周轉房而引發的糾紛。
(3)無效拆遷補償安置合同糾紛。
(4)房屋拆遷安置協議履行糾紛。拆遷人在安置房建設過程中,擅自改變安置房的結構、面積、朝向等,致使拆遷安置合同無法履行,被拆遷人堅持要求依照協議補償或安置而引發的糾紛。
被拆遷方若是認為拆遷補償標準不合理,那么最好不要在拆遷補償協議上簽字,而是可以收集相關證明補償標準確實不合理的證據,然后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或者是提出行政訴訟請求,若是想要提出復議申請、或者是想提出訴訟請求,需要注意訴訟時效的問題。
法律分析:如果認為拆遷補償不滿意,要提高拆遷補償,需要注意以下幾點:首先、在沒有談攏補償之前,一定不能簽訂拆遷補償協議,一旦簽字,后面就無法再進行維權。其次、收集好證據和材料。再次,跟拆遷方協商談判。最后,協商不成功的情況下,建議主動采取措施,走法律程序維權爭取。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征收補償方案不合理的,被征收人對征收補償方案有異議的,是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覺得補償不合理,可以先向負責補償的部門反映,提供證據,沒有得到解決的話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賠償數額以損失為基礎。
法律依據:《國家賠償法》
第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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